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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刊第四期发表了张平顺同志的"对婚姻法第十八条的理介"一文后,曾接到几位同志的来稿,对该文提出了不同意见.它们的内容要点综叙如下:来稿一致认为张平顺对婚姻法第十八条"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不在此限"规定的基本精神的理介是正确的.即该条"包涵了照顾母性和子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