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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契约论的逻辑起点是前政治的自然状态,并以此作为审视和建构政治社会的前提。人们订立契约,放弃“自然人”过渡为“公民”,并将自己的“自然权利”让渡给共同体,从而确立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共同体成员的委托,并受到契约宗旨的约束;公民的政治义务也是因自愿的契约而成为必然。这种政治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与自然法观念密不可分。契约论政治论证方式的意义在于它确立了个人对国家的主体地位,为近代主权国家、宪政国家理念铺平了道路;其缺点是无法协调好社会正义原则和个人自主性之间的张力,用工具理性的计算遮蔽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