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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立法技术的一般条款在侵权法制定中加以运用的前见主要表现为立法司法模式、民法上人的表达、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在侵权行为法的存在与展开过程中存有三种相互交错的正义观抑或侵权法思考方法。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已经向我们表明,固守单一的正义观或者一维的侵权法思考方法并非科学的选择。崇尚多维的侵权法思考模式,以三种正义观的相互交错适用毋宁是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