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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通知》明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名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