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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制定以来,备受国内外理论界关注,同时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对此问题所做的探讨会对立法修改有所裨益。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中,客体处于一种统摄全局的地位,与其它三要件不是并列的关系,明确这一点才能避免理论上基于不同立场而发生的诸多争执,并以此思想为指导,对本罪的四要件加以辨析和确定,以期达成理论上的和谐和统一,共同达至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及繁荣刑法学理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