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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ves病以女性多见,尤易发生于育龄妇女。妊娠合并Graves病的发生率为1‰~4‰。我院1988~1992年共收治产妇7822名,合并Graves病者占5.1‰。有的是在Graves病治疗过程中甲状腺功能已经或尚未恢复正常时妊娠的,有的是Graves病已控制,在妊娠过程中复发者,也有的是在妊娠中初次发现本病。多数孕妇对轻度Graves病耐受程度与非妊娠的妇女相似;但严重未控制的Graves病可致孕妇流产、先兆子痫、心力衰竭,甚至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