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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市试点下放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公告称,自5月15日起,公司(含分支机构)或境外公司指定联络机构注册在上海市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审批由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已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继续有效.5月15日以后到期需办理延期或其他变更业务的,注册在上海市的经营人到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据悉,上海航运辅助业发达,无船承运审批量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