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艺术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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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艺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要考虑国内和国外两个体系。关于文化产业的保障,特别是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艺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我国国内法律法规的执行现实中,经常遇到艺术特殊性和现有法律规范不完善之间的矛盾。为了更好的保证艺术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相关的立法前提和过程中的监督体系建立都非常重要。
  关键词:艺术;法律法规;执行;文化产业
  中图分类号:J0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115(2014)08-56-5
  关于文化权利成为明确法律概念,最为正式的出现是源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15条对人权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1.参加文化活动;2.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权利。(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
  该规定内容的核心首先在于明确了国家文化权利保障义务,其次是明确了文化权利的基本内容,从而为文化权利实现提供重要的前提保障。此外,在《关于违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马斯特里赫特指导方针》中规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为缔约国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义务: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未能履行这三种义务的任何一种均构成对此类权利的违犯。”其中“尊重的义务要求缔约国不去干预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实现的义务则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财政、司法和其他措施,以充分体现此类权利”。因此,公民文化权利的保护与实现的重要主体是国家,政府有义务通过立法和财政措施,以此保障文化权利实施。
  文化艺术产业的发展保障体现在法律法规,而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核心与重点。就狭义的文化艺术产业而言,是指版权产业,它的生存依赖于版权的保护。以影视产业而言,市面上销售的软磁盘或空白光盘售价只是几元,但是当录制了影视节目内容后,其价格往往是成倍的增长,前后两者差异的所在便是体现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艺术创作者的权利保护,同时也是知识产权价值的体现。广义上对于文化产业的理解,同样与知识产权保护有着密切联系,例如旅游业就包含有餐饮业、住宿、旅游纪念品和交通业等诸多行业的发展,而其中便涵盖着服务商标、商誉的树立与维护、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在社会的各行各业中都有所渗透,从而形成了一个知识产权的产业。其中它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是版权,它更是文化艺术产业的核心所在,如出版发行业、广播影视业、新闻业、网络服务业、广告业信息和数据服务业等,从而版权产品成为知识产品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以美国的版权产业(文化产业核心部分)为例,它已经成为该国整个社会经济支柱产业。我国宪法对文化艺术权利规定集中体现在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换言之,文化权利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的一种政治选择,政府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服务来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实施。
  我国在法律执行上,逐渐在加大力度,但在现实中遇到艺术特殊性和现有法律规范不完善之间的矛盾。例如,2011年,画家冯明油画作品在成都义拍上拍出350万元价格,但随后有人指出,该作品中温家宝总理形象与新华社记者姚大伟拍摄的摄影作品《告别汶川》相似。整个事件一时成为网络上讨论的重点,是画家抄袭摄影家,还是画家的二度创作?画家冯明认为这是二度创作,因为自2008年5月汶川发生特大地震之后一个月内,为画作的创作拍摄与收集了大量的素材,再经过一年的最终创作才将作品绘制完成,同时承认在创作过程中参照了姚大伟的摄影作品《告别北川》。冯明直言“油画与摄影是不同的艺术门类,我通过油画创作摄影画面,并不构成侵权,而且,国家领导人形象也并不属于摄影者个人所有。”摄影师姚大伟则提出“摄影师的作品被画家所用的现象并不罕见,但我承认,摄影师的创作应该得到最起码的尊重。”成都美协主席刘正兴对该事件认为“画家根据摄影作品进行再创作,是一种艺术上的二度创作,合情合理。”而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伍波则提出,画家二度创作是允许的,但有涉嫌侵犯原摄影作者署名权的可能。
  国内对于文化艺术的法律法规保护体系通常是以立法保护为核心,但是这“法”仅仅是狭义上具体的部分,而事实上它还包括国家参加签署的条约与公约。
  目前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而我国文化产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建设主要便是参照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而文化艺术产业的建设与健康持续发展,需要相关的健全法律作为保证。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国内对于文化艺术管理长期停滞于政策号召与行政措施中,具体法律落实难度较大。自20世纪90年代后,国内对文化产业的重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如《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国内关于文化艺术方面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历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事件可以列表如下:


  2001年10月27日,我国为了加入达到WTO中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要求,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并予公布实施。   首先,《著作权法》修改给予文化艺术产业带来的机遇如何。我们国家对于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上,对国内外作品采取的是“双重待遇”原则,而修改之后则是消除“双重待遇”,提高本国作品版权保护水平,其中摘选对于文化艺术相关方面影响的有:(1)对本国实用艺术品将给予同外国实用艺术品同等的著作权保护。(2)对本国由不受保护的材料汇编而成作品(主要是指数据库等汇编作品),只要在材料的选取或编排上有独创性,将给予与国外汇编作品同等的著作权保护。(3)缩小对本国作品法定许可(参看《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范围。(6)缩小对本国作品和录音制品“合理使用”的范围。①根据按照TRIPs要求修改国内著作权法,取消之前的“双重待遇”,那么对于国内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而言是十分有利的,主要在于国内作品著作权保护力度会大幅提高。
  其次,开放国内知识产权产业市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1995年2月26日草签、3月11日正式签署的《中美知识产权换函》,1996年6月17日中美知识产权磋商中的其他措施部分,中国向美国开放版权产业市场作出的承诺有:
  音像制品(主要指录音制品,不包括电影等影视作品),中国确认对音像制品的进口将不实行配额、进口许可要求或其他限制,不论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中国将允许美国个人或实体在中国与中国实体建立生产、复制音像制品的合资企业。允许这些合资企业通过与中国的出版单位订立合同在全中国发行、销售、演示和放映。中国政府允许中国音像出版单位和美国实体或个人通过合同约定与艺术家签约,制作唱片、录影带和录像。中方必须就每个合同安排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经批准后,双方将签订一个合同以从事这些活动。合同制作的音像制品的版权将由双方共同拥有,或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合作双方可以同意允许中方出版该音像制品或允许中国其他出版单位将其出版。该音像制品的销售、发行、展览和放映获取的收入将在合同双方与出版社的合同中确定。
  出版物,中国确认出版物的进口将不实行配额、进口许可证要求或其他限制,不论是正式或非正式的。美国个人和实体将被允许与中国出版社达成独占许可的安排,使用许可人的全部目录,并在该目录中放入选择的项目。中国政府尽早向中国的出版社发出公开通知,确认允许它们和美国公司达成独占许可安排,并在通过内容的审查的前提下,出版许可人的整个目录,并决定从该目录中发行哪些作品。这些商业活动将不受正式或非正式的数量限制。
  计算机,中国允许美国个人和实体建立计算机软件的合资企业,允许该合资企业在中国生产和销售该合资企业的计算机软件和软件产品。中美两国要求两国各自的公共实体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使用合法计算机软件。公共和非公共部门已被通知,它们必须使用合法软件,中国版权局已就此发布了第30号文件,要求中国的公共和非公共的实体在复制计算机软件时必须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
  电影作品,中国将继续允许美国个人和实体与中国实体订立电影产品收入分成的安排。例如,可允许的安排,根据许可协议将包括美国实体收取电影产品所带来的收入中商定的比例。在个案处理的基础上,美国电影公司可以和中国公司达成项目安排,其中包括合拍电影、电视剧和电视电影。进行这些项目的申请将迅速得到审查和积极的考虑。中国政府已经将电影和其他音像制品的关税降至9%~15%。中国政府不对电影的进口保持配额。此外,中国政府将允许中影公司在商业考虑的基础上,以利润分成的方式,进口数量不限的美国电影,这些电影须经内容审查。根据TRIPs第四条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作出的上诉承诺,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应立即无条件的适用于WTO全体成员。因此,音像制品、出版业、计算机软件业、电影业直接受到上述知识产权市场开发的冲击,其中冲击较大的当属音像制品和电影业。
  在艺术管理中的环节涉及到艺术品创作、经营、展示等系列流程,其中与艺术品著作权、艺术品署名、所有权、经营、合同、拍卖、税收和文物管理、美术馆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经常发生关系。艺术作品与其他的各种商品与展览的经营一样,其展览、销售与拍卖必须遵守国内制定的相关法律与法规要求。通常在艺术品展览与销售过程,艺术创作的作品内容等方面会出现各种法律纠纷,较为突出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类问题。艺术管理者需要了解博物馆、美术馆与艺术馆的相关管理规定,以便于在管理和合作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要求实现自己的诉求。目前,中国在艺术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已经在法律法规的制定部分有所介绍,就具体的法律执行,在著作权法、合同法、保险法、艺术品经营和管理相关法规、美术馆管理相关法规、文物管理相关法规等法律法规实施方面予以分析。
  著作权,是艺术管理者最为需要注意的法律之一。在艺术市场中时常发生各种关于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因此管理者需要仔细研读与理解这方面的法律文件。著作权主要包括的权利内容有: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发行权、复制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翻译权、改编权、摄制权和汇编权等,此外,著作权使作者享有相关权利的同时也保证其获有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事关艺术管理中的民事和刑事事件,艺术机构从业者在关注权利的同时需要注意到相关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如:艺术家作品涉嫌剽窃、篡改和歪曲他人的作品;未经著作权本人允许,擅自发表其作品;未经许可擅自以翻译、改编和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的允许,以任何摄制电影或展览等方法使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允许,故意性删除、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对外发行、复制、表演、广播、放映、汇编和通过信息网络对公众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等。
  无论是艺术家与画廊建立合作关系,还是进行艺术作品展览、经营与拍卖等环节,都会以不同形式发生合同关系。艺术管理者需要对合同的相关内容掌握并熟识。合同形式上主要包括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等,而通常接触较多的则是书面形式。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定义,其中书面形式主要是指信件、合同书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电传、电报、电子数据交换)等,它们的特点是有形地表现里面所载内容形式。其中对于合同条款包括的内容有,当事人姓名、名称、住所、数量、质量、标的、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方法等。   艺术机构或艺术经营者对艺术作品进行经营或展览活动,期间不免需要运输或保管保存,因此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在作品上出现磨损破坏甚至遗失等现象。保险可以根据不同的方式进行归类,其中有强制保险(社会保险等)与自愿保险(商业保险等);而以保险目标划分有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其中艺术品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依据营业目的划分,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以保险人承担责任次序分类,分为原保险(第一次保险)与再保险(第二次保险或分保)。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其中主要包括有:投保人(是指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人委托,并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具备由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获得由该部门颁发的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并交纳了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利益,为了投保人与保险人提供订立保险合同的中介服务,依法收取佣金的人)。
  在艺术活动中,如果未曾购买保险,在遇到财物损失时很难获得预期的赔付效果。如:2011年6月,四川美术学院一年一度的毕业展开办得有声有色。展览举办较为顺利,师生满意,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评价也颇高。展览撤展期间,雕塑系某同学因在外有事,将作品临时寄存负责看管展览现场的物业管理公司。数天后,当该学生回校准备搬运自己雕塑毕业展览作品时,发现寄存的雕塑作品在数量上有部分遗失。该生雕塑作品在艺术市场卖价颇高,被偷盗的毕业创作作品市场估价在十万元左右。由于这些作品未曾保险,学生与物业公司之间也未曾签订明确的保管合同,所以该学生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未能达到满意的责任确认和赔付金额。
  我国的税收种类包括有:财产税、所得税、流转税、特定行为税、资源税等,艺术管理者在艺术品经营或运营销售方面,必然会与诸多税收发生关系,所以有必要对税务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财产税是对房产等财产的价值额或租价额征收的税种,可就财产占有与转移征收,如契税和房产税;特定行为税以特定行为为征税的对象,包含资产投资方向的调节税、车辆使用税、屠宰税、筵席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等,主要针对国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单位与个人所征收的税款。而艺术管理者涉及到展览与经营,主要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等相关。
  文物是国家文化历史中珍贵的实物遗产,各个国家对文物出境管理都有严格规定。国内出台关于文物保护和管理、文物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完善。文物保护整体事业所涉及主要的基本法律法规有《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文物的管理主要涉及的法规有《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规定》《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施行)》等。文物修缮和文物工程的相关法规主要有《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理》《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等。涉外文物市场的相关法规主要有《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划》《出国(境)文物展品运输规定》《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暂行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文物特许出口管理管理试行办法》《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暂行规定》等。关于文物经营和复制管理上的法规主要有《文物拍卖管理暂行条例》、《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等。①1997年和2002年,我国先后出台了《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和《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对文物出国(境)展览类型、可展文物和方式、管理部门、出境展览期限都做了相关规定,此外,对于文物出境运输与包装等方面,国家文物局也制定了相应规定。文化艺术品出境与来华展出除以上文物展览规定外,我国还有《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管理细则》,细则对展览范围、审批部门及报批程序、资金收益管理等内容制定相关规定。
  对艺术品展览或拍卖进行广告宣传,是作为艺术策划者、管理者经常面对的事情,因此对于国内制定的广告法则进行了解,有助于活动的成功举办。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宣传中不能含有国家的国旗、国徽、国歌;不能使用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能使用最高级之类的用语;不得妨碍社会的安定以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能含有淫秽、暴力、迷信的内容;不能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等。
  2004年,国家文化部重新制定《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对艺术品经营做出具体规定,内容涉及美术品概念与经营活动的主要范畴、经营单位应具备的资质、艺术品经营活动报批程序、涉外商业性美术展览规定和不得经营美术品的相关内容等。
  美术馆工作任务主要是收藏、保管、研究工作、陈列与展览、社会服务等。国家文化部针对美术馆管理实施了《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其试用范围包括国家与地方美术馆与艺术博物馆。其中的内容对美术馆工作任务、管理与组织做了一些规定。美术馆业务建设基础在于藏品收藏,它代表了国家对古今中外优秀美术作品、实物与资料的征集,而各个美术馆自身的宗旨决定收藏范围与收藏重点。美术馆必须建有专门库房以及藏品档案与保管制度,安全保卫措施完善,尽快提供创造现代化科学保管条件,掌握有先进修复技术,对藏品保存完好。研究是美术馆业务建设重要内容,同时开展展览、陈列等业务活动,各馆均设研究部门,同时配备有专业的研究人员,同时保证研究经费,开展相关国内外的学术交流研究活动。根据美术馆性质与研究,开展美术馆学研究,主要有美术思潮、美术史论、美术学馆学、审美教育、藏品与其作者、收藏对象、展览、陈列艺术的各种相关研究,同时需要出版馆藏作品选集与图录,出版馆藏刊和年鉴等刊物。陈列藏品是美术馆向社会展示主要方式,有长期与短期陈列等,这是美术馆与展览馆的区别所在。各馆在收藏、研究基础上,应逐步办好系统长期陈列,同时各馆与馆之间可以进行藏品和展览互换的展览陈列。一般短期展览需要注意效果的艺术质量与社会效益。在短期展览上,美术馆需要对展览的展品进行资料的录制与保藏。美术馆对社会的审美教育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需要做好群众工作,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质量等职责。对在校学生的集体参观给予优惠或优待,承担相应审美指导工作,培养好青少年审美教育工作。   自从我国加入WTO后,已经进行大规模颁布与修改法律等立法相关活动,但是与现实社会发展的关系而言,仍旧存在许多不足,任务艰巨。在文化艺术产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事件中,许多方面都涉及到立法不足等相关问题,如对判定传统的知识、民间文艺、遗传资源的权利对象问题,还有知识产权滥用、权利内容具体范围不明确、权利归属不明确、权利执行渠道和方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因此,当前国内需要紧密的结合国际知识产权变革发展动向,加强与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立法机构交流与合作,同时要切合自身实际的特点与需要。目前在国内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司法过程存在一个普遍问题,即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案件前会对知识产权客体重新确认,这是极其浪费时间与诉讼资源的事情,因此导致国内知识产权诉讼效率偏低。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对国内文化艺术产业的介入造成一些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事件时有发生,如何选择诉讼地与使用法律,这些都是当前国内文化艺术产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所在。我们国家设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组、信息产业部等行政执法部门,它们负责文化产业中的商标、专利、互联网域名权与版权等,但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由于部门的繁杂,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从而导致职责不清或“越位”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行政管理机构方面进行统一、计划管理等。
  可以以“喜羊羊”被侵权的案例看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存在的问题。①在喜羊羊热播的背后,是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滞后的现状。作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版权所有人,原创动力公司从2006年就开始通过预售音像版权、图书版权和产品授权等进行融资,授权涉及音像、图书、毛绒公仔、玩具礼品、文具、服装、食品、日用品,以及QQ、MSN表情、手机桌布、屏保、多媒体等动漫衍生品,但仍无法避免铺天盖地的喜羊羊形象被滥用。《竞报》记者走访了北京几家小商品批发市场,在销售玩具的摊位前,均可看到喜羊羊公仔的影子,不仅有毛绒玩具,还有手机链等,品种多样。另外,在一些销售服装和鞋的摊位中,也能看到喜羊羊图案的商品。记者发现,在学校附近的文具店、街边小店等地方,印有喜羊羊图案的贴纸、卡套、小公仔、玩具纸币之类的盗版“喜羊羊”产品比比皆是。广东原创动力市场总监杨雪平告诉记者,现在市场上出现的喜羊羊玩具,其中80%是盗版的,情况十分严重,公司也曾派人到市场进行过调查,但根本无法完全禁止。杨雪平分析说,如果正常的产值是1亿的话,那么盗版市场的产值就已达到10亿人民币,假设可以完全杜绝盗版,那么正版喜羊羊商品的产值将有可能翻3倍。目前,我国的动漫产业主要靠《著作权法》保护,辅之以《商标法》、《专利法》等,分别对注册商标的动漫角色和申请外观设计的动漫角色予以交叉保护。但由于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匮乏、法律不完备、动漫角色作为保护主体存在疑义,盗版、恶意抢注频发,衍生产品仿制泛滥。另外,动漫形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仅仅有十年,起不到真正的保护作用,而当侵权发生时,一方面是版权所有人举证难,侵权评定标准不易掌握,侵权人完全可以通过走行政复审程序来拖延诉讼;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商标只能在一定的商品上给予保护,跨类的侵权无法制裁,动漫产业有具有跨类、衍生品丰富的特征,新生商标在取得驰名商标认定前,无法有效实现对动漫产业全面立体的保护。这些动漫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种种滞后,使得动漫产业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北京梦幻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丛亮指出“动漫产业的无形资产主要是版权,这是动漫企业的灵魂。动漫产业的版权价值评估制约着融资环境的改善。”目前,国内的动漫企业几乎都没有进行资产的评估,动漫创意涉及的无形资产评估更是无从谈起。没有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动漫形象的无形资产难以评估,在未来的融资中动漫公司将很难融入到可持续发展的后续资金,在资金人才高度密集的动漫产业,这无异于断了发展的源头。
  作者简介:
  郑小红,女,重庆北碚人,现任教于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美术史与美术理论;
  耿纪朋,河北邯郸邱县人,副教授,曾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院秘书长,现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教学科研处处长,研究方向:宗教美术史、艺术教育与管理、艺术经济学等;
  龚珍旭,四川绵阳人,博士,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投资实业公司董事长、世界文化教育基金会执行会长、绵阳市政协委员、全国教育管理委员会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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