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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信力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非营利性组织作为社会的要素之一,显然需要良好的公信力来支撑。然而,各类不诚信、不作为事件的陆续发生使本来就陷入诚信危机的非营利性组织雪上加霜,自身公信力大打折扣。本文通过对非营利性组织的现状、原因以及解决对策的分析,旨在寻找非营利性组织走出困境的出路,从而使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贡献出更大的力量。
关键词:非营利性组织;公信力;现状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055-02
一、我国非营利性组织的诚信危机
2001年年末的时候,《南方周末》检举揭发了两例不诚信事件,进而引起了大家的竞相关注。一例是曾经被全国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中国妈妈”胡曼莉利用“丽江妈妈联谊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盗用慈善组织的名义不断地为自己谋取私利,被“美国妈妈”告上法庭。另一例是关于希望工程捐款被人私吞,致使捐款人不远千里寻访名义上的“被资助者”,揭开希望工程管理中的漏洞。2002 年6月,有关媒体又报道了山东菏泽市一民办孤儿院院长董玉阁因涉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1 年,从一个被树为“慈善典型”的女性沦为罪人①。2008年,红十字会又发生“天价帐篷”事件,在红字会发放的赈灾物质中,最便宜的帐篷一万三一个,虽然之后红十字会否认了这一传言,但也引起网友的诸多质疑。2011年,红十字会被曝出“万元餐费事件”,17人消费9859元,人均消费近600元,远远超过了上海市红十字会认定此次公务活动的人均消费水平明显高于150元每人的标准,这一事件已经得到上海红十字会的确认,并将超额款项退回。但人们不禁会想“如果这一事件不被披露出来,是不是就不了了之了呢,又有多少类似这样没有被披露出来的事件呢?”随后发生的“郭美美事件”对红十字会来说可谓是毁灭性打击,郭美美炫富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中国红十字会”等非营利性组织资金流向和财务使用的质疑,同时也挫伤了公众对于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信心。正是这一系列不诚信事件的发生,大大削弱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
非营利性组织(Non- profit Organization),顾名思义,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既然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它的作用或目的自然是在于公众利益。这是它最为突出的特性,除此之外,它还具有独立于政府组织和私人企业之外的特性。因此又被称之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称呼。它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经济等等。以国际惯例来说比较常见的有:协会、商会、学会、党派等。总之,任何一种因某种共同点如职业、观点、爱好聚集起来的非营利性组织都不以营利为目的②。在国外,非营利性组织由于起步早、国家干预较少,因此发展的比较完善;而我国的非营利性组织如中国红十字会不仅起步晚,而且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发展相对迟缓,也因此产生了上述一系列诚信问题。非营利性组织的不诚信行为带给大众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损失,更在于精神上的疼痛。人们把自己的那份爱心、把人性中最美好的祝愿托付给了非营利性组织,而一向以诚信著称的非营利性组织却践踏了公众的那份信任,摧毁了人们美好心灵的寄托,因而招致公众的强烈不满。而对非营利组织而言,公信力是破坏容易恢复难,这也是造成当前不少非营利组织募捐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我国非营利性组织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探究
公益是非营利组织建立的宗旨,然而在现实经营中,很少有非营利组织能够从一而终地坚持这一宗旨,因此,使得非营利组织屡屡陷入失信丑闻,那么导致其公信力缺失的原因都有哪些呢?
(一)监督和评估不到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办法》是国家出台的关于非营利组织管理规范的主要法规条文,在这两个法规中,对于组织监督这一块,只是局限于发挥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作用,而并没有发挥人民大众监督的相关规定。众所周知,人民群众的力量是强大的,因此,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在之前提到的诸多不诚信事件的披露,也多是由人民群众来检举揭发的。此外,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多是来自于公众的募捐,如果把非营利组织看做一个公司,那么公众相当于这个公司的股东,公司有责任对股东负责,因此作为公益性组织的非营利机构应该对公众负责。
除了有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人民群众监督之外,还应该建立一个专业化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非营利性组织进行评估,及时淘汰不合法运作的非营利组织,以便能增强非营利的生存压力,促使其不断发展。现在,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资金除了来自公众募捐,还主要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支持,因此,非营利组织由于资金收入相对稳定,生存竞争压力较小,因此,组织往往墨守成规的最好自己的本质任务,而不是想着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大众。这时就需要一个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營利组织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不仅仅局限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上的透明度,也应该定期考核其服务大众的数量和质量。
(二)非营利性组织相关责任机制不健全。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非营利组织的责任和义务是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取代了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非营利组织也在改革的浪潮中开始转变,不断尝试着企业化运作,这也使得不少非营利组织开始营利行为,却把其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放在了次要的位置,也因此引起公众的不满。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取之于民,因此,其服务应该用之于民,其行为也应该对公众负责,并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公众可能是来自各行各业,很难界定明确的责任主体,换句话说就是所有者缺位,产权不够清晰,这使得非营利性组织的内部的自由空间很大,不少非营利性组织闭门造车,造成非营利性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透称,使公众缺乏对非营利性组织资金运作状况的了解,进而无法对其实行有效监督。这时,第三方评估机构就显得尤为必要,评估机构的人员应该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他们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经营和运作应该具有精准的了解,同时也能把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情况很详细地解释给政府机构和人民大众,这样不仅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对非营利组织而言也起到震慑作用。
关键词:非营利性组织;公信力;现状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055-02
一、我国非营利性组织的诚信危机
2001年年末的时候,《南方周末》检举揭发了两例不诚信事件,进而引起了大家的竞相关注。一例是曾经被全国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中国妈妈”胡曼莉利用“丽江妈妈联谊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盗用慈善组织的名义不断地为自己谋取私利,被“美国妈妈”告上法庭。另一例是关于希望工程捐款被人私吞,致使捐款人不远千里寻访名义上的“被资助者”,揭开希望工程管理中的漏洞。2002 年6月,有关媒体又报道了山东菏泽市一民办孤儿院院长董玉阁因涉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1 年,从一个被树为“慈善典型”的女性沦为罪人①。2008年,红十字会又发生“天价帐篷”事件,在红字会发放的赈灾物质中,最便宜的帐篷一万三一个,虽然之后红十字会否认了这一传言,但也引起网友的诸多质疑。2011年,红十字会被曝出“万元餐费事件”,17人消费9859元,人均消费近600元,远远超过了上海市红十字会认定此次公务活动的人均消费水平明显高于150元每人的标准,这一事件已经得到上海红十字会的确认,并将超额款项退回。但人们不禁会想“如果这一事件不被披露出来,是不是就不了了之了呢,又有多少类似这样没有被披露出来的事件呢?”随后发生的“郭美美事件”对红十字会来说可谓是毁灭性打击,郭美美炫富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中国红十字会”等非营利性组织资金流向和财务使用的质疑,同时也挫伤了公众对于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信心。正是这一系列不诚信事件的发生,大大削弱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
非营利性组织(Non- profit Organization),顾名思义,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既然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它的作用或目的自然是在于公众利益。这是它最为突出的特性,除此之外,它还具有独立于政府组织和私人企业之外的特性。因此又被称之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称呼。它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经济等等。以国际惯例来说比较常见的有:协会、商会、学会、党派等。总之,任何一种因某种共同点如职业、观点、爱好聚集起来的非营利性组织都不以营利为目的②。在国外,非营利性组织由于起步早、国家干预较少,因此发展的比较完善;而我国的非营利性组织如中国红十字会不仅起步晚,而且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发展相对迟缓,也因此产生了上述一系列诚信问题。非营利性组织的不诚信行为带给大众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损失,更在于精神上的疼痛。人们把自己的那份爱心、把人性中最美好的祝愿托付给了非营利性组织,而一向以诚信著称的非营利性组织却践踏了公众的那份信任,摧毁了人们美好心灵的寄托,因而招致公众的强烈不满。而对非营利组织而言,公信力是破坏容易恢复难,这也是造成当前不少非营利组织募捐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我国非营利性组织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探究
公益是非营利组织建立的宗旨,然而在现实经营中,很少有非营利组织能够从一而终地坚持这一宗旨,因此,使得非营利组织屡屡陷入失信丑闻,那么导致其公信力缺失的原因都有哪些呢?
(一)监督和评估不到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办法》是国家出台的关于非营利组织管理规范的主要法规条文,在这两个法规中,对于组织监督这一块,只是局限于发挥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作用,而并没有发挥人民大众监督的相关规定。众所周知,人民群众的力量是强大的,因此,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在之前提到的诸多不诚信事件的披露,也多是由人民群众来检举揭发的。此外,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多是来自于公众的募捐,如果把非营利组织看做一个公司,那么公众相当于这个公司的股东,公司有责任对股东负责,因此作为公益性组织的非营利机构应该对公众负责。
除了有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人民群众监督之外,还应该建立一个专业化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非营利性组织进行评估,及时淘汰不合法运作的非营利组织,以便能增强非营利的生存压力,促使其不断发展。现在,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资金除了来自公众募捐,还主要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支持,因此,非营利组织由于资金收入相对稳定,生存竞争压力较小,因此,组织往往墨守成规的最好自己的本质任务,而不是想着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大众。这时就需要一个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營利组织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不仅仅局限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上的透明度,也应该定期考核其服务大众的数量和质量。
(二)非营利性组织相关责任机制不健全。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非营利组织的责任和义务是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取代了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非营利组织也在改革的浪潮中开始转变,不断尝试着企业化运作,这也使得不少非营利组织开始营利行为,却把其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放在了次要的位置,也因此引起公众的不满。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取之于民,因此,其服务应该用之于民,其行为也应该对公众负责,并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公众可能是来自各行各业,很难界定明确的责任主体,换句话说就是所有者缺位,产权不够清晰,这使得非营利性组织的内部的自由空间很大,不少非营利性组织闭门造车,造成非营利性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透称,使公众缺乏对非营利性组织资金运作状况的了解,进而无法对其实行有效监督。这时,第三方评估机构就显得尤为必要,评估机构的人员应该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他们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经营和运作应该具有精准的了解,同时也能把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情况很详细地解释给政府机构和人民大众,这样不仅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对非营利组织而言也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