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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南宁举办的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经验交流会暨全国煤矿尘肺病防治现场会上,有关部门透露,2010年我国共报告职业病27240例,较上一年增加50.26%,其中尘肺病23812例,较上一年增加64.28%。由此可见,我国职业病发病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尘肺病已成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据卫生部统计,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死亡149110例,病死率为22.04%。2010年,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7.42%。与此同时,国内多位职业健康专家在受访时表示,由于尘肺病等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我国职业病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呈现高发态势。从这一长串数据中可见,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近年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很多企业高度重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不断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不断增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治技术水平和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监察工作也得到了不断提高。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在职业病防治中,领导不重视、机构不健全、监管职责不到位、责任和防护措施不落实、管理和技术滞后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以牺牲劳动保护为代价,片面追求GDP指标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导致职业病防治困境的根本原因。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已关系到全国广大一线、特别是矿山、建筑、化工、建材、制造等职业病高发岗位职工的生命健康和家庭幸福。如何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一线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说到底,职业病防治主要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防的问题,一个是治的问题。现在出现的很多职业病,关键是预防环节的问题引起的,这个环节漏洞比较多,如果预防环节把握得好,职业病完全可以防止。
据悉,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已经进入最后修改阶段,目前正在征集修改意见,有望在近期完成并正式颁发。
笔者期望,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中,能在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诊断程序、加强职业病源头的预防与控制、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等方面有重大改进,特别是要在劳动者主体地位、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等方面加以明确。
首先,要通过法律强化职业病防治中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在劳资的利益博弈中,劳动者完全处于弱势,如果将诸多义务性条款的落实仅仅寄托在政府监管上,而不加强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简化他们的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受益,间接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可以预期法律实施的效果将难如人意,达不到职业病预防为主的目的。
其次,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要防止职责不明导致监管缺位,填补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的责任空白,增强对现场的调查手段和能力,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要把历史遗留职业病患者纳入法律视野,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最后,要强化领导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职业安全健康事关广大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企业都要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理念,增强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超前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防范,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让广大一线劳动者都能真正走进“体面劳动”的春天里。
近年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很多企业高度重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不断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不断增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治技术水平和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监察工作也得到了不断提高。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在职业病防治中,领导不重视、机构不健全、监管职责不到位、责任和防护措施不落实、管理和技术滞后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以牺牲劳动保护为代价,片面追求GDP指标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导致职业病防治困境的根本原因。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已关系到全国广大一线、特别是矿山、建筑、化工、建材、制造等职业病高发岗位职工的生命健康和家庭幸福。如何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一线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说到底,职业病防治主要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防的问题,一个是治的问题。现在出现的很多职业病,关键是预防环节的问题引起的,这个环节漏洞比较多,如果预防环节把握得好,职业病完全可以防止。
据悉,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已经进入最后修改阶段,目前正在征集修改意见,有望在近期完成并正式颁发。
笔者期望,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中,能在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诊断程序、加强职业病源头的预防与控制、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等方面有重大改进,特别是要在劳动者主体地位、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等方面加以明确。
首先,要通过法律强化职业病防治中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在劳资的利益博弈中,劳动者完全处于弱势,如果将诸多义务性条款的落实仅仅寄托在政府监管上,而不加强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简化他们的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受益,间接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可以预期法律实施的效果将难如人意,达不到职业病预防为主的目的。
其次,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要防止职责不明导致监管缺位,填补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的责任空白,增强对现场的调查手段和能力,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要把历史遗留职业病患者纳入法律视野,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最后,要强化领导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职业安全健康事关广大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企业都要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理念,增强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超前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防范,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让广大一线劳动者都能真正走进“体面劳动”的春天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