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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第12号为加强我市资源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起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开采石灰石、地下热水(民用供暖、农用大棚以及回灌的地下热水除外)、矿泉水、叶腊石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