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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诉称,其拥有的“LV”注册商标,在全球箱包界享有较高知名度。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公证书表明被告北京朝外门购物商场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的20余个摊位存在出售假冒原告“LV”注册商标的箱包的行为。被告不仅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22万元。被告辩称,其只是向出售侵权箱包的摊主出租摊位.其自身并未实施销售行为,因此没有侵犯原告权利.故不同意原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