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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三)》对于同一个隶定字“ ”,字形表及其检索表作“祇”字,释文却作“祗”字。前者是错误的,是未分清“祗”与“祇”的做法。经过考证,“祇”、“祗”有各自的字义、字形、字音,在战国出土文献中,“祇”字尚未从“祗”分化出来独立成字。所以应该分清“祇”和“祗”,把“ ”字释为“祗”。后世对古文字的隶定,要尊重字本身的演变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