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徒制立法的理念、路径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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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代学徒制不仅是一种职业教育制度、一种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战略。要有效实施现代学徒制,需要多方面的保障。在建设法治中国和法治职教的大背景下,立法工作是基本前提。现代学徒制立法要遵循合作、平衡和开放三大理念,走外生型、行政中心立法辅助、分散立法到统一立法、地方立法到中央立法之路,在立法内容上重点关注主体要素的准确定位,标准要素的统一、兼容以及支撑要素的有力、公平。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 立法理念 路径 要素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6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016SJD820007,项目主持人:杨青)和2015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职院校人文教育的缺失和回归研究”(项目编号:2015SJB281,项目主持人:叶娟)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6)22-0005-05
  现代学徒制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战略,是传统学徒培训与现代学校教育相结合、由企业与学校合作实施的职业教育制度。它不仅是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模式,也是实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一种有效形式。2012—2016年教育部将推行现代学徒制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各地、各职业院校、有些行业和企业也纷纷采取各种举措去践行。在倡导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依法治教、法治职教是必然的要求,立法、实现有法可依是前提条件。尽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台了有关现代学徒制的“意见”“通知”或“实施方案”,但从文件属性上分析,这些只能算是政策规定,不具备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必须加以改进。立法是国家专门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一定行为规范的活动,其基本要求是这个法律规范必须是“良法”。只有是一部“良法”,才能得到法律关系主体和社会各方的普遍遵循和支持,为法治奠定坚实基础。立法作为一种活动,有其基本规律和要求,其中,立法的理念、路径和要素最为关键。从哲学角度看,立法理念是认识论的要求,立法路径是方法论的要求,立法要素则是内容上的要求,三者的有机融合构成了现代学徒制立法的基本轮廓。
  一、现代学徒制的立法理念——认识论的要求
  据中国大百科全书解释,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该词源于古希腊文,原意为形象。通俗来说,理念就是引导人类行为的理性思想或观念,指人们对于某种理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基本途径和方式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关于立法理念,从普适性角度、矛盾的普遍性方面或实质来分析,有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以人为本等;从个适性角度、矛盾的特殊性方面或形式来分析,对于中国现代学徒制立法来讲,合作、平衡和开放三大理念尤为重要。
  1.合作。现代学徒制立法是职业教育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教育法的部门法属性,按学界通说应属于行政法部门。在现代学徒制的法律关系主体中,政府的作用和地位非常重要。纵观近现代以来政府的作用和地位,经历了17世纪放任自由主义下的“有限政府”、19世纪末20世纪初福利国家干预理论繁荣的“全能政府”以及目前初见端倪的“善治政府”。精细化研究政府行为的公共行政学也几经变革,经历了由秩序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服务是双向的,需要服务者、服务媒介或手段和服务对象的精诚合作。因此,对于立法机关或立法者来说,现代学徒制立法对相关法律关系主体的合作、法律条款中合作内容和程序的设计都是至关重要的。具体主要表现为:其一,多元化、多领域的行政主体。现代学徒制立法不仅包含通常意义上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学校、学生(学徒)或家长等合作,也应包括相关第三方、社会媒介和域外力量的资源支持等。其二,柔性化、弹性化的行为模式。任何法律规范都有三大基本要素:假定、行为模式和后果,其中,行为模式是关键和核心。作为现代学徒制立法所倡导的行为模式设计,将会形成以协商与沟通为主要内容的柔性化、弹性化的行为模式,逐步取代强制、命令等刚性行为模式,强调协商民主与公众参与。其三,完备化、科学化的程序机制。程序是法律的生命,是实现法之正义、公平的重要保障。现代学徒制立法应确保行政主体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人间的对话沟通,通过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实质有效参与来扭转权力的单方强制性与支配性,从而确保官民共治下行政目标的优质实现。同时,有权利就有救济,当权利受到不法、不当侵害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可以通过完备化、科学化的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措施或程序设计与控制来弥补或修复自己的权利,从而使行政争议得以顺利解决。
  2.平衡。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立法的过程就是权利和义务重新配置的过程。孟德斯鸠和洛克都主张分权,认为法律应注重“分权与制约平衡”。鉴于现代学徒制立法行政法的属性,应考量权衡取舍关于行政法本质的三种基本立场:其一,认为行政法是“扩权法”;其二,认为行政法是“限权法”;其三,认为行政法是“平衡法”。基于中国的社会现实,目前现代学徒制尚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所以解决有法可依迫在眉睫。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利益为适合社会主体生存与发展需要的诸因素或条件,利益平衡是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精神。现代学徒制立法应按照中国教育法律从过去初创时期政府的“扩权”到当下主要是“限权”,再到将来走向成熟的“平衡”权利或权力这样的治理逻辑去设计。从现代学徒制立法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主体来看,其一,对于政府,当下主要是“限权”,强化政府责任。明确责任清单,理清并减少行政许可种类,明确行政确认和奖励的效率,强调行政处罚的正当性。明确司法对行政监督的边界和限度,合理界定行为和事件的可诉性范围,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多的诉权,引入公益诉讼,确保司法的中立性。其二,对于行业、企业和职业学校、学生(学徒)来说,主要是“赋权、扩权”。对行业,应关注其指导地位;对企业,要明确其主体地位并关注对其经济利益的合理补偿;对职业学校,要尊重其办学自主权,强化人、财、物的保障以及氛围营造;对学生(学徒),要重视其受教育权、保障权特别是职业发展权的合理规划等。其三,多元化主体权利的“平衡”。合理确定权利(权力)的边界和界限,任何权利(权力)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动态调整。现代学徒制立法涉及多元主体,其主体及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权力)不是恒定的,可以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予以矫正。   3.开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国际化的趋势,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和深入的基础上,各国立法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一致,出现了法律趋同化的现象。表现为在国内法律创制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统一化的活动等。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进行立法制度改革,其中既可以看到现代法治自身的反思,也可以看到未来立法发展的趋势。学徒制在东西方都有成功的实践,特别是在现代学徒制开展得比较成功的国家如德国、澳大利亚,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如德国实行的“双元制”,澳大利亚制定的统一的职业资格框架和财政拨款制度等,都值得我们认真借鉴、兼容并蓄。但是,借鉴绝不是“拿来主义”,要加以改造。我们既不能“夜郎自大”,更不要“妄自菲薄”,以谁为“体”、以谁为“用”要因时因地而异。这种开放的法律融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国外法的国内化”,即有关国家先进的法律为内国所接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其二,“国内法的国际化”,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所流行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思想由于某种原因转变成为一种国际潮流,在受到它们影响的国家或地区乃至全球流行。
  当然,在开放的立法理念下,我们仍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进行合理的移植或嫁接,对中国的传统和现代学徒制的历史与现实及其赖以存在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习惯等基本国情有充分的认识,避免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
  二、现代学徒制的立法路径——方法论的要求
  路径这个概念是个多义词,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含义。在网络中,路径指的是从起点到终点的全程路由;在日常生活中指的是道路;在本文中确切地讲是达到目标的方法、办法和技术路线。从哲学的角度来理解,理念解决的是世界观、观念问题,路径主要是指方法论、技术路线问题。根据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关于“理性”的理解,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把理念和路径的关系理解为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关系。基于中国当下的社会和法治现实,我们认为现代学徒制立法在总体上的建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具体的立法方法和次序应以以下为遵循:
  1.理性主义的建构——外生型为主、内生型为辅。对立法来说,总体的框架建构是立法者或研究者在方法和技术上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而立法讲究理性是基本的方法论要求,首先,我们要考虑要不要借助外力,即国际化问题和法律移植问题。一般说来,法律的生成有两种形式:内生型和外生型。内生型是由内而外的、基于本土资源而生成法律的过程。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会形成一定的习俗或惯例,这些习俗或惯例进而会上升到规范,最终上升为国家意志而成为法律。外生型法律是由外而内的、基于移植和嫁接的合理建构而形成的法律,一般说来,它是国家为了调整或规范某一领域的行为而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法律。这些法律往往都是经过地方化改造的舶来品,具有较强的活力。内生型法律比外生型法律更稳定,外生型法律则更有效率、更具前瞻性。现代学徒制兴起于西方早期工业化国家,他们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所以现代学徒制更需要外生型法律,在政府的引导与支持、行业的指导与引领、企业的主体地位以及法律和政策、制度的整体设计尤其是运行机制方面要学习其精华,务求实效。
  2.行政中心与立法辅助——从条例到法。立法的总体构架定位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的渊源就必须在立法技术方面加以考虑。法律渊源按照学界的通说和中国的实际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自治规范等。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中国的法制建设往往沿着从政策到法律,或从政府规章到行政法规再到法律,或从地方的规定到国家法律路径去设计。这样的路径固然有合理性的一面,如先积累经验再推广、比较高效等,但这与法治的品格是格格不入的。法治讲究程序、具体、稳定性、有效性和普适性,而这些恰恰是政策所不具备的。政策往往灵活性、原则性和个适性更强,规范性和民主性更弱,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某些阶层的“任性”。更重要的是,法律关系主体若受到法律的不当侵害,从法律的角度有比较有效的救济渠道,换句话说,我们有一套相对比较完善的程序,可以行使诉权,使权利得到维护或修复。
  基于当下的法治现实,对现代学徒制直接进行立法显然是不现实的,不符合国情和职业教育的实际。我们建议:先从较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试点积累经验,等条件成熟再上升到法律层次。鉴于此,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先制定“现代学徒制培训条例”。制定该条例时要高度关注以下几点:其一,草拟的机构一定不能是教育机构单兵作战,立法的主体一定要广泛,以职业学校和企业为主体,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的介入和学生及家长的诉求都值得我们关注。其二,要重点关注推行现代学徒制的保障体系和支撑体系的整体建构,充分考虑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而且一定要对相关违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追究法律责任,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体化的责任体系。其三,要积极汲取国外现代学徒制比较成功的立法经验,如澳大利亚的竞争性经费拨款机制、德国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等。
  3.先分后总——从分别立法到统一立法。也就是说立法的具体方法宜“先分后总”。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的历史可以发现,我国的立法具有鲜明的路径依赖:经常走的是一条从分别规范某个领域、某个方面或某些关键要素和环节的行为到制定统一的法律来规范该领域所有行为的路子,也就是说先分别立法再统一立法。
  我们知道,现代学徒制是职业院校推行校企合作的重要突破口和有效形式,其成功实施与政府的责任、行业的指导、校企合作、师资(师傅)队伍建设、资金的来源及使用和尊重职业教育、尊重劳动氛围的营造等这些有力支撑现代学徒制的横向要素密切相关。当然,我们能制定一个一揽子解决以上所有问题或要素的法案最好,但从中国的国情和立法实践来看,这显然是不现实、不可能的。例如,国家在“十一五”立法规划中拟将校企合作纳入规划,但目前的现状是,不要说统一的立法,就连一个全国的“校企合作促进条例”都尚未出台。但应该承认,21世纪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已经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如国务院决定自2015年起,将每年5月的第二周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这对于营造尊重职业教育、尊重劳动的氛围大有裨益。此外,各地在行业发挥指导作用、师资(师傅)队伍建设、资金的支持方面都有一些成功做法,对校企合作和现代学徒制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在现代学徒制横向支撑要素建构方面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探索各种要素的相关关联、它们相互之间如何形成整体合力或者说实现体制机制的重大突破等方面,一直没有找到突破口,这也是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学界和立法机关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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