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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是契约法的核心和灵魂.[1]它同所有权绝对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并称为大陆法系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民法上的产物,并和市场经济同始终.西方各国通过工业革命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其提供了经济基础,代议制民主政体为其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人文主义的哲学思想、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说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