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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招投标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现行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已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突出表现在行政监督管理体制还不健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还不明确,围标、抬标以及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标准还不够明确,责任追究困难,违法成本过低,信用制度建设滞后,招标文件编制规则不完全统一,电子招投标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