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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标投标法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国家对以国有投资为主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环节中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本文针对以国有投资为主的高等学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行为进行了系统的规范,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最终达到实现招标投标的目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目的是通过以招标投标的形式,以市场为主体,形成有序的竞争机制,最终以合理的价格,选择优质的承包队伍,建造一个质优价公的产品,达到节约建设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范腐败现象发生,从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出台,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与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3号令的修订,使在我国境内的招标投标行为有了更为规范、深刻、详实的法律依据。本文针对目前使用中央投资的高等学校建设项目就如何做好自行招标工作进行了一些初步探索。
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所谓“公开原则”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办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的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有利于各方当事人与社会的监督,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公正原则”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已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时间合理、程序公正,招标评标标准具有唯一性,对所有投标人实行同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都规定了具体程序和法定时限,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伦理准则法律化的产物,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 、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也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主观心理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行使权力,不能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弄虚作假,不能言而无信甚至背信弃义,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双方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从而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实现。
在严格遵守以上原则的基础上,编制好招标文件及组织好评标,是做好招标工作过程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两项内容,在自行招标过程中,除在招标范围,招标规模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令外,自行招标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即《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指导下进行,下面就针对编制招标文件与组织评标这两个方面的主要环节和应注意的重要事项分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如下:
1、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规中的各项时限及发布媒介
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各个环节过程中,都有严格的时限规定,比如: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并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指定的媒介发布,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还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9号令)的规定,如属于部属或其他隶属关系的高等学校,还应满足其有隶属关系的部委等的相关具体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澄清及修改的时限,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以及中标候选人的公式时间等都必须满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时限要求,这一点在2013年新修订的发改委23号令中,有了更为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如属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或者服务招标,同时还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2、严格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制
首先,严格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制并不是擅自提高投标人的资质标准,而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排斥、歧视或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做到投标人资格条件与建设项目合理相关,不提高资质标准也不降低资质条件,严格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具体建设项目,选择合适的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审查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应遵守科学、合法和择优的原则,给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从而为建设项目选择一个综合条件最佳的施工承包企业,为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好必要的充分准备。
3、完善规范招标文件
编制好招标文件,是组织好整个招标投标环节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实质性条款,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设定招标控制价(2013年修订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将设定招标控制价列为强制性条款),以避免出现所有或大部分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的预算,导致招标失败,不仅浪费社会资源也耽误了项目建设的总体进程。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否决或无效标条件并集中醒目列示,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废标现象发生,严格限定不平衡报价、漏报价或含糊报价的应对措施,为以后合同签订及项目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坚实的基础。
招标文件编制中关于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答疑及现场踏勘等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同时必须注意有关保密的要求,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与标准应与招标项目紧密相关,列项清晰,分值构成合理,评价实用,严格控制主观评价因素,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4、完善规范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与行为
在组织评标过程中,无论是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是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均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其自身职责,即权利受限原则;完善评标委员会成员结构,在有些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中不仅仅由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构成,可适当抽取一位在招标投标法律方面的专家,使评标委员会的结构更加完善,组织评标时,事先宣布开标、评标纪律,使评委严格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必要时招标人可对评委的评审情况进行复核,避免因个别人员主观行为的发生而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具体评审方法则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来确定,在整个招标投标环节中,真正做到无倾向、无歧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参考文献
[1]张丽,张利明,罗永红.智能电表的知识及问题处理[J].科学之友,2011(21)
[2]周晓红.新型智能电表的发展现状及趋势[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3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目的是通过以招标投标的形式,以市场为主体,形成有序的竞争机制,最终以合理的价格,选择优质的承包队伍,建造一个质优价公的产品,达到节约建设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范腐败现象发生,从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出台,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与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3号令的修订,使在我国境内的招标投标行为有了更为规范、深刻、详实的法律依据。本文针对目前使用中央投资的高等学校建设项目就如何做好自行招标工作进行了一些初步探索。
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所谓“公开原则”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办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的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有利于各方当事人与社会的监督,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公正原则”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已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时间合理、程序公正,招标评标标准具有唯一性,对所有投标人实行同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都规定了具体程序和法定时限,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伦理准则法律化的产物,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 、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也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主观心理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行使权力,不能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弄虚作假,不能言而无信甚至背信弃义,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双方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从而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实现。
在严格遵守以上原则的基础上,编制好招标文件及组织好评标,是做好招标工作过程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两项内容,在自行招标过程中,除在招标范围,招标规模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令外,自行招标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即《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指导下进行,下面就针对编制招标文件与组织评标这两个方面的主要环节和应注意的重要事项分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如下:
1、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规中的各项时限及发布媒介
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各个环节过程中,都有严格的时限规定,比如: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并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指定的媒介发布,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还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9号令)的规定,如属于部属或其他隶属关系的高等学校,还应满足其有隶属关系的部委等的相关具体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澄清及修改的时限,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以及中标候选人的公式时间等都必须满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时限要求,这一点在2013年新修订的发改委23号令中,有了更为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如属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或者服务招标,同时还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2、严格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制
首先,严格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制并不是擅自提高投标人的资质标准,而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排斥、歧视或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做到投标人资格条件与建设项目合理相关,不提高资质标准也不降低资质条件,严格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具体建设项目,选择合适的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审查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应遵守科学、合法和择优的原则,给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从而为建设项目选择一个综合条件最佳的施工承包企业,为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好必要的充分准备。
3、完善规范招标文件
编制好招标文件,是组织好整个招标投标环节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实质性条款,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设定招标控制价(2013年修订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将设定招标控制价列为强制性条款),以避免出现所有或大部分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的预算,导致招标失败,不仅浪费社会资源也耽误了项目建设的总体进程。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否决或无效标条件并集中醒目列示,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废标现象发生,严格限定不平衡报价、漏报价或含糊报价的应对措施,为以后合同签订及项目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坚实的基础。
招标文件编制中关于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答疑及现场踏勘等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同时必须注意有关保密的要求,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与标准应与招标项目紧密相关,列项清晰,分值构成合理,评价实用,严格控制主观评价因素,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4、完善规范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与行为
在组织评标过程中,无论是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是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均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其自身职责,即权利受限原则;完善评标委员会成员结构,在有些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中不仅仅由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构成,可适当抽取一位在招标投标法律方面的专家,使评标委员会的结构更加完善,组织评标时,事先宣布开标、评标纪律,使评委严格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必要时招标人可对评委的评审情况进行复核,避免因个别人员主观行为的发生而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具体评审方法则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来确定,在整个招标投标环节中,真正做到无倾向、无歧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参考文献
[1]张丽,张利明,罗永红.智能电表的知识及问题处理[J].科学之友,2011(21)
[2]周晓红.新型智能电表的发展现状及趋势[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