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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分析“检察”的内涵和“文化”的内涵入手,阐述了检察文化的内涵与外延,指出了检察文化普遍具有的四个特点以及检察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的关系,以便为检察文化的拓展研究奠定基础。
关键词:检察;检察文化;检察文化的外延
近年来,很多检察院都开展了检察文化建设工作,理论界对检察文化建设的论著也早已有之,但是对检察文化本体论的研究却少之又少。本文中,笔者通过对“检察”和“文化”的单独分析,试图揭示出检察文化的本质。
一、“检察”的内涵
从字面含义来看,“检”字有四解:一是封题标答;二是约束、限制;三是法式;四是操行。“察”字也有四种意思:一是观察;二是考核、调查;三是选拔、举荐;四是昭著、明显。在我国古代,把“检”与“察”连用,往往有“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行命令”之意,如《资治通鉴·唐纪八》记载:“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
纵观全世界,在大陆法系国家里,检察被认为是国家维护公益的制度。法国法学家马萨别指出:检察机关是始终朝气勃勃地站在前线的社会秩序的捍卫者,一切家庭的安宁、公民的安全、正当理由的维护、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等,都是信托给它的。英美法系国家里,检察则具有代表国家利益起诉的含义。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涉及的“检察”概念,最早是清朝末期从日本引进的,主要是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总称,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活动的监督、提起公诉、批准逮捕等。但是各国法律中对“检察”的定位基本上包含了以下价值理念:
第一,追诉犯罪。追诉犯罪可以说是“检察”的“本能”。检察制度诞生之初,履行检察职能的检察官的意义就是代表国家对犯罪案件提起诉讼,交由法官裁判,以达到惩罚犯罪人的目的。这种由专门的检察官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制度,被称之为公诉制度。公诉制度的形成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
第二,保障人权。“检察”对人权的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检察机关追诉犯罪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一种保障。通过追诉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其次,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我国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对实体人权和程序人权的双重保障。最后,我国检察机关还通过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监督来保障人权。
第三,公正司法。检察机关成立后,在警察与法官之间增加了一个角色一检察官,使诉讼环节多了一道关口,侦查、公诉和审判三者构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现代司法格局,有效地保证了公正司法。从实践来看,保证司法权正当行使、防止其专断腐化的有效办法,就是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司法权进行分离,在整个司法大系统内以权力制约权力。
二、“文化”的内涵
“文化”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在西汉刘向的《说苑·指武》中:“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我国古代“文化”是指固有的封建纲常伦理制度。现在使用的“文化”一词是从西方引进的,拉丁文中Culture(文化)本义指耕作,后引申出居住、练习、留心或注意、敬神等意思。
以上是“文化”的字面含义,至于“文化”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辞海》当中写道:“文化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克罗伯谈到“文化代表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包括他们在人造器物中的体现;文化的核心部分是传统的观念,尤其是它们所带的价值”。甚至有学者谈到“企图或者声称给文化概念确定范围是徒劳的。”但是各学者对“文化”概念的阐述基本上指出了“文化”有以下特性:
第一,文化具有属人性。文化本身以及文化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创造的,而且人也是文化得以体现和延续的载体。文化在人类征服自然、追求真理以及完善自我的过程中不断得以丰富,而人类也在日益丰富的文化指引下不断完善自我,实现自身价值。
第二:文化具有民族性。文化是由人创造的,而特定的民族在特定的地域内,都有自己的性格、语言、习惯以及自己的生活方式,这就形成了不同的文化。民族的多样性造就了如今丰富多彩的文化。
第三:文化具有社会历史性。文化的缔造以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并随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它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同时文化也是一个历史积淀的过程,新文化总是诞生在旧文化的躯壳中。
三、检察文化的内涵
到目前为止,法学界对“检察文化”也没有取得普遍认同的解释。结合上文的分析,笔者这里将“检察文化”定义为: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下,蕴含检察价值理念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统称。具体到我国现阶段的检察实践,就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权相关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总和。我国的检察文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的检察文化是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穿其中的文化;是依靠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文化。如果检察文化脱离了中国特色,那么“就会失去凝聚全体干警共同奋斗、共同前进的思想政治基础,导致检察事业衰落”。当然,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同时,我国的检察文化也应该不断吸取国外先进的检察文化理念,不断充实丰富自己,使我国的检察文化不断进步。
第二,以检察机关职权为核心。所谓检察机关的职权,就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责,具体来讲,就是追诉犯罪、保障人权、公正司法。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检察文化的特质,是检察文化区别于法院文化、警察文化、律师文化最重要的内容。同时检察机关的职权也是检察文化的灵魂,检察文化以检察机关的职权为核心,不断充实发展。以检察机关职权为核心,检察文化又可以派生出检察组织文化、检察职业文化等亚检察文化。
第三,检察文化具有群体性,检察文化的主体是全体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某个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特有的或纯属私人性的东西。单个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理念、行为模式不管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只要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没有被检察官群体所接受,就无法形成一种超个体的群体意识,就不能称之为检察文化。至于“群体”的范围到底有多大,笔者认为至少应该以一个基层院为单位。因为检察文化是以检察机关职权为核心,一个基层检察院才具有完整的检察职权职能。 第四,是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统一。物质文化,其主体是“物”,包括检察院办公楼、检察警车、检服、检徽等。精神文化,其主体是“人”,包括检察价值观、检察执法理念、检察规章制度等。检察文化就是这些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有机统一。
四、检察文化的外延
外延是指适合某一概念的一切对象。检察文化的外延就是所有的检察物质文化和检察精神文化。检察物质文化是检察文化的物质基础;检察精神文化是检察文化的上层建筑,它以检察物质文化为载体。
(一)检察精神文化
检察精神文化是指检察机关在执行检察权过程中,共同遵守的检察价值观、检察执法理念、检察职业道德、检察规章制度等,它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群体意识形态的总和。“公正执法”是中国检察价值观,“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中国检察执法理念,“忠诚、公正、清廉、严明”是中国检察的职业道德,《检察院组织法》是中国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基础,《检察官法》是中国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依据。除了上述被全国检察干警所接纳的以理论形式存在的检察精神文化,还存在一些实践的检察精神文化,比如检察干警在办案实践当中所摸索出的方法技巧。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践的检察精神文化,只有被一个单位内部绝大多数检察干警所认同、接受和遵守,才能构成真正的检察精神文化。
(二)检察物质文化
检察物质文化是与检察工作相关联的一切物质载体的总称,是一种以物质形态为主的器物文化,一种表层的检察文化。检察机关的物质文化包括了检察院办公楼的构造、检察院匾牌、检察办公器材、检察技术装备、检服、检徽等,甚至一颗印有“中国检察”字样的塑料纽扣,也叫检察物质文化。检察物质文化的区别体现着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检察文化的区别;检察物质文化的不断完善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文明程度不断进步。以检察制服为例,我国由开始的军警式制服改成了现在的西装,“即以西式制服论,它意味着检察官的独立性和平等性,而军警式制服却是在强化检察官的等级服从意识。”此外,检察物质文化的优劣也直接关系着检察干警的工作效率的高低。
五、结语
检察文化作为我们研究的对象来讲,它是抽象的、无形的,但具体到检察实践当中来,它是有形的。虽然我们可以用口号标语来宣传它,但只有最终转化为全体干警实际行动的检察文化才是最真实的检察文化。我们要不断推进先进的检察精神文化和检察物质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这只无形的大手,有力推动检察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关键词:检察;检察文化;检察文化的外延
近年来,很多检察院都开展了检察文化建设工作,理论界对检察文化建设的论著也早已有之,但是对检察文化本体论的研究却少之又少。本文中,笔者通过对“检察”和“文化”的单独分析,试图揭示出检察文化的本质。
一、“检察”的内涵
从字面含义来看,“检”字有四解:一是封题标答;二是约束、限制;三是法式;四是操行。“察”字也有四种意思:一是观察;二是考核、调查;三是选拔、举荐;四是昭著、明显。在我国古代,把“检”与“察”连用,往往有“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行命令”之意,如《资治通鉴·唐纪八》记载:“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
纵观全世界,在大陆法系国家里,检察被认为是国家维护公益的制度。法国法学家马萨别指出:检察机关是始终朝气勃勃地站在前线的社会秩序的捍卫者,一切家庭的安宁、公民的安全、正当理由的维护、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等,都是信托给它的。英美法系国家里,检察则具有代表国家利益起诉的含义。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涉及的“检察”概念,最早是清朝末期从日本引进的,主要是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总称,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活动的监督、提起公诉、批准逮捕等。但是各国法律中对“检察”的定位基本上包含了以下价值理念:
第一,追诉犯罪。追诉犯罪可以说是“检察”的“本能”。检察制度诞生之初,履行检察职能的检察官的意义就是代表国家对犯罪案件提起诉讼,交由法官裁判,以达到惩罚犯罪人的目的。这种由专门的检察官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制度,被称之为公诉制度。公诉制度的形成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
第二,保障人权。“检察”对人权的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检察机关追诉犯罪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一种保障。通过追诉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其次,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我国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对实体人权和程序人权的双重保障。最后,我国检察机关还通过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监督来保障人权。
第三,公正司法。检察机关成立后,在警察与法官之间增加了一个角色一检察官,使诉讼环节多了一道关口,侦查、公诉和审判三者构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现代司法格局,有效地保证了公正司法。从实践来看,保证司法权正当行使、防止其专断腐化的有效办法,就是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司法权进行分离,在整个司法大系统内以权力制约权力。
二、“文化”的内涵
“文化”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在西汉刘向的《说苑·指武》中:“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我国古代“文化”是指固有的封建纲常伦理制度。现在使用的“文化”一词是从西方引进的,拉丁文中Culture(文化)本义指耕作,后引申出居住、练习、留心或注意、敬神等意思。
以上是“文化”的字面含义,至于“文化”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辞海》当中写道:“文化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克罗伯谈到“文化代表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包括他们在人造器物中的体现;文化的核心部分是传统的观念,尤其是它们所带的价值”。甚至有学者谈到“企图或者声称给文化概念确定范围是徒劳的。”但是各学者对“文化”概念的阐述基本上指出了“文化”有以下特性:
第一,文化具有属人性。文化本身以及文化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创造的,而且人也是文化得以体现和延续的载体。文化在人类征服自然、追求真理以及完善自我的过程中不断得以丰富,而人类也在日益丰富的文化指引下不断完善自我,实现自身价值。
第二:文化具有民族性。文化是由人创造的,而特定的民族在特定的地域内,都有自己的性格、语言、习惯以及自己的生活方式,这就形成了不同的文化。民族的多样性造就了如今丰富多彩的文化。
第三:文化具有社会历史性。文化的缔造以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并随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它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同时文化也是一个历史积淀的过程,新文化总是诞生在旧文化的躯壳中。
三、检察文化的内涵
到目前为止,法学界对“检察文化”也没有取得普遍认同的解释。结合上文的分析,笔者这里将“检察文化”定义为: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下,蕴含检察价值理念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统称。具体到我国现阶段的检察实践,就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权相关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总和。我国的检察文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的检察文化是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穿其中的文化;是依靠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文化。如果检察文化脱离了中国特色,那么“就会失去凝聚全体干警共同奋斗、共同前进的思想政治基础,导致检察事业衰落”。当然,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同时,我国的检察文化也应该不断吸取国外先进的检察文化理念,不断充实丰富自己,使我国的检察文化不断进步。
第二,以检察机关职权为核心。所谓检察机关的职权,就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责,具体来讲,就是追诉犯罪、保障人权、公正司法。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检察文化的特质,是检察文化区别于法院文化、警察文化、律师文化最重要的内容。同时检察机关的职权也是检察文化的灵魂,检察文化以检察机关的职权为核心,不断充实发展。以检察机关职权为核心,检察文化又可以派生出检察组织文化、检察职业文化等亚检察文化。
第三,检察文化具有群体性,检察文化的主体是全体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某个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特有的或纯属私人性的东西。单个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理念、行为模式不管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只要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没有被检察官群体所接受,就无法形成一种超个体的群体意识,就不能称之为检察文化。至于“群体”的范围到底有多大,笔者认为至少应该以一个基层院为单位。因为检察文化是以检察机关职权为核心,一个基层检察院才具有完整的检察职权职能。 第四,是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统一。物质文化,其主体是“物”,包括检察院办公楼、检察警车、检服、检徽等。精神文化,其主体是“人”,包括检察价值观、检察执法理念、检察规章制度等。检察文化就是这些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有机统一。
四、检察文化的外延
外延是指适合某一概念的一切对象。检察文化的外延就是所有的检察物质文化和检察精神文化。检察物质文化是检察文化的物质基础;检察精神文化是检察文化的上层建筑,它以检察物质文化为载体。
(一)检察精神文化
检察精神文化是指检察机关在执行检察权过程中,共同遵守的检察价值观、检察执法理念、检察职业道德、检察规章制度等,它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群体意识形态的总和。“公正执法”是中国检察价值观,“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中国检察执法理念,“忠诚、公正、清廉、严明”是中国检察的职业道德,《检察院组织法》是中国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基础,《检察官法》是中国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依据。除了上述被全国检察干警所接纳的以理论形式存在的检察精神文化,还存在一些实践的检察精神文化,比如检察干警在办案实践当中所摸索出的方法技巧。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践的检察精神文化,只有被一个单位内部绝大多数检察干警所认同、接受和遵守,才能构成真正的检察精神文化。
(二)检察物质文化
检察物质文化是与检察工作相关联的一切物质载体的总称,是一种以物质形态为主的器物文化,一种表层的检察文化。检察机关的物质文化包括了检察院办公楼的构造、检察院匾牌、检察办公器材、检察技术装备、检服、检徽等,甚至一颗印有“中国检察”字样的塑料纽扣,也叫检察物质文化。检察物质文化的区别体现着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检察文化的区别;检察物质文化的不断完善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文明程度不断进步。以检察制服为例,我国由开始的军警式制服改成了现在的西装,“即以西式制服论,它意味着检察官的独立性和平等性,而军警式制服却是在强化检察官的等级服从意识。”此外,检察物质文化的优劣也直接关系着检察干警的工作效率的高低。
五、结语
检察文化作为我们研究的对象来讲,它是抽象的、无形的,但具体到检察实践当中来,它是有形的。虽然我们可以用口号标语来宣传它,但只有最终转化为全体干警实际行动的检察文化才是最真实的检察文化。我们要不断推进先进的检察精神文化和检察物质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这只无形的大手,有力推动检察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