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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 增设第三十七条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职业禁止作为资型的一种,其在预防犯罪方面对犯罪行为的规制具有明显的效果.但是,立法中并未给予“职业禁止”制度一个应有的地位.本文通过对“职业禁止”的性质分析、“职业禁止”在刑罚论中地位等方面的解析,力图寻求“职业禁止”条款的真实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提供“职业禁止”制度的若干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