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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由网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了重大的冲击和影响。本文主要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着重从参与主体、交互方式、传播方式、情绪表现、影响因素、處置难度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为有效防范此类事件提出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 网络群体性事件 特点 对策
2010年7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了《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经突破4亿关口,达到了4.2亿。互联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与自由,但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新矛盾。特别是互联网领域的群体性事件迅猛发展,影响范围不断加大。因此,完全有必要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进行深入的研究,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一般性规律,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与对策。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分析
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学术界和新闻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区分。广义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经产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非正常事件。狭义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中人”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和组织,公开干扰网中网外秩序,干扰网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集群事件。从狭义上讲,网络群体性事件除了具备一般群体性事件所具有的预谋性、多发性、变异性等特征之外[2],网络群体性事件还具有一些独有的特点。
(一)参与主体虚拟化,数量基数大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是网民。网民群体是由众多的兴趣相投的网民组成的。在网络上,一组代码、一个角色符号就可以成为一个网民身份的标识,任何人可以虚拟一个完全不同于自己的身份与特质,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离散型掩盖了职业、社团、地域、地位、性别、外表、年龄等的差别,使所有人都成为了网络上的一个符号。另外,2010年7月中国互联网普及率增至31.8%,2010年上半年内就增加了3600万网民[1]。网民的人数飞速增长,网民参与各种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积极性也不断增高。某些声音一旦符合人民公共利益及价值观的需要,引起了网民的共鸣,便可形成较为强大的舆论力量。
(二)网上网下互动,相互渗透强
网络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了纯技术的范畴,已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管理等各个领域,日益成为人类社会生存的第二空间。网络社会的性质绝不再像原来设想的“虚拟社会”,而是虚拟和现实的交错、交融。这才是网络社会的本质特性[3]。虽然网民是虚拟的,但他不可能超然于现实,不能与现实没有联系,网民是现实人在网络中的投射,网民的许多言论、行为、状态都直接受现实人的影响。网络小众化越来越趋势明显,这种趋势是网络甄别作用的体现,这种甄别作用拿到现实中来就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4]。同时,网民对现实人也有很明显的反作用。网络群体性事件往往直接引发现实社会的群体性事件,即使不直接引发,也会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消极影响。
(三)突发性强,传播十分快速
一般情况下,某个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传统媒体还未来得及报道或者选择沉默时,网络媒体通常会在第一时间介入报道、并追踪最新动态,迅速吸引广大受众的注意。由于互联网的互联性,网上的发帖从一个地方的论坛转瞬可以传播到千里之外的其他地方的论坛,从而引发某一地域的,或是不同地域的网民积极参与,严重时甚至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信息动态性极强,产生“一刻千里,瞬息万变”的效果。另外,网民还可以通过QQ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网站、电子邮件、网站论坛等形式,传递事件相关的各种的信息,特别是利用网络向手机群发短信功能,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把信息发往四面八方,产生滚雪球效应。从而产生“一点发信,多点感知;交互传递,滚动扩展”的特点。
(四)参与者年轻化,情绪易激化
中国30岁以下网民总规模已经达到网民总数的58%,占4.2亿总网民的一半以上[1]。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是青年网民,青年人具有“指点江山”的激情,其中不乏网络“愤青”,所涉及的范围远远超出了个人生计、小团体得失等狭隘的利益范畴,而更多的是民族主义、国家尊严、生态环保等等。另外,由于身份的虚拟性,在网络中的网民往往容易产生放纵的冲动,特别容易受到群体情绪化的影响,也更容易出现语言的暴力,从而诱发一些过激的行为。
(五)不安定因素多,数量上升明显
随着我国各级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因城市扩建、旧房改造、违章搭建、拆迁安置、占路经营、市政管理等引发的问题更加突出,群体上访事件、干扰政府正常工作的群体性事件呈明显增加趋势。许多网民将自己的各种意见、观点发到网上,以引起更大的关注,或获得更大的支持。网站服务器、网站管理者、信息上传者的“人机分离”现象尤为突出,造成对网站的管理比较薄弱。比如上海的网站数量截止2007年就已高达34万个,其中近六成是各地托管在上海市的。另外,各地的上网场所、联网单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依然普遍,具体的表现为上网实名登记不落实、日志留存不落实和网站有人建、无人管、漏洞多等现象,这在客观上也给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六)客观因素多,处置比较困难
首先,互联网中由于缺少了传播过程中的权威审查机制,网络比其他媒介更具平民性、无序性。网络的物理结构使得任何人要控制它都极其困难,甚至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政府机构很难加以控制,形成所谓“三个进不去”:基层党组织“进不去”,思想政治工作“进不去”,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进不去”。其次,各种敌对势力利用互联网,打着政治民主、维护人权等旗号,插手国内相关的维权事件,挑唆不明真相的网民反对,甚至攻击政府。比如2008年,某些境外势力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攻击我国举办奥运会,利用我国举办奥运会等重要时刻造谣声势,诋毁我国际形象,一些国外媒体网站还报道不实新闻对中国进行负面宣传等等。过去我们的敌人毫无例外地使用炸弹和子弹,而在现在,敌对势力可以把电脑变成一种有效的武器,可以造成非常巨大的伤害[5]。最后,我国网络方面的立法仍比较滞后。主要体现在针对性明显欠缺,存在漏洞、真空区,过疏过轻,不利打击力度不够等方面。比如刑法285条、286条对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问题共规定了四个罪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3条“保障计算机功能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表明网络安全是以计算机功能是否正常发挥为主要功能。从而使得网络言论无法律约束。这些都给利用网络有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防范和处置带来极大的不利。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对策分析
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这些新特点,必须要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才能有效地规避网络群体性事件带来的负面效应。
(一)建立建全互联网监测机制
目前,基于传统规则网络集群行为预测模型的应急工作机理已无法适应应对现代信息社会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比如美国911恐怖事件,该事件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预防,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从所监控到的海量信息中发现与挖掘与911事件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网络群体性事件涉及的人员空间分布广、数据来源复杂,从海量数据中所关联的本质信息进行逻辑提炼越来越重要。逐步完善互联网监测和分析系统,建立网络信息处理大集中系统,同时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筛选的有价值信息进行评估,制定多项应急措施,有效的降低网络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影响。
(二)加强对网民的宣传与教育
首先,要充分发挥主流网站的自律和表率作用。国内主流网络媒体要以身作则,倡导健康网络,维护网络世界的健康、和谐发展,坚决抵制不良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如“搜狐”、“网易”、“新浪”等媒体联合发起抵制网络色情的行动,为网络的净化提供有力的支撑。其次,在网络中形成主旋律的价值导向。要努力研究并提高网络中引导舆论的水平、知识修养和相关技术,改进舆论引导工作。各类媒体应敢于触及社会热点和矛盾,善加引导,努力做到以理服人,努力占领舆论阵地。应努力加以正确引导和及时应对,以推动正面声音,引导中间声音,化解负面声音,形成正面宣传的强势。最后,要重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主要是建立符合网络社会需要的新型道德规范体系。实行社会、学校、家庭媒介相结合的教育新模式,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社会道德规范,提高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观念,从小培养良好的上网习惯和健康的网络行为。
(三)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素质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各级管理人员认为现在形势一片大好,低估了当前的各种社会矛盾。往往在爆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面前手足无措,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害。要不断对各级管理人员加强危机教育,提高对管理人员素质的要求,使其从思想上与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能明辨网上是非,提高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敏感性;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学会充分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做好网上情报信息挖掘工作,深入挖掘隐秘的、潜在的有价值情报线索,为维护稳定工作创造先机;要利用情报信息分析系统,对日常搜集的大量互联网信息和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信息情报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科学地做出前瞻性、预测性的研判,提高其敏感性和分析能力,严防对社会矛盾的“迟钝”。
(四)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尽快制定与网络发展相当的法律体系。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实时加以补充修改,以适应当前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并要确保这些法律的可操作性,避免出现“违法不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要完善各项网络管理制度。比如网站备案制度。在已经与电信等部门联合推出ICP、ISP、IDC等备案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此项制度的内容和形式,从而确保各运营商确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同时,通过给每家网站建立档案,网民可以通过查询识别某一网站是否正规、合法,从而让虛假网站无法藏身,大大降低潜在的安全风险,维护了网络的安定局面。
参 考 文 献
[1]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07-7-15),
http://www.cnnic.net.cn/uploadfiles/pdf/2010/7/15/100708.pdf
[2] 揭萍.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防范[J].江西社会科学,2007(9):238-244.
[3] 茅亚萍.浅析网络的匿名传播[J].当代传播,2003(6):59-62.
[4] 李苏鸣.“快闪族”行动与群体性突发事件[J].公安研究,2005(6):79-82.
[5] White House. National Plan for Information systems Protection-Executive summary [EB/OL].(2000-1-7).
http://cryptome.org/cybersec-plan.htm■
[关键词] 网络群体性事件 特点 对策
2010年7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了《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经突破4亿关口,达到了4.2亿。互联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与自由,但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新矛盾。特别是互联网领域的群体性事件迅猛发展,影响范围不断加大。因此,完全有必要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进行深入的研究,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一般性规律,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与对策。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分析
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学术界和新闻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区分。广义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经产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非正常事件。狭义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中人”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和组织,公开干扰网中网外秩序,干扰网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集群事件。从狭义上讲,网络群体性事件除了具备一般群体性事件所具有的预谋性、多发性、变异性等特征之外[2],网络群体性事件还具有一些独有的特点。
(一)参与主体虚拟化,数量基数大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是网民。网民群体是由众多的兴趣相投的网民组成的。在网络上,一组代码、一个角色符号就可以成为一个网民身份的标识,任何人可以虚拟一个完全不同于自己的身份与特质,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离散型掩盖了职业、社团、地域、地位、性别、外表、年龄等的差别,使所有人都成为了网络上的一个符号。另外,2010年7月中国互联网普及率增至31.8%,2010年上半年内就增加了3600万网民[1]。网民的人数飞速增长,网民参与各种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积极性也不断增高。某些声音一旦符合人民公共利益及价值观的需要,引起了网民的共鸣,便可形成较为强大的舆论力量。
(二)网上网下互动,相互渗透强
网络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了纯技术的范畴,已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管理等各个领域,日益成为人类社会生存的第二空间。网络社会的性质绝不再像原来设想的“虚拟社会”,而是虚拟和现实的交错、交融。这才是网络社会的本质特性[3]。虽然网民是虚拟的,但他不可能超然于现实,不能与现实没有联系,网民是现实人在网络中的投射,网民的许多言论、行为、状态都直接受现实人的影响。网络小众化越来越趋势明显,这种趋势是网络甄别作用的体现,这种甄别作用拿到现实中来就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4]。同时,网民对现实人也有很明显的反作用。网络群体性事件往往直接引发现实社会的群体性事件,即使不直接引发,也会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消极影响。
(三)突发性强,传播十分快速
一般情况下,某个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传统媒体还未来得及报道或者选择沉默时,网络媒体通常会在第一时间介入报道、并追踪最新动态,迅速吸引广大受众的注意。由于互联网的互联性,网上的发帖从一个地方的论坛转瞬可以传播到千里之外的其他地方的论坛,从而引发某一地域的,或是不同地域的网民积极参与,严重时甚至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信息动态性极强,产生“一刻千里,瞬息万变”的效果。另外,网民还可以通过QQ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网站、电子邮件、网站论坛等形式,传递事件相关的各种的信息,特别是利用网络向手机群发短信功能,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把信息发往四面八方,产生滚雪球效应。从而产生“一点发信,多点感知;交互传递,滚动扩展”的特点。
(四)参与者年轻化,情绪易激化
中国30岁以下网民总规模已经达到网民总数的58%,占4.2亿总网民的一半以上[1]。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是青年网民,青年人具有“指点江山”的激情,其中不乏网络“愤青”,所涉及的范围远远超出了个人生计、小团体得失等狭隘的利益范畴,而更多的是民族主义、国家尊严、生态环保等等。另外,由于身份的虚拟性,在网络中的网民往往容易产生放纵的冲动,特别容易受到群体情绪化的影响,也更容易出现语言的暴力,从而诱发一些过激的行为。
(五)不安定因素多,数量上升明显
随着我国各级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因城市扩建、旧房改造、违章搭建、拆迁安置、占路经营、市政管理等引发的问题更加突出,群体上访事件、干扰政府正常工作的群体性事件呈明显增加趋势。许多网民将自己的各种意见、观点发到网上,以引起更大的关注,或获得更大的支持。网站服务器、网站管理者、信息上传者的“人机分离”现象尤为突出,造成对网站的管理比较薄弱。比如上海的网站数量截止2007年就已高达34万个,其中近六成是各地托管在上海市的。另外,各地的上网场所、联网单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依然普遍,具体的表现为上网实名登记不落实、日志留存不落实和网站有人建、无人管、漏洞多等现象,这在客观上也给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六)客观因素多,处置比较困难
首先,互联网中由于缺少了传播过程中的权威审查机制,网络比其他媒介更具平民性、无序性。网络的物理结构使得任何人要控制它都极其困难,甚至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政府机构很难加以控制,形成所谓“三个进不去”:基层党组织“进不去”,思想政治工作“进不去”,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进不去”。其次,各种敌对势力利用互联网,打着政治民主、维护人权等旗号,插手国内相关的维权事件,挑唆不明真相的网民反对,甚至攻击政府。比如2008年,某些境外势力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攻击我国举办奥运会,利用我国举办奥运会等重要时刻造谣声势,诋毁我国际形象,一些国外媒体网站还报道不实新闻对中国进行负面宣传等等。过去我们的敌人毫无例外地使用炸弹和子弹,而在现在,敌对势力可以把电脑变成一种有效的武器,可以造成非常巨大的伤害[5]。最后,我国网络方面的立法仍比较滞后。主要体现在针对性明显欠缺,存在漏洞、真空区,过疏过轻,不利打击力度不够等方面。比如刑法285条、286条对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问题共规定了四个罪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3条“保障计算机功能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表明网络安全是以计算机功能是否正常发挥为主要功能。从而使得网络言论无法律约束。这些都给利用网络有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防范和处置带来极大的不利。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对策分析
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这些新特点,必须要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才能有效地规避网络群体性事件带来的负面效应。
(一)建立建全互联网监测机制
目前,基于传统规则网络集群行为预测模型的应急工作机理已无法适应应对现代信息社会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比如美国911恐怖事件,该事件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预防,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从所监控到的海量信息中发现与挖掘与911事件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网络群体性事件涉及的人员空间分布广、数据来源复杂,从海量数据中所关联的本质信息进行逻辑提炼越来越重要。逐步完善互联网监测和分析系统,建立网络信息处理大集中系统,同时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筛选的有价值信息进行评估,制定多项应急措施,有效的降低网络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影响。
(二)加强对网民的宣传与教育
首先,要充分发挥主流网站的自律和表率作用。国内主流网络媒体要以身作则,倡导健康网络,维护网络世界的健康、和谐发展,坚决抵制不良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如“搜狐”、“网易”、“新浪”等媒体联合发起抵制网络色情的行动,为网络的净化提供有力的支撑。其次,在网络中形成主旋律的价值导向。要努力研究并提高网络中引导舆论的水平、知识修养和相关技术,改进舆论引导工作。各类媒体应敢于触及社会热点和矛盾,善加引导,努力做到以理服人,努力占领舆论阵地。应努力加以正确引导和及时应对,以推动正面声音,引导中间声音,化解负面声音,形成正面宣传的强势。最后,要重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主要是建立符合网络社会需要的新型道德规范体系。实行社会、学校、家庭媒介相结合的教育新模式,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社会道德规范,提高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观念,从小培养良好的上网习惯和健康的网络行为。
(三)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素质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各级管理人员认为现在形势一片大好,低估了当前的各种社会矛盾。往往在爆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面前手足无措,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害。要不断对各级管理人员加强危机教育,提高对管理人员素质的要求,使其从思想上与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能明辨网上是非,提高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敏感性;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学会充分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做好网上情报信息挖掘工作,深入挖掘隐秘的、潜在的有价值情报线索,为维护稳定工作创造先机;要利用情报信息分析系统,对日常搜集的大量互联网信息和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信息情报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科学地做出前瞻性、预测性的研判,提高其敏感性和分析能力,严防对社会矛盾的“迟钝”。
(四)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尽快制定与网络发展相当的法律体系。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实时加以补充修改,以适应当前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并要确保这些法律的可操作性,避免出现“违法不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要完善各项网络管理制度。比如网站备案制度。在已经与电信等部门联合推出ICP、ISP、IDC等备案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此项制度的内容和形式,从而确保各运营商确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同时,通过给每家网站建立档案,网民可以通过查询识别某一网站是否正规、合法,从而让虛假网站无法藏身,大大降低潜在的安全风险,维护了网络的安定局面。
参 考 文 献
[1]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07-7-15),
http://www.cnnic.net.cn/uploadfiles/pdf/2010/7/15/100708.pdf
[2] 揭萍.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防范[J].江西社会科学,2007(9):238-244.
[3] 茅亚萍.浅析网络的匿名传播[J].当代传播,2003(6):59-62.
[4] 李苏鸣.“快闪族”行动与群体性突发事件[J].公安研究,2005(6):79-82.
[5] White House. National Plan for Information systems Protection-Executive summary [EB/OL].(2000-1-7).
http://cryptome.org/cybersec-pla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