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化运用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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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市场经济中诞生的契约化模块能在高校学生管理中显现其功效,而高校在现行运用之中有着认知上的差异。笔者认为:契约化管理与法律、校规校纪有着不同的认知层面,法律法规为第一层面,校规校纪为第二层面,契约化管理为第三层面,契约化管理是对校规校纪以外的管理形式的延伸或补充,是高校管理体制的一种内化形式。
  关键词:契约化管理 模块 认知 内化 层面
  
  The Rational Analysis of Contract Use in the Management of University Students
  Zhang Enliang
  Abstract:The contract pattern,which was born in the market economy,has shown the effectiveness in the management of university students.However,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ve a cognitive difference in the current use of this pattern.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we should have different cognitive levels in understan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he law,university disciplines and regulations.Moreover we need to consider laws as the first level,university disciplines and regulations as the secondary level,and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as the third level.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he extension and complement to the forms of management besides university disciplines and regulations.It is also an internalized form of the university management system.
  Keywords:Contract management Pattern Cognition Internalization Level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2-0051-02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众化教育,使学生的法制观念、维权意识增强,高校对学生管理的难度增大,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已在理论界展开了积极的探讨。在依法治国的框架内,高校作为法治教育的主板块,更要彰显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体现人文关怀的依法治校的法制理念。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就是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文件,自颁布以来,各高校均相应地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在依法治校中取得了进展,为高校的稳定与发展奠定了法律保障。但在运行中仍有不易操作和盲点之处。高校在以学生为主体、以人为本的今天,如何通过法制途径来完善管理、碰撞心灵、沟通思绪、衔接程序、弥合盲点。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诞生的契约化模块能在高校学生管理中显现其功效,而高校在现行运用之中有着认知上的差异,契约化管理与法律、校规校纪有着不同的认知层面,只有定格准确,才能不断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价值追求,契约化管理才能不断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什么是高校的契约化管理
  
  契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应用在买卖、借贷、委托等事项的文书字据。契约原本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指平等主体之间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签定的一种协议,其责任是以自由同意为基础的。契约的实质一是有有效的法律形式,通过书面文字达成的协议;二是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契约双方之间通过权利、义务互相制约;三是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补偿措施。高校的契约化管理则是将契约的基本内容引入到高校学生管理中来,意旨对法律、校规校纪未涉及到或界定不清的事项则通过约定使双方得以妥善解决的一种形式。
  
  2.契约化管理与高校学生管理文件之间的理性关系
  
  在依法治校的今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就是学生管理的母本,各高校应在此框架内,构建适宜本校具有特色的规章制度来引导学生的思想、规范学生的行为、矫正学生的心理、启发学生的睿智、开拓学生的创新精神。契约化管理在形成高校学生管理特色方面具有独创性。
  2.1 契约化管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融合。高校的依法治校主要体现在依法施政、施教、施管上,具体体现在学校出台的各种规章制度上,且在执行过程中是刚性的。高校对学生的依法管理,首先要求学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是要求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再次是要求学生履行权利义务。高校的依法治校分属三个层面:法律法规为第一层面,她适应范围广,执行力度大,具有强制性,每一位公民必须遵守,违法必究;校规校纪为第二层面,要求高校学生必须遵守,不可违背,否则要受到纪律处分;契约化管理为第三层面,是对校规校纪以外的管理形式的延伸或补充,要求履行约定的权利义务,界定各自的责任,否则按约定的条款由某方承担。故此,契约化管理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溶为一体的,是高校管理体制的一种内化形式。
  2.2 契约化管理与高校规章制度的融合。高校的学生管理都有一整套规章制度,以此来规范学生的行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开拓进取,引导学生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他们成为有用之才。笔者认为契约化管理与校规校纪属不同的两个层面,契约化管理不能代替校规校纪,作为高校的学生首先要遵守校规校纪,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否则要受到校规校纪的惩戒。而契约只是对校规校纪未涉及到的层面、未明确界定的事项,用契约的方式将学生与校方在某事项上的权利、义务和各自承担责任的认同用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其目的是校方在维护学生的权益和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他们尽量创造学习和生活上的便利。故此,契约化管理是学生某一行为实现的法律依据。如学生外宿安全问题、网络成隐问题等,就可以通过契约化管理的方式来解决。这样做的好处首先是学生意识到外宿、网吧存在着安全隐患,要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和紧急避险能力,其次是更加明确了安全问题的责任。故此,契约化管理与校规校纪不是分离的,也不是相互替代的,而是溶为一体的,是高校管理形式的一种延伸或补充。
  2.3 契约化管理与学生心理的融合。作为一名大学生,结束了中学阶段的学习生活,在心理上产生了对大学那种自由、潇洒生活的憧憬和向往。可进入大学生活后,感觉与原来相象的有很大差距,思想上产生波动感,精神上产生失落感,心理上产生压力感,行为上产生盲从感。加之校规校纪的约束,学习上压力的加大,就业形势的严峻,个体的生理、心理发生变化,有的同学对校规校纪的遵守产生一种对抗心理,甚至有的学生出现了极端行为。若一旦学生的个体行为出现了问题,尤其是涉及到人身的安全问题,无论校方是否知情,都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契约化管理是学生本身不论出自何种想法或处于何种环境自由愿意办理的个体行为,而这种行为是学生的实际要求,这就需要用契约化管理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界定。一是这种行为是学生自己有强烈愿望;二是这种行为不违法不违纪;三是这种行为与校方的学生管理理念相吻合,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四是这种行为的实现与学生的心理愿望相一致,更能促使学生去自觉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学生从心理上愿意接受契约化管理模式,其自身感觉到作为弱小的学生个体与强大的校方集体是自由平等的约定双方,可以身心、情感、行为的高度一致去自觉履行约定的条款。故此,契约化管理与学生心理是溶为一体的,是管理制度与管理心理相协调的一种积极探索。
  2.4 契约化管理与以人为本思想的融合。契约化管理既体现了法治思想,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育人思想。契约双方都能在知情、知事、知责的相互平等的公开透明的条件下自愿履行协议,一旦签定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与法规相比在执行上相对有入心入脑、自愿遵从、自觉履行的心理,更人性化地体现学生与校方在契约的履行上享有平等性、自由性,双方的约定不具有强迫性,各自所承担的责任清楚明了,不具有复杂性。若一方未履行约定的条款,也只是承担契约中相应的责任,从法的角度去审视,契约中的违约与违法则不属同等层面。作为学生来说是针对某事项与校方签定校规校纪以外的需双方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的契约,一旦出了问题或人身伤害事故,就要按照契约中的约定由哪一方负责。这种由校方与学生签定的契约,其本身就是此项内容要在思想上更重视,行为上更规范,心理上易接受,其本质体现着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使学生在校期间有一个健康成长的学习、生活环境,经过几年的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有用人才。故此,契约化管理本身就闪耀着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思想。
  
  3.契约化管理在高校运用应遵循的原则
  
  契约化管理在高校中只能是校规校纪以外的一种管理形式,决不能用市场经济的产业眼光来套用,在高校现有体制上其适用区域是有限的,作为一种方向在理论上进行探讨是可取的,但在整体学生管理的实践应用中需时日检验。现行运用中应注意遵循的原则:
  3.1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契约化管理的契约双方必须遵从的首要原则。首先是某事态的出现或客观存在,无法用法纪去解决而必须要解决的事态;其次是解决某事态需某一方提出;再次是共事双方有一个权利、义务、责任的完整文本;最后是共事双方根据文本条款达成一致,自由自愿签署约定。所以,契约化管理无强制性、排他性。
  3.2 知情原则。契约签定后,双方一定要在履行一段时间后进行及时的了解与沟通,相互通报各自的执行情况和对方的满意度。作为校方应积极地从爱护学生的角度,负责任地对双方履约状况进行交流互动,让双方在互动的基础上了解履约的真实情况,做到对契约化管理的效果在时段上进行掌控,在知情互动的平台上履行条约。
  3.3 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化管理是以平等为前提的,虽属两个不同的个体或群体,都要显现约定双方的平等地位。就学生与校方而言,虽然学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管理方,学生是被管理方,但在契约化管理约定的同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首先是法律地位的平等,其次是权利、义务的对等。一旦契约成立,约定双方均要在平等互动的前提下,认真履行权利与义务,绝不能具有一方强制另一方的违法行为。
  3.4 诚信原则。契约化管理除了具有法律效力外,则要求双方应恪守承诺、履行义务。尤其是高校现行的契约化管理属校规校纪以外的层面,双方更要以诚信为基础,校方要帮助、支持学生克服困难、创造条件使学生履行约定,同时营造适合每一位学生成人成才的氛围并给以人文关怀;学生应诚实守信、履行约定,做一名有责任、讲诚信、展抱负的优秀大学生。
  
  参考文献
  [1] 余雅风.引入契约理念创新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教育研究,2007,(06)
  [2] 白呈明.高校与学生合同关系探讨.复旦教育论坛,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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