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的农村法治思想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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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创立者之一,董必武提出了诸多法治建设思想,对于指导和推动我国的农村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董必武农村法治思想的时代背景
  
   农村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实现法制治国的基础。实现法治,特别是农村法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政治、经济、法律发展多重整合的结果。探求董老的农村法治思想需要考察当时的时代环境和政策环境,以及当时的司法传统。
  
  1.农村的司法环境和条件。
   农村司法制度及司法理念的确立首先取决于建国初期的农村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一方面农村经济以农业为主,生产手段十分落后,人口稀少,居住分散,文盲高达百分之八十,是中国传统文化保留最多的地区之一,对现代文明和现代司法法制的了解有限;但另一方面,经过政法机构的宣传和教育,农村群众又有了一定的民主意识,他们在党的鼓励下,不断地向上级反映地方基层官员的一些问题,而上级又是根据群众是否满意来考核下级,这种做法必定会给所有的地方官员造成极大的压力,如何让群众满意就自然成了政法领导干部必须思考的问题。
  
   2.农村政权建设的探索和设想。
   董老在中央讨论农村工作时,提出要建立便利于人民的司法制度,一切为着人民着想,真正为群众解决问题,并把重点放在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上。由于当时农村诉讼手续非常简单,着重于区乡政府的调节和仲裁,没有什么审级、时效、管辖的限制,案件处理也比较迅速,因此一些法律学者批评说,农村的司法工作仍然存在游击作风,而极力主张正规化。董老直接参与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而且领导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土地改革法》、《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各项重要法律。这些法律对当时的农村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积极的促进作用。
  
   3.广大民众的追求和期盼。
   要想使司法工作为广大人民所认可和接受,新的司法体系就必须具备如下的基本功能:它必须获得民众,特别是最广大的农民的拥护,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必须借助它牢牢地把民众团结在自己周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董必武形成了“在人民群众中建立司法基础” 的“人民司法”新概念,司法工作开始了向依靠群众方向的转变。
  
   二、董必武农村法治思想的创新实践
  
   董老的农村司法理念源于以下几个方面:苏联的司法制度,主要是列宁、斯大林模式的影响,这种影响的传播渠道是在司法改革中对苏联模式的继承;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及革命根据地、老区、苏区的司法实践;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影响,加之学习西方近代的某些法治主张等。董老在新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坚持和创新了许多重要的执法理念。
  
   1.司法专政理念。
   在长期从事人民政权建设的工作过程中,董必武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我们党政权建设的丰富经验,回答了我国政权建设中提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充实和丰富了人民民主专政学说的内容。由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是董必武关于政权建设的基本思想和出发点。他认为农村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农村民主政权,保护农村人民大众的利益,因此农村的司法工作必须服从政府的政策,遵守政府的法令。他强调: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民党的法律是地主资产阶级的法律,对于工农劳动群众只有剥削和束缚的作用,在农村是不适用的。
  
   2.人民司法理念。
   农村是我国司法的基础,是为数众多的民事纠纷案件集中之地。董必武指出,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司法制度以及司法机关一切工作的宗旨。他认为,农村司法工作是政权工作的一部分,司法工作必须符合党的方针、路线,司法工作必须尊重上级领导的意见,但同时又强调司法为民,强调司法工作必须让人民群众满意。他指出:“要忠实于人民的事业,切实地为人民排忧解难,让人民群众满意,这是农村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因而也是检验其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
   ①要求司法人员在情感上、政治立场上必须首先同人民同心同德。司法工作,一要便利人民,在程序操作上手续要简便,从实体法上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二要对不利于人民的司法问题进行制度补救。
   ②诉讼程序要简易,要方便群众。要通过建立一系列专门的程序,平衡、制约各种诉讼参与者的利益关系。人民起诉口头和书面均可,书面诉状不拘格式,看得清楚即可,司法机关不得以不符合格式规定而拒绝受理;要进一步完善群众公审、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等便民方式,彻底改变坐堂办案的传统。
   ③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将司法审判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发扬司法民主。董必武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走群众路线,要调查研究、民主商谈、广泛发动群众讨论,实行立法民主。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农村,陪审制直接体现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在审判过程中反映人民群众的看法和意见,与审判员共同审理案件。
   ④推广马锡五式审判方式,重视调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政府和人民共同审判,真正实行了民主”。这种新型审判方式包括四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这种审判方式受到广大老百姓特别是农村群众推崇,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和改变了农村诉讼的局面。
  
   3.实事求是理念。
   实事求是是董必武法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深远地指导着农村的法制建设。审判工作的核心是判断,而判断的前提是对案情的了解和把握。纵观农村的做法,其关键之处有二:一是反对坐堂办案;二是调查中要依靠群众。
  
   4.司法服务理念。
   董必武在《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时期的政法工作》一文中指出,政法工作不仅不能削弱,相反地更要加强,以推进和保护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使解放了的社会生产力进一步迅速发展。从而把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经济建设和各种社会主义改造事业,提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5.程序规范理念。
   董必武认为设立调解委员会、接待处、巡回制度等都是便利于人民的,可以有效地解决积案问题。而要防止错判,减少错判,就必须以建立各种制度来保证:一是建立合议制,从而减少办案的主观片面;二是建立陪审制度,以便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加以监督,减少错判;三是建立辩护制度,使判决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使群众信服;四是建立公开审判制度,通过公开审判,教育群众守法;五是建立审判委员会制度,总结推广审判经验,同时便于在出现疑难案件时进行审慎判决。
  
   6.司法人才观和法制教育观
   董必武同志非常重视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学研究工作,认为这是加强法制建设所不可缺少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党员、干部遵守法制的自觉性,是董必武农村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董必武一贯强调党员、干部在守法中的带头作用。他多次强调:“党必须注重法制思想教育,使党员同志知道国法和党纪同样是必须遵守的,不可违反的,遵守国法是遵守党纪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违反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他特别对那些自命特殊、以为法律只管老百姓而自己可以超越法律之外的人进行过严厉批评,提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三、董必武农村法治思想的发展
  
  董必武的农村法治观,是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思想方法,以对全国法治建设的一般规律、特别是法制文明与社会进步的密切关系,以及广大农村社会特殊要求为依据的,从而使他的农村法治观奠定在坚实的科学基础上,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初期的真知灼见,而且对于指导我们今天的农村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现实参考价值。
   1.从司法专政到司法和谐,更新了司法社会职责的定位。在“阶级斗争”不再成为社会政治建设主流的新时代,农村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发生了新的变化,司法机关从“专政工具”逐渐向坚持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转轨。这契合了董必武关于司法解决纠纷应“正确区分矛盾”的思想和方法。这一定位影响深远。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法庭司法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与“三提五统”,法庭工作要以公正司法、指导人民群众依法诉讼为主职,并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2.从人民司法到司法为民,展示了司法价值取向的归位。司法为民理念,是对“人民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升华。即强调司法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力的来源包含着人民的信任和重托,理所当然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必须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取信于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依法公正行使司法权,保护人民权益、解决民事纷争、维护社会秩序,惩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这一目标的制定和实施,使董必武农村司法理念中的诉讼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巡回审判制度、便民诉讼制度等一大批优良司法传统与做法,得到健全与完善。
   3.从实事求是到公平正义,表明了司法的裁判准则的趋同。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好社会公平与正义、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无罪推定原则的运用、证据来源和证明标准、正确适用刑罚、死刑的适用、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等诸多方面的关系。要求司法工作者要有坚持实事求是的信念,坚持实事求是的勇气,坚持实事求是的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能力,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审判实践。特别是在农村司法工作中,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更是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更有利于案结事了、胜败皆服。
   4.从服务经济建设到科学发展观,凸显了司法的现实地位和社会作用。科学发展观是党的执政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的目的着眼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指导方针。它既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深入探寻,也是对董必武服务经济建设观念的新发展,对新农村法治建设无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5.从规范诉讼到程序公正,标明了对司法公正在形式上的强化。与董必武程序规范的要求相比,现代司法制度对诉讼程序的规范进步巨大。在司法程序的设置上,要求时时处处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司法者永远处于中立、超然的位置。
   6.从强化司法人才培训到司法队伍职业化,演绎着队伍建设目标的提高。与建国初期司法人才的匮乏、普法教育的艰难相比,现阶段司法教育、司法人才、司法组织建设得到长足进步。董必武同志关于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已得到现今各级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贯彻依法选任、群众公认原则,把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肯干事、干成事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司法岗位上来;注重培养后备人才,加大培养优秀年轻干部的力度,着重帮助他们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他们承上启下的作用,已成为各级领导的共识。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巨变,即使在相对封闭落后的农村,司法理念也在不断更新变化,我们探求董必武同志光辉的法治思想,是为了从他深邃的思想库中继承和发扬优良司法传统,使之不断创新和升华,更好地为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 作者: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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