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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案件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也是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本文从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线索来源入手,通过分析导致当下案件线索少、发现线索难的主客观原因,找出关键症结,并相应提出对策。
关键词 职务犯罪 案件线索 匮乏
作者简介:赵凯,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22-02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全国的反贪形势一片大好,不论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揪出了大批的老虎、苍蝇,反腐成果显著。尽管如此,案件线索少、发现线索难,依然是当前制约反贪工作的一大瓶颈。“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缺乏案件线索,再好的侦查队伍也难以查处贪官污吏。因此,如何利用现有资源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来源,从而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进一步有力查处,是值得我们每一名反贪人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匮乏的原因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的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被动受理,如发案单位控告、公民个人举报、纪检监察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二是主动发现,如自行调查发现、在案件调查中主动获得他案线索等。
(一) 主观原因
1.线索缺乏统一的收集、整合、评估、总结工作:五花八门的案件线索决定了各级反贪部门需要建立线索的收集、整合、评估平台或类似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举报线索的作用。但现实情形是,各地反贪部门仅有很少的单位设有这样的办案系统,或存在类似的线索收集、评估机制,更多的办案单位是办一件、扔一件,缺乏对历年来获得的各类线索进行分类、整合、评估、总结工作。这是实践中诸多办案单位线索匮乏的主要原因。
2.部分检察机关对于线索收集工作重视程度欠缺: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更能凸显指挥者对于线索收集、初查、侦查工作的引领和整体把握作用,实务中检察机关办理的优质职务犯罪案件案件无右于此。然而,也存在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对于反贪线索的收集、整合、评估工作并不重视,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案件数量、质量大幅度下滑,包括人员保障、技术支持、办案策略等多方面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侦防一体、侦查信息化建设等实质性制度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发展运用。
3.反贪干警主动获取案件线索的意识不强:反贪干警主动发现、获取案件线索的主动性不强或者是不想发现、不能发现都制约了我们深挖案件线索的能力。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并印发了《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方案》。该方案中明确检察机关查办涉农领域案件八大方面案件。其中仅惠民政策性补贴方面就有诸如粮农补贴、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奶牛良种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农机具补贴等多达十几种的专项补贴。对于这些补贴的政策性文件、资金发放程序、资金落实和实际发放情况,都是需要侦查人员熟悉并掌握的重点数据。但实际情形是,各地各单位对于本地区上述数据的掌握程度参差不齐。不了解这些补贴,我们如何掌握行业规律和具体发案点,又怎么能查获涉农蛀虫?
4.反贪干警缺乏获取、洞悉犯罪线索的能力:无论是在前期摸查线索,还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他案线索,都需要侦查人员敏锐的侦查直觉。一个好的侦查员往往善于运用自己的直觉,科学分析已有的线索内容,根据贪贿案件的犯罪特点和规律,从线索中捕捉有价值的信息作延伸思维,围绕被举报人的主体身份及职权,预测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自觉形成一种或多种调查方案,相对准确地选准突破口,快速有序地展开初查,获取相关证据,为及时进入立案程序奠定良好的基础。 当线索摆在面前,而我们却没有发现的能力,这是所有欠缺办案经验和侦查直觉的办案人所或缺的能力。
(二)客观原因
1.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对于我国刑事法律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都较为熟悉,对于行业内的犯罪手段也了如指掌,这就留给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妄图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事实上,犯罪手段隐蔽化、作案过程复杂化、涉案人员群体化已经成为当今贪污贿赂案件的重要特点,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隐蔽犯罪手段,隐藏犯罪意图,这给反贪人员查找贪腐线索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公民举报,尤其是匿名举报失实情况较多:在公民举报案件中,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取证,真正发现犯罪的案件线索少之又少。作为侦查人员,经过对举报线索的梳理评估,如果判断被举报人确有贪污受贿的职务可能性,则应当进行初查。过多地处理这类案件难免会对侦查人员造成心里上的打击,更是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拓展案件线索来源的主要对策
(一)切实提高干警主动挖掘案件线索的能力和意识
就提高业务水平而言,笔者认为最主要、最快捷、最实用的方式就是长期、不断的办理各类贪腐案件,只有案件经验的不断积累,才能到提升办案水平。因此,笔者建议反贪干警要通过不断地查办案件积累办案经验,这种查办不是办一件,扔一件,而是每案必总结,每案必反思,针对每一特定类型案件进行总结归纳,找到查办案件的最佳模式和发现涉案线索的关键点。同时,对于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基层检察机关领导需加强对案件线索收集工作的重视
案件线索,事关整个反贪工作的有效開展,事关本地区检察机关查办贪腐案件的态势,事关检察机关在本地区的威信形象,因此,各地各级检察机关亟需转变、更新观念,加大对反贪工作,尤其是贪污受贿案件线索收集工作的重视程度,通过大力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整合、评估、分析现有案件线索,及时捕捉、发现本地区各行各业的涉腐信息,以充分保证反贪部门有案可查、有案能查、有案必查。 (三)建立统一的线索收集、分析、评估系统或机制
基于大数据环境下反贪侦查模式转型的内在动力,各地检察机关早已开始尝试建立统一的线索收集、分析、评估系统或相应的机制。各地检察机关开始尝试或者已颇有成效的案件线索收集、分析、评判系统或者工作机制,都能够有力地促进案件线索的发现,对于反贪工作的大力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结合各地检察机关的尝试经验来看,由省级检察机关牵头,利用自身的影响力与本地区的省级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将反贪工作需要的人员、工商、税务、土地、财政、通信等基础数据信息纳入到筹建的线索系统中来,加之结合检察系统自身掌握的各类信息,利用统一的计算机应用平台整合成为高效、便捷的全省案件线索收集、分析、评判系统更为可行。
(四)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调配合
针对基层检察机关与本地区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交流较少的现状,笔者建议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区纪检监察机关、本地区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具体做法可参照高检院一直倡导的侦防一体模式,在侦查人员多走访、多调研,广泛搜寻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同时,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加强线索的收集工作,这种收集并不仅仅局限于涉嫌犯罪的线索,而是所有有利于侦查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人员信息、通讯信息、企业性质、相关信息的变动等多方面信息。
(五)加强举报宣传工作,多维度扩展信息来源
为了进一步扩大线索来源,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举报宣传工作。依据实践经验,署名举报的真实性较强,而更多举报人采取的匿名举报方式原因大部分是害怕事后被报复,这其中有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问题,也存在我们的制度建设问题。在检察机关落实有案必查、查实必反馈的同时,可积极探索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同时,侦查人员,尤其是青年反贪干警,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业务书籍、各区县院间经验交流、外出调研等多种渠道学习办案经验,探索案件线索。互联网具有大量的数据信息,这其中就包含许多有利于侦查的信息,诸如工商登记信息,人员信息、通讯信息、企业信息等等。此外,近年来,浙江、湖北、河南等省级检察机关开展“系统抓、抓系统”的侦查办案模式,由省级院统一协调分配,根据本省市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涉腐行业领域,采取全省各下辖院统一集中办理该特定行业案件,通过半年或者一年时间的集中侦查,有力地肃清该行业内的贪腐问题和不正之风。这种办案模式不仅仅获得了良好的实战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也能够充分地通过实战加强各基层单位的协调配合,真正地使全省的反贪尖兵拧成一股绳。
结合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匮乏的原因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笔者认为,各地基层反贪部门一定要改变“等、靠、要”的线索收集模式,加强我们侦查人员自身摸查线索、扩大战果的意识。造成部分基层检察机关线索非常匮乏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还是于我们侦查人员的思想意识问题,应当多调研、多交流、多学习、多比照,將挖掘线索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我们侦查人员自己手里。
注释:
高新平.运用侦查直觉思维分析贪污贿赂案件线索.人民检察.2003(11).
关键词 职务犯罪 案件线索 匮乏
作者简介:赵凯,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22-02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全国的反贪形势一片大好,不论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揪出了大批的老虎、苍蝇,反腐成果显著。尽管如此,案件线索少、发现线索难,依然是当前制约反贪工作的一大瓶颈。“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缺乏案件线索,再好的侦查队伍也难以查处贪官污吏。因此,如何利用现有资源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来源,从而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进一步有力查处,是值得我们每一名反贪人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匮乏的原因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的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被动受理,如发案单位控告、公民个人举报、纪检监察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二是主动发现,如自行调查发现、在案件调查中主动获得他案线索等。
(一) 主观原因
1.线索缺乏统一的收集、整合、评估、总结工作:五花八门的案件线索决定了各级反贪部门需要建立线索的收集、整合、评估平台或类似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举报线索的作用。但现实情形是,各地反贪部门仅有很少的单位设有这样的办案系统,或存在类似的线索收集、评估机制,更多的办案单位是办一件、扔一件,缺乏对历年来获得的各类线索进行分类、整合、评估、总结工作。这是实践中诸多办案单位线索匮乏的主要原因。
2.部分检察机关对于线索收集工作重视程度欠缺: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更能凸显指挥者对于线索收集、初查、侦查工作的引领和整体把握作用,实务中检察机关办理的优质职务犯罪案件案件无右于此。然而,也存在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对于反贪线索的收集、整合、评估工作并不重视,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案件数量、质量大幅度下滑,包括人员保障、技术支持、办案策略等多方面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侦防一体、侦查信息化建设等实质性制度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发展运用。
3.反贪干警主动获取案件线索的意识不强:反贪干警主动发现、获取案件线索的主动性不强或者是不想发现、不能发现都制约了我们深挖案件线索的能力。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并印发了《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方案》。该方案中明确检察机关查办涉农领域案件八大方面案件。其中仅惠民政策性补贴方面就有诸如粮农补贴、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奶牛良种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农机具补贴等多达十几种的专项补贴。对于这些补贴的政策性文件、资金发放程序、资金落实和实际发放情况,都是需要侦查人员熟悉并掌握的重点数据。但实际情形是,各地各单位对于本地区上述数据的掌握程度参差不齐。不了解这些补贴,我们如何掌握行业规律和具体发案点,又怎么能查获涉农蛀虫?
4.反贪干警缺乏获取、洞悉犯罪线索的能力:无论是在前期摸查线索,还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他案线索,都需要侦查人员敏锐的侦查直觉。一个好的侦查员往往善于运用自己的直觉,科学分析已有的线索内容,根据贪贿案件的犯罪特点和规律,从线索中捕捉有价值的信息作延伸思维,围绕被举报人的主体身份及职权,预测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自觉形成一种或多种调查方案,相对准确地选准突破口,快速有序地展开初查,获取相关证据,为及时进入立案程序奠定良好的基础。 当线索摆在面前,而我们却没有发现的能力,这是所有欠缺办案经验和侦查直觉的办案人所或缺的能力。
(二)客观原因
1.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对于我国刑事法律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都较为熟悉,对于行业内的犯罪手段也了如指掌,这就留给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妄图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事实上,犯罪手段隐蔽化、作案过程复杂化、涉案人员群体化已经成为当今贪污贿赂案件的重要特点,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隐蔽犯罪手段,隐藏犯罪意图,这给反贪人员查找贪腐线索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公民举报,尤其是匿名举报失实情况较多:在公民举报案件中,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取证,真正发现犯罪的案件线索少之又少。作为侦查人员,经过对举报线索的梳理评估,如果判断被举报人确有贪污受贿的职务可能性,则应当进行初查。过多地处理这类案件难免会对侦查人员造成心里上的打击,更是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拓展案件线索来源的主要对策
(一)切实提高干警主动挖掘案件线索的能力和意识
就提高业务水平而言,笔者认为最主要、最快捷、最实用的方式就是长期、不断的办理各类贪腐案件,只有案件经验的不断积累,才能到提升办案水平。因此,笔者建议反贪干警要通过不断地查办案件积累办案经验,这种查办不是办一件,扔一件,而是每案必总结,每案必反思,针对每一特定类型案件进行总结归纳,找到查办案件的最佳模式和发现涉案线索的关键点。同时,对于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基层检察机关领导需加强对案件线索收集工作的重视
案件线索,事关整个反贪工作的有效開展,事关本地区检察机关查办贪腐案件的态势,事关检察机关在本地区的威信形象,因此,各地各级检察机关亟需转变、更新观念,加大对反贪工作,尤其是贪污受贿案件线索收集工作的重视程度,通过大力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整合、评估、分析现有案件线索,及时捕捉、发现本地区各行各业的涉腐信息,以充分保证反贪部门有案可查、有案能查、有案必查。 (三)建立统一的线索收集、分析、评估系统或机制
基于大数据环境下反贪侦查模式转型的内在动力,各地检察机关早已开始尝试建立统一的线索收集、分析、评估系统或相应的机制。各地检察机关开始尝试或者已颇有成效的案件线索收集、分析、评判系统或者工作机制,都能够有力地促进案件线索的发现,对于反贪工作的大力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结合各地检察机关的尝试经验来看,由省级检察机关牵头,利用自身的影响力与本地区的省级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将反贪工作需要的人员、工商、税务、土地、财政、通信等基础数据信息纳入到筹建的线索系统中来,加之结合检察系统自身掌握的各类信息,利用统一的计算机应用平台整合成为高效、便捷的全省案件线索收集、分析、评判系统更为可行。
(四)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调配合
针对基层检察机关与本地区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交流较少的现状,笔者建议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区纪检监察机关、本地区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具体做法可参照高检院一直倡导的侦防一体模式,在侦查人员多走访、多调研,广泛搜寻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同时,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加强线索的收集工作,这种收集并不仅仅局限于涉嫌犯罪的线索,而是所有有利于侦查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人员信息、通讯信息、企业性质、相关信息的变动等多方面信息。
(五)加强举报宣传工作,多维度扩展信息来源
为了进一步扩大线索来源,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举报宣传工作。依据实践经验,署名举报的真实性较强,而更多举报人采取的匿名举报方式原因大部分是害怕事后被报复,这其中有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问题,也存在我们的制度建设问题。在检察机关落实有案必查、查实必反馈的同时,可积极探索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同时,侦查人员,尤其是青年反贪干警,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业务书籍、各区县院间经验交流、外出调研等多种渠道学习办案经验,探索案件线索。互联网具有大量的数据信息,这其中就包含许多有利于侦查的信息,诸如工商登记信息,人员信息、通讯信息、企业信息等等。此外,近年来,浙江、湖北、河南等省级检察机关开展“系统抓、抓系统”的侦查办案模式,由省级院统一协调分配,根据本省市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涉腐行业领域,采取全省各下辖院统一集中办理该特定行业案件,通过半年或者一年时间的集中侦查,有力地肃清该行业内的贪腐问题和不正之风。这种办案模式不仅仅获得了良好的实战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也能够充分地通过实战加强各基层单位的协调配合,真正地使全省的反贪尖兵拧成一股绳。
结合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匮乏的原因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笔者认为,各地基层反贪部门一定要改变“等、靠、要”的线索收集模式,加强我们侦查人员自身摸查线索、扩大战果的意识。造成部分基层检察机关线索非常匮乏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还是于我们侦查人员的思想意识问题,应当多调研、多交流、多学习、多比照,將挖掘线索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我们侦查人员自己手里。
注释:
高新平.运用侦查直觉思维分析贪污贿赂案件线索.人民检察.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