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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商品代码的编制和条码的印刷,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商品条码,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的规定,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成都办事处结合本市实际印发了《关于成都市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代码信息实行通报登记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对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成都办事处管理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实行编制商品代码信息通报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