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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与刑法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但具体条文内容会发现两法部分领域规范交叉重合,导致不同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对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法律适用不同,渔业法与刑法的相关法条产生适用冲突。因此,以渔业法与刑法的法条衔接与冲突为解决思路,在渔业法中进行实质性刑事立法、修正或废除渔业法中宣示性附属刑法条款,以及出台涉及"情节严重"的相关司法解释,将有利于渔业法与刑法在执法与维权实践中的良性互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