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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立法有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而且地方立法也呈现出多层次性,如何保障这些地方立法合宪,不仅是国家法制统一的问题,也是宪法的权威能否得到维护的问题。合宪性审查不仅要审查地方立法与宪法典是否冲突,还要审查是否与宪法性法律相抵触以及是否符合法制统一与和谐的要求。应充分调动所有主体的启动积极性,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启动积极性,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来限制审查启动。审查主体不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该包括地方立法的制定机关、上级监督机关并遵循自下而上的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