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法律监督的规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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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监督的水平反映了社会法制整体建设的水平。我国历经半个世纪的法制建设建立起来的法律监督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多层次的特点,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色,又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需要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法律监督监督权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87-01
  
  一、我国当前法律监督的现状
  
  法律监督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在我国现阶段,国家监督包括权力监督(或称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督四个方面,其中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司法监督主要指司法审查。社会监督则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直接监督。
  法律监督在形式上由法律监督主体、法律监督客体和法律监督内容三大基本要件构成。所谓法律监督主体,是指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人或机构,也就是法律监督活动的实施者。所谓法律监督客体,是指法律监督的直接指向,即法律监督的对象。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前者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后者是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任职的公职人员。所谓法律监督内容,是指法律监督对象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一定范围内也指向行为和结果的合理性。
  要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当前我国法律监督的内涵和运行方式,需要从静态的结构和动态的过程两个方面来考察。首先,从静态的结构来看,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个系统内的自我监督;二是各系统之间的相互监督;三是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从动态的过程来看,法律监督主要有以下三个环节:第一,对权力主体的产生方式和权力获得进行法律监督;第二,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第三,对权力行使的后果进行法律监督。
  
  二、我国法律监督存在的缺陷
  
  如上所言,我国法律监督存在于法运行的全过程,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成为法运行和实现的保障性机制,具有极大的优越性。但毋庸讳言,我国的法律监督并不尽如人意,法律监督乏力、法律监督缺位和法律监督关系不顺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由来已久的伤痛。
  
  (一)法律监督机制缺乏整体协调
  我国现有的法律监督机制在表面上虽然在上下、左右、内外都作了安排,但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一个职权明晰、协调配合、高效有力的整体机制。法律监督职权不清,监督职能重叠,上下沟通、配合及控制渠道不通,左右缺乏协调,内外本末倒置,使得我国的法律监督在体制上缺乏有序性和统一性,各搞一套,缺乏系统协调,相关国家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联系不密切,相互磨擦、相互掣肘,导致整个国家法律监督机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二)法律监督规则的欠缺
  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在我国当前阶段,法律监督规则的欠缺也表现为这两部分的欠缺。
  1.法律监督实体规则的欠缺
  我国现行法律监督实体规则存在诸多欠缺,主要体现在对于法律监督权各项权能的完备和细化、监督客体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存在空白和模糊。
  2.法律监督程序规则的欠缺
  法律监督程序是实现法律监督实体权力、达到法律监督目的的途径,法律监督程序完备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而在我国法律监督程序规则的欠缺问题尤为突出,比如,对于人大法律监督程序迄今仍无专门立法,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作系统化的、步骤性的程序安排。
  
  (三)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党的监督之间关系不顺
  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党的监督关系不顺,集中反映在人大监督与党的监督之间的关系不顺.造成人大监督与党的监督关系不顺的主要原因是人大与党的关系没有理顺。
  
  三、对规范和完善法律监督的几点构想
  
  综合上述分析,必须克服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的缺陷,并结合法制建设的实际,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以保障法制的高度统一和有效实施。
  
  (一)强化法律监督机制建设
  “从国家宪政的角度讲,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可以进一步概括成两方面的权力:一是代表人民行使议决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和来源;二是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这体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 因此,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强化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充分调动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始终处于监督和控制体系之中。
  
  (二)促进法律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
  要想把法律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就要确保每一种监督权都应具有质感,即都是可能被操作的,而这就意味着监督权限和监督程序的设置必须是具体的、严密的、合理的、可遵循的、可操作的。
  
  (三)理顺党的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必须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开展。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党的监督,是我国的一种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关键是要解决好人民代表大会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根本途径是将党的领导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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