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媒介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和手机媒体等新兴媒体之间不断的更迭,交互式发展态势愈发明显,信息与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更多的人或成为主宰者或成为加工制造者抑或是接收者,传播路径的双向性几乎占据了人们日常接收讯息的主流,媒介的双刃剑作用更加突显。微信的发展,让一些不实信息在朋友圈的传播更加频繁且影响巨大。如何不让微信变“危信”成为各级政府、媒介学者、新闻从业者乃至普通微友必须思索的话题。
关键词:微信;不实信息;谣言;法律规范
一、微信不实信息类型分析
微信中有三种类型的内容最容易传播不实信息:一是公信类。网友爆料或媒体博眼球的报道,特别表现在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涉法涉诉、民生保障、反腐倡廉,还有强拆强征等引起网络风暴的事件作为关注点,传播制造政府失信于民、失责于民的事件,利用百姓公益心理散播恐慌消息,微信用户间基于好友的关联性、友好性、信任性进行转发和传播,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们信以为真,影响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安定团结,这种危害不可小视。二是生活类。如“苦味瓜子含黄曲霉毒素,毒性是砒霜的68倍”、“房间摆放洋葱防感冒”、“湿巾普遍含有有毒化学成分”等。这些信息在传播中更多地增加了全国多地都出现过,多少人用过受益(受害),用详细、煽情、心理暗示的方式引人注意,并通过各个节点无限扩散。三是亲情、感情类。如“某某小女孩被拐走,大人都急疯了”这样的帮忙寻找失踪儿童的爱心传递类信息,大多标题设定为“帮忙扩散”“好心人帮帮忙”等,不少微信用户面对朋友或者有关联的人发来信息,没有戒心,或多出于热心、公益的心态,而不假思索、不加思辨进行了客观上的盲从性信息传播。在这一过程中,普通百姓的爱心便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所谓传递爱心变成了扩散恐慌,成为制造不安定的社会舆论氛围的推手。
二、微信传播特性与谣言传播分析
1、微信用户用在表达主张时对谣言进行了有效传播
微信的出现,扩宽了互联网时代人们沟通交流的途径,为聊天交友提供了方便。微信平台的搭建,不仅使民众增添了新的联系沟通方式,也赋予了更多的展示自我的话语权和知情权的机会。编织的流行段子,思想性、趣味性、启发性、可读性突出,吸引民众眼球,利用微信平台,巧取民众的关注度的同时也迎合了民众实现话语权的心理,和传统的、单向的信息传播模式相比,不断推陈出新的新媒体更容易被吸引和接纳。
通常情况下,企业利用微信开展网上营销,树立知名度和企业品牌;明星使用微信用来增加曝光率或提高熟识度;学者利用微信发表个人见解或普及专业知识,但普通微信用户的用途中也包涵了上述各类用途,在抒发个人情感或体验“自媒体”乐趣的同时,也急切需要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增加个人影响力。由于微信信息混杂,普通用户在接收信息与发出信息中很难透视问题,评估效果。而造谣者往往将谣言的落脚点置于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或是利用民众善良的心态,不明就里的用户有时在表达主张和用途需要的作用下,对无效信息(谣言)进行了有效传播,即被造谣者所利用。
2、用户关联性致传播路径循环谣言易囤积
微信产品的设计之初作为社交工具,主要承担着通讯的功能,而用户之间联系大多基于某种关联性,因用户的亲近性而使得传递信息中掺杂着信任感,而这一信任感在微信用户不断增多后,未有过多改变。一些商家出于产品经营需要通过增加关注度和点击量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微信平台上,不乏产生博眼球式的、一方诋毁另一方竟争式的,也不乏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发布信息,出现了许多吸引人注意力的公众号。一些企业或经营者以此为载体,发布企业经营信息,而互联网语境下,微信用户如果没有主动订阅一定的权威公众账号,了解客观信息的速度便会减慢,而一但第一时间了解到某些个体自认为真实可靠有用的信息后,便会第一时间内在朋友圈中转发,朋友接收后又会在朋友圈中传播,基于现实生活中亲近关系的纽带传播谣言则会由增速到增量再到存量,循环往复的传播及易使谣言或虚假信息越积越多,形成囤积态势,影响微信的发展。
三、如何遏制微信中谣言信息的传播
1、强化法律约束 建立传谣追责制度
微信在体现大众参与的同时,设置的门槛也比较低,好友添加也非实名制,不法商家在微信上伪装可信身份做营销,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境内外不法分子利用微信传播路径散布不实信息也非难事。信息时代,网络舆情是社情民意的集中体现,是衡量执政效果的重要试金石。首先,要规范微信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制定法律法规,净化微信空间是当务之急。让信息发布者和接收者有章可循;同时,像反腐行贿和受贿同罪一样,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负同样的法律责任。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同样没有传播,微信制造者将没有市场。其次,各级政府要及时对热点舆情做出深度解读和研判,在具有权威、专业的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对一些运营商要强化认证制度,确保网友能够在权威渠道获取有效信息,方便微友辨识。再次,微友们处友要慎重,传播信息要谨慎,使不法商家无可乘之机,不被不法分子宰熟心理所利用。
2、增强微信平台信息管控对不良信息予以遏制
微信2011年推出以来,至今用户已经突破七亿,它的受欢迎已说明了产品的成功。但是,如果不加强监管微信将成为“危信”。因此,微信官方应加强监管的力度,及时掌控、了解、过滤微信信息,建立差评销号制度。各级政府充分利用微信平台,对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政策性、权威性的意见;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及时捕捉最新舆情热点,深度提炼引导网民对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理解和反馈,对影响社会全局的潜藏问题和矛盾进行超出“就是论事”的分析;媒体对施政方针、社会管理的观点评价要客观公正,避免误解、误读;对核心关注要设置舆情的权威分析和分享次数的上限,突破上限后只有发布者才能看到原始信息。同时要管控好营销账号和微友定位朋友圈的监管力度。只有在政策、管控、举报方面加强监管,在微信程序中加入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谣言的产生和传播。
3、规避中招谣言传播者 增强辨识意识
微信作为“自媒体”,使很多人心中表达主张的欲望空前膨胀,但回归理性层面,应面对自我主张的表达,亦或是有些不确切的消息,如果要去传播,就有义务去核实此消息的真假。朋友圈的谣言散布看似与我无关,但谣言传播所付出成本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最终还是会平摊到每一个人身上。除了法律意义上的追责制,普通微友更应该做到自律,不信谣、不传谣,要对微信朋友圈中信息保持一定的警惕性,谨言慎转。商家也应完善产品,设置信息过滤、提醒功能,使未经过审核的信息转发不出去,可能有风险的信息应设提醒功能同,告知转发风险,建议谨慎
转发。
作者简介:刘宸,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小麦加工事业部。
关键词:微信;不实信息;谣言;法律规范
一、微信不实信息类型分析
微信中有三种类型的内容最容易传播不实信息:一是公信类。网友爆料或媒体博眼球的报道,特别表现在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涉法涉诉、民生保障、反腐倡廉,还有强拆强征等引起网络风暴的事件作为关注点,传播制造政府失信于民、失责于民的事件,利用百姓公益心理散播恐慌消息,微信用户间基于好友的关联性、友好性、信任性进行转发和传播,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们信以为真,影响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安定团结,这种危害不可小视。二是生活类。如“苦味瓜子含黄曲霉毒素,毒性是砒霜的68倍”、“房间摆放洋葱防感冒”、“湿巾普遍含有有毒化学成分”等。这些信息在传播中更多地增加了全国多地都出现过,多少人用过受益(受害),用详细、煽情、心理暗示的方式引人注意,并通过各个节点无限扩散。三是亲情、感情类。如“某某小女孩被拐走,大人都急疯了”这样的帮忙寻找失踪儿童的爱心传递类信息,大多标题设定为“帮忙扩散”“好心人帮帮忙”等,不少微信用户面对朋友或者有关联的人发来信息,没有戒心,或多出于热心、公益的心态,而不假思索、不加思辨进行了客观上的盲从性信息传播。在这一过程中,普通百姓的爱心便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所谓传递爱心变成了扩散恐慌,成为制造不安定的社会舆论氛围的推手。
二、微信传播特性与谣言传播分析
1、微信用户用在表达主张时对谣言进行了有效传播
微信的出现,扩宽了互联网时代人们沟通交流的途径,为聊天交友提供了方便。微信平台的搭建,不仅使民众增添了新的联系沟通方式,也赋予了更多的展示自我的话语权和知情权的机会。编织的流行段子,思想性、趣味性、启发性、可读性突出,吸引民众眼球,利用微信平台,巧取民众的关注度的同时也迎合了民众实现话语权的心理,和传统的、单向的信息传播模式相比,不断推陈出新的新媒体更容易被吸引和接纳。
通常情况下,企业利用微信开展网上营销,树立知名度和企业品牌;明星使用微信用来增加曝光率或提高熟识度;学者利用微信发表个人见解或普及专业知识,但普通微信用户的用途中也包涵了上述各类用途,在抒发个人情感或体验“自媒体”乐趣的同时,也急切需要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增加个人影响力。由于微信信息混杂,普通用户在接收信息与发出信息中很难透视问题,评估效果。而造谣者往往将谣言的落脚点置于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或是利用民众善良的心态,不明就里的用户有时在表达主张和用途需要的作用下,对无效信息(谣言)进行了有效传播,即被造谣者所利用。
2、用户关联性致传播路径循环谣言易囤积
微信产品的设计之初作为社交工具,主要承担着通讯的功能,而用户之间联系大多基于某种关联性,因用户的亲近性而使得传递信息中掺杂着信任感,而这一信任感在微信用户不断增多后,未有过多改变。一些商家出于产品经营需要通过增加关注度和点击量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微信平台上,不乏产生博眼球式的、一方诋毁另一方竟争式的,也不乏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发布信息,出现了许多吸引人注意力的公众号。一些企业或经营者以此为载体,发布企业经营信息,而互联网语境下,微信用户如果没有主动订阅一定的权威公众账号,了解客观信息的速度便会减慢,而一但第一时间了解到某些个体自认为真实可靠有用的信息后,便会第一时间内在朋友圈中转发,朋友接收后又会在朋友圈中传播,基于现实生活中亲近关系的纽带传播谣言则会由增速到增量再到存量,循环往复的传播及易使谣言或虚假信息越积越多,形成囤积态势,影响微信的发展。
三、如何遏制微信中谣言信息的传播
1、强化法律约束 建立传谣追责制度
微信在体现大众参与的同时,设置的门槛也比较低,好友添加也非实名制,不法商家在微信上伪装可信身份做营销,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境内外不法分子利用微信传播路径散布不实信息也非难事。信息时代,网络舆情是社情民意的集中体现,是衡量执政效果的重要试金石。首先,要规范微信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制定法律法规,净化微信空间是当务之急。让信息发布者和接收者有章可循;同时,像反腐行贿和受贿同罪一样,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负同样的法律责任。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同样没有传播,微信制造者将没有市场。其次,各级政府要及时对热点舆情做出深度解读和研判,在具有权威、专业的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对一些运营商要强化认证制度,确保网友能够在权威渠道获取有效信息,方便微友辨识。再次,微友们处友要慎重,传播信息要谨慎,使不法商家无可乘之机,不被不法分子宰熟心理所利用。
2、增强微信平台信息管控对不良信息予以遏制
微信2011年推出以来,至今用户已经突破七亿,它的受欢迎已说明了产品的成功。但是,如果不加强监管微信将成为“危信”。因此,微信官方应加强监管的力度,及时掌控、了解、过滤微信信息,建立差评销号制度。各级政府充分利用微信平台,对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政策性、权威性的意见;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及时捕捉最新舆情热点,深度提炼引导网民对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理解和反馈,对影响社会全局的潜藏问题和矛盾进行超出“就是论事”的分析;媒体对施政方针、社会管理的观点评价要客观公正,避免误解、误读;对核心关注要设置舆情的权威分析和分享次数的上限,突破上限后只有发布者才能看到原始信息。同时要管控好营销账号和微友定位朋友圈的监管力度。只有在政策、管控、举报方面加强监管,在微信程序中加入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谣言的产生和传播。
3、规避中招谣言传播者 增强辨识意识
微信作为“自媒体”,使很多人心中表达主张的欲望空前膨胀,但回归理性层面,应面对自我主张的表达,亦或是有些不确切的消息,如果要去传播,就有义务去核实此消息的真假。朋友圈的谣言散布看似与我无关,但谣言传播所付出成本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最终还是会平摊到每一个人身上。除了法律意义上的追责制,普通微友更应该做到自律,不信谣、不传谣,要对微信朋友圈中信息保持一定的警惕性,谨言慎转。商家也应完善产品,设置信息过滤、提醒功能,使未经过审核的信息转发不出去,可能有风险的信息应设提醒功能同,告知转发风险,建议谨慎
转发。
作者简介:刘宸,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小麦加工事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