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失踪已五年,我能否重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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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沈某结婚后的第2年,他就外出打工了。起初的几个月我们经常电话联系,后来便无音讯了。我去找了几次都无线索,如今已有五个春秋,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我父母老师催我另嫁。一个月前,街上有人搞法律咨询,我就讲诉了自己的情况,他们说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我丈夫死亡,如果法院宣告我丈夫死亡,我就可以另行结婚了。我回去与公婆商量,可他俩就是不同意,还说我没有这个权利。请问,我可否重新选择爱?
  读者 毛敏
  毛敏同志:
  你可以重新选择爱,但应按法律程序先解除现有的婚姻关系。《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因此,如果你丈夫沈某下落不明至今已有5年时间,是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的。你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公婆无权阻拦。法院受理你的申请后,将发出寻找沈某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届满时沈某还无音讯的话,法院就将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作出后,你与沈某的婚姻关系即消灭,你就可以重新选择爱了。鉴于你公婆反对你申请宣告丈夫死亡,你可以走另一个路径,即以“下落不明满4年”为由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即以公告送达诉讼公文书的方式通知沈某应诉。公告送达经过60日后沈某不上诉,婚姻关系就依法解除,之后你就有权重新选择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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