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驱逐出境的立法检视与完善

来源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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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控制国境是国家主权之体现,然而宪法同样保障外国人之合法权益,而不只是保障本国人,故国家对外国人为驱逐出境之处分时,须注重对受处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人权保护.在对外国犯罪人科处驱逐出境之同时保护其人权,其核心是追求国家主权与保护人权的和谐化.检视我国对驱逐出境之立法,并考察国外立法对驱逐出境的规定后,可知我国刑事驱逐出境存在着阻却条款普遍缺位、减刑与复权制度缺失的问题.所以,在人口迁徙彼此交融不断加速的今天,尽快以出台司法解释形式,设置阻却驱除出境的条款,并设立驱除出境减刑与复权制度,既是应对外国人在华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人权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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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瓦子勾栏是新型的市场形态.勾栏是市场中诞生的文化实体,是商品经济中的文化现象.至晚在宋初,开封等地就出现了瓦子.北宋末开封的九处瓦子,以娱乐为主业,商业次之,四季昼夜营业.瓦子在南宋临安得到继承发展,由官方建设与管理,数量多达二十余处,并增加了娼妓业,加大了商业比重.金元明时期,瓦子有余绪残留.随着戏剧的形成与发展,勾栏脱离瓦子单独发展,艺人地位下降,几乎与妓女合流,更多的演出在妓院,遂有金代戏曲院本之形成,此后的瓦子勾栏逐渐换了一种形式和名称分别发展.瓦子是城市近代化的标志,作为专门开辟的集中娱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