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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法是一部涵盖面非常广的法律,他涉及国家和社会不同的机构和部门与行政有关的法律程序和问题。就公益性质的公共图书馆来说,既需要有行政法协调的地方,又具有比较特殊的地位,因此,我国的事业单位与行政法相关的地方也有缺失,本文旨在尝试讨论图书馆公益文化服务与行政法之间的联系与空白。
关键词:事业单位;公益文化服务;行政法;公共图书馆
一、我国事业单位的概况
事業单位(Institutional Organization),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目前就我们国家的文化事业单位来看,主要以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的性质出现,在文化体制改革以前,还包括差额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额拨款文化事业单位主要有考古所,博物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图书馆等单位,参公的事业单位比如文化稽查队伍(部分地区)。而曾经出现的各个文艺院团还有演出机构比如影剧院、剧场等就属于差额事业单,在文化体制改革后成功转型得到新的发展,但还有一部分差额院团仍然存在,比如各个地方戏的院团,作为非物质文化得以保存,其性质也是自负盈亏。文化体制改革可以说犹如一场春风,唤醒了沉睡已久的独具中国特色的事业体制,推动了整个中国事业体制的进步与发展,也使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建设的规模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制中存在着一些弊端,因此,在改革之后,一些积压的问题的仍然存在,伴随着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使得文化体制改革在发展的道路上遇到了一些不利的障碍。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合理的解决将会不利于我国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首先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职能不清。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与政府机构部门之间的职能不清,政事不分,相互交错,越位、错位、缺位等现象,使社会事业管理不能得到及时的规划,不利于更好的发挥公共事业的作用。比如,以公共图书馆为例,它隶属于文化厅局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在文化厅局级里面也分设了社文处对图书馆进行管理,但是社文部门实质上与图书馆属于平级,因此导致出现很多问题和矛盾。此外,作为公益事业的图书馆本身并不是执法机关,没有执法的权利,但是图书馆制定的管理规范中,却会涉及到越权的行为,诸如,对职工违反馆内规定进行金钱上的处罚,对读者超期还书处以罚金等处理事情的方式,都存在很多的问题与不足。可以这么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如果没有依法妥善处理自身内部问题,没有正确的法制与法治理念指导工作,就会影响单位群众的基本利益,阻碍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最后也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二、如何看待公共图书馆与行政法规的问题
目前,由于文化体制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的推广开,大多数省份中,原有的事业单位重新理顺新形成新模式的同时,也对事业单位提出来新的要求。
首先事业单位及上级领导单位在自身行政管理上应当理顺上下级管理模式。国家进行文化改革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原有的文化管理机制和模式已经陈旧,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为更好的服务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新的文化行政管理呼之欲出,在改革上,文化事业单位不能换汤不换药,如果对自己原有的不合理的管理问题继续保留,其实质上是对单位的小修小补,最后矛盾依然存在。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问题,首先应当解决好单位上下级领导管理模式,上级领导部门直管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部门,在级别上应当高于下属事业单位,比如下属事业单位可以定位为副县级或者副处级单位,直管的上级单位则定位为正县级或者正处级部门,这样的垂直领导管理会十分有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尤其是公益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更应该体现这一点,因为公益性的特殊性决定了很多单位内部事务可以存在一定的优越性,所以一旦规划好上下级的管理,对公益的事业单位也是一种更加合理、合法的监督。
其次,从实质上看,公益事业单位也应当有相应的法律监管部门,对自己可能会出现的违法问题进行事先审查,改进自己的管理,让管理走上制度化、合法化、正式化。具体说来,现在有相当一部分的公益事业单位内部依靠于上级单位的管理监督,而上级单位也不可能事无巨细的对下属单位的工作问题进行一一核实审查,因此这一部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关部门,比如法规科,以促进公益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和外部行为更加合法化。比如改革中出现的这样一个问题,在某公益事业单位出台的规章管理制度里,照搬了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的管理方式,忽略了中西部地区客观的发展情况,因此,在处理员工违反工作管理问题上,制定许多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规定,甚至于这些规定其自身也存在违法。
在现实生活中,公共图书馆作为公益事业单位,其本身并没有执法权,却可以对服务对象处以滞纳金罚款。比如超期图书,每天按一定值的人民币缴纳,累计后有时会增加到上百元。这种处理明显不利于图书馆事业发展,造成读者因为滞纳金过高,而放弃还书。最后导致图书流失。因此,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可以考虑公共图书馆成为独立法人,再赋予相应有限的执法权。过高的罚金并不利于图书的正常借还。
三、总结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事物的发展是曲折向上的,改革的道路也不是一帆风顺的,许多陈旧的问题也许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之前,就可能又会有新的问题随之发生。笔者认为,文化体制改革应当认定为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事业单位的推动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柱,而且,作为公益性质而言,其特殊性,透明化,服务性等等决定它更应当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理顺自己的管理关系,而做好这些的前提就是严格遵循行政法,就像一栋房子,建成的好坏重要的还是框架,好的框架是房子更牢固的前提,依法行政管理,才能真正的去做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公众的工作,否则,一切都会变得空谈。
参考文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411号令)
关键词:事业单位;公益文化服务;行政法;公共图书馆
一、我国事业单位的概况
事業单位(Institutional Organization),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目前就我们国家的文化事业单位来看,主要以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的性质出现,在文化体制改革以前,还包括差额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额拨款文化事业单位主要有考古所,博物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图书馆等单位,参公的事业单位比如文化稽查队伍(部分地区)。而曾经出现的各个文艺院团还有演出机构比如影剧院、剧场等就属于差额事业单,在文化体制改革后成功转型得到新的发展,但还有一部分差额院团仍然存在,比如各个地方戏的院团,作为非物质文化得以保存,其性质也是自负盈亏。文化体制改革可以说犹如一场春风,唤醒了沉睡已久的独具中国特色的事业体制,推动了整个中国事业体制的进步与发展,也使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建设的规模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制中存在着一些弊端,因此,在改革之后,一些积压的问题的仍然存在,伴随着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使得文化体制改革在发展的道路上遇到了一些不利的障碍。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合理的解决将会不利于我国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首先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职能不清。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与政府机构部门之间的职能不清,政事不分,相互交错,越位、错位、缺位等现象,使社会事业管理不能得到及时的规划,不利于更好的发挥公共事业的作用。比如,以公共图书馆为例,它隶属于文化厅局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在文化厅局级里面也分设了社文处对图书馆进行管理,但是社文部门实质上与图书馆属于平级,因此导致出现很多问题和矛盾。此外,作为公益事业的图书馆本身并不是执法机关,没有执法的权利,但是图书馆制定的管理规范中,却会涉及到越权的行为,诸如,对职工违反馆内规定进行金钱上的处罚,对读者超期还书处以罚金等处理事情的方式,都存在很多的问题与不足。可以这么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如果没有依法妥善处理自身内部问题,没有正确的法制与法治理念指导工作,就会影响单位群众的基本利益,阻碍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最后也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二、如何看待公共图书馆与行政法规的问题
目前,由于文化体制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的推广开,大多数省份中,原有的事业单位重新理顺新形成新模式的同时,也对事业单位提出来新的要求。
首先事业单位及上级领导单位在自身行政管理上应当理顺上下级管理模式。国家进行文化改革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原有的文化管理机制和模式已经陈旧,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为更好的服务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新的文化行政管理呼之欲出,在改革上,文化事业单位不能换汤不换药,如果对自己原有的不合理的管理问题继续保留,其实质上是对单位的小修小补,最后矛盾依然存在。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问题,首先应当解决好单位上下级领导管理模式,上级领导部门直管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部门,在级别上应当高于下属事业单位,比如下属事业单位可以定位为副县级或者副处级单位,直管的上级单位则定位为正县级或者正处级部门,这样的垂直领导管理会十分有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尤其是公益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更应该体现这一点,因为公益性的特殊性决定了很多单位内部事务可以存在一定的优越性,所以一旦规划好上下级的管理,对公益的事业单位也是一种更加合理、合法的监督。
其次,从实质上看,公益事业单位也应当有相应的法律监管部门,对自己可能会出现的违法问题进行事先审查,改进自己的管理,让管理走上制度化、合法化、正式化。具体说来,现在有相当一部分的公益事业单位内部依靠于上级单位的管理监督,而上级单位也不可能事无巨细的对下属单位的工作问题进行一一核实审查,因此这一部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关部门,比如法规科,以促进公益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和外部行为更加合法化。比如改革中出现的这样一个问题,在某公益事业单位出台的规章管理制度里,照搬了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的管理方式,忽略了中西部地区客观的发展情况,因此,在处理员工违反工作管理问题上,制定许多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规定,甚至于这些规定其自身也存在违法。
在现实生活中,公共图书馆作为公益事业单位,其本身并没有执法权,却可以对服务对象处以滞纳金罚款。比如超期图书,每天按一定值的人民币缴纳,累计后有时会增加到上百元。这种处理明显不利于图书馆事业发展,造成读者因为滞纳金过高,而放弃还书。最后导致图书流失。因此,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可以考虑公共图书馆成为独立法人,再赋予相应有限的执法权。过高的罚金并不利于图书的正常借还。
三、总结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事物的发展是曲折向上的,改革的道路也不是一帆风顺的,许多陈旧的问题也许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之前,就可能又会有新的问题随之发生。笔者认为,文化体制改革应当认定为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事业单位的推动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柱,而且,作为公益性质而言,其特殊性,透明化,服务性等等决定它更应当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理顺自己的管理关系,而做好这些的前提就是严格遵循行政法,就像一栋房子,建成的好坏重要的还是框架,好的框架是房子更牢固的前提,依法行政管理,才能真正的去做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公众的工作,否则,一切都会变得空谈。
参考文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41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