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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外投资时,存在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问题,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应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但是,采取平均摊销的办法,会使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不能准确反映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实际价值,特别是当股权投资差额较大时.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根据使股权投资差额产生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等的对应的资产和负债的剩余使用期限摊销,这样才符合权益法的本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