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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高校反腐倡廉体系建设保障的监督检查问责制度,如何正确有效地执行是其关键。为此,从明确主体责任、构建四级问责制度体系和规范监督检查问责的方式方法,以及超前处置廉政风险两个方面加以论述,以期求证于专家同仁。
关键词:高校廉政建设;监督检查;问责制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9-0170-02
要想在高校全方位遏制腐败,除了要加强高校人财物的监管,建立有效的高校人财物监管的保障机制以外,更重要的是还要对保障机制在执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降低廉政风险,强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和责任意识。
一、明确主体责任,构建四级问责制度体系
要把高校实施对制度执行监督检查的问责制度,真正纳入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中,并健全高校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的党政领导各负其责的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其责任体系的本质功能的实现是最为关键的。责任体系的本质内涵是法定的。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我们说,对于高校党委主体责任的担当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的两块基石,更是实施对制度执行监督检查问责的双剑主体。这就是说,高校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领导高校全部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接受上级党委纪检部门的监督,全方位实施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强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大对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的支持力度;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是高校党委体现和实施廉政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这其中高校纪委监督责任是通过强化作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机关的专门问责机构的功能,进一步明确高校纪委的执纪监督主责,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来体现的。而更为重要的是,突出监督与问责制度的执行,构建完善的高校执行廉政监督的问责体系。高校党委在正确履行好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责任主体作用的领导责任、治理责任、纠正责任、支持责任、表率责任的同时,要引领高校纪委充分发挥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体制机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保证和强化高校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完全实现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强化责任追究的刚性规定,对于责任主体的明确,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关键环节,也是执行监督检查问责制度实施的主体。要坚持“事前预防比事后处理更为有效”的治理观念,通过层层问责制度的实施来警示责任主体时刻规范其行为,进而起到事前预防的有效作用。首先,在学校范围内,由上级党的教育主管纪检部门作为第一层问责机构,对校级正职和副职领导所签订的廉政责任书实施问责制度,每一个学期要对校级领导廉政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问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院、部、处)进行通报;学校党委纪委作为第二层问责机构要对和院(部、处)级领导签订廉政责任书落实执行情况实施问责制度,每一个季度要对院(部、处)级主要负责人廉政责任进行问责检查,并在全校室(系、所)、科级干部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学院党委纪委作为第三层问责机构要对所属室(系、所)、科级干部廉政行为执行问责制度,每一至两个月要对室(系、所)、科级负责人及涉及人财物等重点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检查,并将其结果在所属部门全体教工通报。逐步形成上级党的教育主管纪检、校级党委纪委、院级党委纪检、科室级及重点部门工作人员四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问责的长效机制。这种四级问责制度体系可以有效地实现层层监督,实时监管,让各级责任主体都在被监督的同时也在监督其下一级责任主体,真正实施了各级逐层监督,上下共同问责的高校廉政监督问责体系。
二、规范监督检查问责的方式方法,超前处置廉政风险
作为高校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即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针对其本校的组织和机构特点,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监督检查问责的方式方法,绝不能出现随意任意的行为。方法一,在机制与体制执行上要采取发挥实效性的创新手法,构建真正的就上文所谈及的第一层问责机构与第二层问责机构的高校纪检实施的双重领导体制。对于高校党委来说,就反腐倡廉建设必须要缜密划分党委纪委与党的教育主管部门(如省委高校工委、省委派驻纪检组)纪检监察机构执行问责追究的范围、权限尺度、职能幅度等关系,研究与上级纪委所派驻院校纪检组的联合执行监督检查的问责制度,以此来解决长期以来党的教育主部管部门纪检组与高校纪委关系不顺的问题,并有利于促进党的教育主部管部门纪检组对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监督问责。第二层与第三层、第三层与第四层问责的方式方法也是如此,这是在机制与体制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方法二,就是要对监督检查的问责情况进行有效的考核。其方法过程要注意三个结合,一是要把对责任主体(高校各级党组织)的追责情况与其责任人(高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考核情况结合问责,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问责情况结合问责。要始终把责任制作为牵制点,从顶层设计角度出发考核责任主体在学校治理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考核是否在学校发展总体规划中充分体现党风廉政建设;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与规范管理制度体系是否健全等内容。二是要把对责任主体负总责的问责追究与具体工作任务考核结合问责,以期实现既有对总的责任考核问责,又有视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具体任务进行考核问责的基准问责点,这主要是从解决问责内容问题的角度出发。三是要将风险防范管理问责和已经确定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问责相结合,突出责任主体问责的切入点。我们说,廉政风险防范问责,防范的是廉政风险,问责的是防范工作。方法三,要强化监督检查的责任追究问责的实施手段,形成完整的确实有效的追究问责制度。要特别注意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门的监督问责,以人、财、物为重点领域,在高校各项事务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严格规范各个领域的监督职责和权限,把监督执行问责工作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阶段,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执行问责就延伸到哪里。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既倒查追究党委主体责任,也倒查追究纪委监督责任,建立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的三道问责防线。 要把前期预防措施、中期监控机制、后期处置办法的廉政风险防范制度贯穿高校廉政建设问责的全过程,以此来最大限度地降低高校廉政风险,超前处置腐败发生。从治理高校廉政风险问题形成的过程来看,可以把治理高校廉政风险防范问责划为三个阶段,即前期预防措施问责、中期监控机制问责、后期处置办法问责。把握确定追究风险点、超前制定落实防范问责措施,更好地发挥责任主体的治理责任。前期预防措施问责阶段,就是立足岗位行使职权的落实问责。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治理权利防腐上其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实行分权制衡制,即董事会、校委会(校长为主体)、学术委员会。他们分别具有:董事会拥有决策权、校委会具有行政管理权、学术委员会具有监督、质询权。分权就意味着权力的相互制约,而制衡意味着权力的平衡,权力只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并达到平衡状态才能充分发挥作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需要高校在各个方面进行合理分权,制约权力过分集中而带来滋生腐败的土壤。而现在落实分权制衡的关键在于各岗位权利的执行问责,使权利在行使之初就除去滋生腐败的土壤。特别是提醒预防那些在高风险领域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谨慎用权,时刻明晰要担当的责任。中期监控机制阶段,即行动与过程全面防范问责。结合防腐风险程度和过程几率的情况,在行为权利允许的前提下实施控制性行为职权问责,注重职权运行过程的管理和监控,达到在职权运行过程中通过监控问责来规范各类人员的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逐步升级并转化成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全方位多角度地杜绝腐败的产生。后期处置办法阶段,此阶段主要是通过完善的问责措施,实施对廉政风险问责的处理。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不管是谁,及时进行问责并追究处置。实行“一案双查”,不但要问责处置案件责任人,还要问责处置违纪违法案发案单位。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利用所有的处置手段和方法全方位实施问责处置。除了要问责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问责追究学校相关领导的责任,既问责追究学校各级党委主体责任,也要问责追究同级纪委监督责任。建立科学客观、实际有效的高校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的考核体系,依据廉政问责制的考核标准,对高校各部门特别是高风险的(基建、招生、财务等)部门采取定期自查与阶段性问责检查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与综合评估问责相结合的方式,作为廉政风险防范后期处置的主要措施和手段,通过问责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等处置形式来提醒高校各级身处风险中的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最大限度地降低廉政风险,强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和责任意识。
从当今高校实施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际情况看,高校党委纪委在基于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视角下,实施对制度执行监督检查的问责制度并严肃责任追究必须要在确定性、严厉性、及时性三个原则框架下进行有效实施。真正实现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机会,将风险防范问责落实到人,建立以“双责一体”为基础的实施对制度执行监督检查的问责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 孙永勇,等.分权制衡理论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运用研究[M].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4.
[2] 王瑞芳,等.高校廉政风险防范制度分析与对策[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3] 李健.借鉴国境外反腐倡廉经验,从三个维度构建高校廉政体系[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6).
[责任编辑 陈 鹤]
关键词:高校廉政建设;监督检查;问责制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9-0170-02
要想在高校全方位遏制腐败,除了要加强高校人财物的监管,建立有效的高校人财物监管的保障机制以外,更重要的是还要对保障机制在执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降低廉政风险,强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和责任意识。
一、明确主体责任,构建四级问责制度体系
要把高校实施对制度执行监督检查的问责制度,真正纳入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中,并健全高校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的党政领导各负其责的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其责任体系的本质功能的实现是最为关键的。责任体系的本质内涵是法定的。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我们说,对于高校党委主体责任的担当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的两块基石,更是实施对制度执行监督检查问责的双剑主体。这就是说,高校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领导高校全部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接受上级党委纪检部门的监督,全方位实施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强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大对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的支持力度;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是高校党委体现和实施廉政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这其中高校纪委监督责任是通过强化作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机关的专门问责机构的功能,进一步明确高校纪委的执纪监督主责,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来体现的。而更为重要的是,突出监督与问责制度的执行,构建完善的高校执行廉政监督的问责体系。高校党委在正确履行好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责任主体作用的领导责任、治理责任、纠正责任、支持责任、表率责任的同时,要引领高校纪委充分发挥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体制机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保证和强化高校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完全实现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强化责任追究的刚性规定,对于责任主体的明确,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关键环节,也是执行监督检查问责制度实施的主体。要坚持“事前预防比事后处理更为有效”的治理观念,通过层层问责制度的实施来警示责任主体时刻规范其行为,进而起到事前预防的有效作用。首先,在学校范围内,由上级党的教育主管纪检部门作为第一层问责机构,对校级正职和副职领导所签订的廉政责任书实施问责制度,每一个学期要对校级领导廉政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问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院、部、处)进行通报;学校党委纪委作为第二层问责机构要对和院(部、处)级领导签订廉政责任书落实执行情况实施问责制度,每一个季度要对院(部、处)级主要负责人廉政责任进行问责检查,并在全校室(系、所)、科级干部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学院党委纪委作为第三层问责机构要对所属室(系、所)、科级干部廉政行为执行问责制度,每一至两个月要对室(系、所)、科级负责人及涉及人财物等重点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检查,并将其结果在所属部门全体教工通报。逐步形成上级党的教育主管纪检、校级党委纪委、院级党委纪检、科室级及重点部门工作人员四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问责的长效机制。这种四级问责制度体系可以有效地实现层层监督,实时监管,让各级责任主体都在被监督的同时也在监督其下一级责任主体,真正实施了各级逐层监督,上下共同问责的高校廉政监督问责体系。
二、规范监督检查问责的方式方法,超前处置廉政风险
作为高校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即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针对其本校的组织和机构特点,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监督检查问责的方式方法,绝不能出现随意任意的行为。方法一,在机制与体制执行上要采取发挥实效性的创新手法,构建真正的就上文所谈及的第一层问责机构与第二层问责机构的高校纪检实施的双重领导体制。对于高校党委来说,就反腐倡廉建设必须要缜密划分党委纪委与党的教育主管部门(如省委高校工委、省委派驻纪检组)纪检监察机构执行问责追究的范围、权限尺度、职能幅度等关系,研究与上级纪委所派驻院校纪检组的联合执行监督检查的问责制度,以此来解决长期以来党的教育主部管部门纪检组与高校纪委关系不顺的问题,并有利于促进党的教育主部管部门纪检组对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监督问责。第二层与第三层、第三层与第四层问责的方式方法也是如此,这是在机制与体制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方法二,就是要对监督检查的问责情况进行有效的考核。其方法过程要注意三个结合,一是要把对责任主体(高校各级党组织)的追责情况与其责任人(高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考核情况结合问责,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问责情况结合问责。要始终把责任制作为牵制点,从顶层设计角度出发考核责任主体在学校治理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考核是否在学校发展总体规划中充分体现党风廉政建设;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与规范管理制度体系是否健全等内容。二是要把对责任主体负总责的问责追究与具体工作任务考核结合问责,以期实现既有对总的责任考核问责,又有视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具体任务进行考核问责的基准问责点,这主要是从解决问责内容问题的角度出发。三是要将风险防范管理问责和已经确定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问责相结合,突出责任主体问责的切入点。我们说,廉政风险防范问责,防范的是廉政风险,问责的是防范工作。方法三,要强化监督检查的责任追究问责的实施手段,形成完整的确实有效的追究问责制度。要特别注意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门的监督问责,以人、财、物为重点领域,在高校各项事务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严格规范各个领域的监督职责和权限,把监督执行问责工作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阶段,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执行问责就延伸到哪里。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既倒查追究党委主体责任,也倒查追究纪委监督责任,建立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的三道问责防线。 要把前期预防措施、中期监控机制、后期处置办法的廉政风险防范制度贯穿高校廉政建设问责的全过程,以此来最大限度地降低高校廉政风险,超前处置腐败发生。从治理高校廉政风险问题形成的过程来看,可以把治理高校廉政风险防范问责划为三个阶段,即前期预防措施问责、中期监控机制问责、后期处置办法问责。把握确定追究风险点、超前制定落实防范问责措施,更好地发挥责任主体的治理责任。前期预防措施问责阶段,就是立足岗位行使职权的落实问责。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治理权利防腐上其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实行分权制衡制,即董事会、校委会(校长为主体)、学术委员会。他们分别具有:董事会拥有决策权、校委会具有行政管理权、学术委员会具有监督、质询权。分权就意味着权力的相互制约,而制衡意味着权力的平衡,权力只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并达到平衡状态才能充分发挥作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需要高校在各个方面进行合理分权,制约权力过分集中而带来滋生腐败的土壤。而现在落实分权制衡的关键在于各岗位权利的执行问责,使权利在行使之初就除去滋生腐败的土壤。特别是提醒预防那些在高风险领域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谨慎用权,时刻明晰要担当的责任。中期监控机制阶段,即行动与过程全面防范问责。结合防腐风险程度和过程几率的情况,在行为权利允许的前提下实施控制性行为职权问责,注重职权运行过程的管理和监控,达到在职权运行过程中通过监控问责来规范各类人员的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逐步升级并转化成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全方位多角度地杜绝腐败的产生。后期处置办法阶段,此阶段主要是通过完善的问责措施,实施对廉政风险问责的处理。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不管是谁,及时进行问责并追究处置。实行“一案双查”,不但要问责处置案件责任人,还要问责处置违纪违法案发案单位。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利用所有的处置手段和方法全方位实施问责处置。除了要问责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问责追究学校相关领导的责任,既问责追究学校各级党委主体责任,也要问责追究同级纪委监督责任。建立科学客观、实际有效的高校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的考核体系,依据廉政问责制的考核标准,对高校各部门特别是高风险的(基建、招生、财务等)部门采取定期自查与阶段性问责检查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与综合评估问责相结合的方式,作为廉政风险防范后期处置的主要措施和手段,通过问责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等处置形式来提醒高校各级身处风险中的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最大限度地降低廉政风险,强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和责任意识。
从当今高校实施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际情况看,高校党委纪委在基于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视角下,实施对制度执行监督检查的问责制度并严肃责任追究必须要在确定性、严厉性、及时性三个原则框架下进行有效实施。真正实现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机会,将风险防范问责落实到人,建立以“双责一体”为基础的实施对制度执行监督检查的问责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 孙永勇,等.分权制衡理论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运用研究[M].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4.
[2] 王瑞芳,等.高校廉政风险防范制度分析与对策[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3] 李健.借鉴国境外反腐倡廉经验,从三个维度构建高校廉政体系[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6).
[责任编辑 陈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