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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8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rn《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 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rnrn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rn(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 rn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修订) rnrnrn第一章总则 rnrn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 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 rn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 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rn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 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 材。 rn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rn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 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 监督管理工作。 rn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 作。 rn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 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rn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 工作。 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