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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建筑安全整体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因其不但可以替代繁重的体力劳动,而且可以加快施工速度的优势,在现代建筑业中已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建筑工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据广东省2009年第一季度的安全生产统计数据分析,发生在外用电梯和井字架的死亡事故有3起3人,其中2起高处坠落,1起机具伤害,说明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仍比较薄弱,在人员上岗资格、设备备案登记、检测验收、日常使用和维修保养各方面应继续加强监管。如何改善这种状况,很值得我们这些一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者思考。
2.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建筑市场的开放,许多个人、各类型企业都能够根据自身的需求,自主购买和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从而导致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所有制形式打破了原来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模式,近十年来国有企业自有起重机械设备保有率呈快速下降的趋势,建筑起重机械所有制模式呈现多元化的格局。
随着推进建筑施工队伍专业化的政策推进,一大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公司成立,建筑起重机械市场租赁的行为日趋普遍,这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提供了多种起重机械设备的选择方式。但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也存在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的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在起重机械设备性能、安全使用和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隐患,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政府监管效率仍有待提高,社会监督体系仍有不完善的地方,从而导致起重机械事故伤害仍属建筑施工伤亡事故高发类别。
3、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颁发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建设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两个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的法规,法规的颁布有力地促进了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但历史和现状仍留给我们这些一线安全监督管理者不少棘手的问题:
(1)备案时技术资料不全的问题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颁布,在此之前购买、使用年限又不长的建筑起重机械,由于技术资料保管不善,无法完整提供规定要求的维修保养及历次安装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就将该设备淘汰或禁止使用。
(2)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号难以统一,备案编号标识不清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的跨区经营,有的设备在项目所在地购买并备案,完工后回到公司注册地后又在当地备案,使一台设备有两个或以上的备案号,由于保管不善,有的起重机械设备在现场机架上除了看到生产厂家信息,内置设备的铭牌外,很难在机身上发现其它与备案有关的标志了。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过程中事故多发的问题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施工组织混乱,不按方案施工,违章作业,使用不具备资格的安拆人员等,造成安装拆卸起重机械时安全事故高发。
(4)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选型、采购和验收管理把关不严问题
部分企业无专门的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和专业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缺乏科学的选型、采购和验收;现场验收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进场验收流于形式。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不认真、维护保养不落实、安全防范效果不明显。更甚者,部分经济落后区域,还出现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起重机械设备由非专业队伍、人员安装,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等情况。
(5)日常使用中缺乏维护保养的问题
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逐渐形成了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比“购买”更经济的观念,“重使用、轻管理” “人歇机不歇”的错误认识也随之产生。由于租赁来的起重机械设备不是自己的,只要能够满足自己施工使用需求就行,在施工企业中普遍产生了重使用、轻管理的错误观点,认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部门、维护保养人员可有可无,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造成管理部门、维护保养人员被削减。在日常过程中除非机械不能正常运转,否则是不会停机维护保养的。起重机械设备的超合理利用率,造成机械本身的结构疲劳, 安全隐患日益增多,且该类隐患不易发现。
(6)监理、行政监督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薄弱的问题
在建工程项目的增多,但工程项目监理部的起重机械设备专业监理人员短缺,加上现状建筑市场监理单位的从属地位,使监理人员很难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也难进行有效的制止。从一定程度上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的验收、使用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处于各种原因,对监督管理工作不落实,做老好人,对违规行为没有认真严格处罚,从而纵容了违规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7)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多发的问题
部分特种作业人员及使用人员素质较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又是“速成班”,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缺乏对其进行持续性的岗位知识和技能的再培训、再教育。导致操作人员及指挥人员安全作业意识差,普遍存在侥幸心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在使用中为了一时的方便,安全装置被人为拆除;实际操作中,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对应问题的解决方法探讨
(1)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相关企业、人员的退出机制的落实
虽然已经推行了市场准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但目前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多为市场的准入许可,市场退出的案例却是凤毛麟角。这就造成企业、人员普遍存在重申报准入,轻日常安全管理落实,认为日常安全管理投入能省就省,将就过去就行了,没必要搞的太好,真有事时,找人摆平就行了,抱有侥幸心理的企业和管理人员不在少数,这种状况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滞后,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因此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市场退出机制的落实, 防范企业、管理人员做老好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将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到足够的高度,使安全生产管理效果与企业的生存、管理人员的岗位挂钩。 (2)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对进入辖区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分类登记、实施备案准入制度,通过组织专业的评估小组,对建筑起重机械统一进行分类产权备案,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台账,在辖区内联网,争取早日建立全国联网管理平台。
在新旧制度的衔接过渡阶段,制定适合本地区状况的过渡措施,针对使用年限不长但资料不全的起重机械,通过实施安全评估,完善技术资料,对安全评估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给予备案,安全评估不合格的设备不予备案。对外地流入的、设备在转让时大多使用一段时间但无确切的累计的运转记录,无定期的检验报告、维修及技术改造记录的,按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不全,一律不予产权备案、出租和使用。通过这些措施,用最短的时间完成与规定的接轨,提高本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水平。
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准入门槛,制定市场准入的具体资格要求,将市场准入纳入行政管理范畴,将行业准入自律变为行政强制。
(3)落实统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编号及标识,逐步建立全国联网的备案平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号应和出厂时的编号关联,就像汽车的发动机号和牌照登记一样,实现建筑起重机械产品使用编号统一管理。
起重机械的相关规程规定:在起重机械易于观察的位置应固定产品标牌。但现场实际情况是:不少的建筑起重机械上无产品铭牌或铭牌不清,这对现场监督检查带来很大管理难度,如何判定该台机械是否为申报登记备案的那台设备?即使铭牌仍在,但由于标准节没有铭牌,到底该检查标准节是否与起重设备配套?还是同一厂家不同产品互换或施工单位自制?
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技术规范,统一起重机械出厂时的出厂编号,要求起重机械生产厂家将该编号标记于起重机械每一个可拆分的大构件中,如标准节,塔冒等,且该编号不可清除,并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如发现无铭牌、铭牌不清、伪造铭牌、更改铭牌的,该起重设备配件禁止使用。
国家还应尽快建立联网的起重机械备案服务平台,供生产厂家、产权单位、安装单位、检测单位、使用单位、监督单位等相关参与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各方在该平台上实施网上制造监申报、产权备案申报、使用告知申报、检测结果公示、日常维护情况记录等。授权给各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内审批申报事项。应用网络技术实施出厂编号、使用初始登记号配套锁定功能,防止重复登记,从而能让各起重机械参与各方能及时查询、了解起重机械的各种状况,更便于跟踪落实使用过程中的各项制度的落实和责任人,为各级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了一个对建筑起重机械从制造到使用直至报废全过程的动态的监督监管平台。
(4)加强监督管理,发挥落实监管单位的管理职权,利用行政手段严控安(拆)过程不良行为。
为减少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过程中事故发生的概率,要落实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中的检查、监督、验收制度,发挥监理单位的管理职能。
首要是加强监理单位自身队伍的素质建设,针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监理单位在报建时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建筑起重机械专门知识,能对安装拆卸方案进行专业审批,对安装拆卸单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现场审核并做好记录,坚决杜绝出现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过程中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不上岗,上岗没有的现象。监理工程师还应核对安装拆卸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流程,对安装拆卸过程中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给与有效制止,并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单位,有拒绝验收签字,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置权;同时,对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职责、包庇违章行为的,一经查实,行政主管部门须对相关人员、单位进行严厉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承接新任务。
作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拆卸告知的作业,对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严厉处罚,并记入各自不良行为记录。上级管理部门要组织督查组督查下级个各相关监督组的检查落实情况,对纵容包庇违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通过强有力的处罚手段,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不良行为的发生,并从制度上严格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而控制和避免安装拆卸过程事故的发生。
(5) 理顺租赁及使用单位的维护保养关系,确保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的落实
按规定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但实际上,使用单位使用租赁来的起重机械设备,受利益驱使,承租者只要求设备在租赁期内实现机械的最大使用价值,至于设备期后的使用价值与承租方无关,承租方自然不会投入更多的资源去延续机械设备的后续使用价值,在承租期内,使用单位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得过且过,从而给起重机械的使用留下隐患。而租赁企业有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专业人员,他们是设备的所有者,设备的完好率和工况直接影响他们后期经济利益的实现,他们有意愿和能力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
针对这种现状,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使用单位与租赁企业(产权单位)签订《委托保养协议》,按规定对设备提供维护保养,并将这一条件作为登记使用的必备条件执行,使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常态化、专业化。另一方面,要求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与起重机械的限制使用期限结合,有详细良好的维修保养纪录的起重机械可以申请延长使用年限,通过这些手段调动租赁企业维护保养的积极性,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6)利用新技术,防范违规操作及误操作,消除人的不安全因素
在保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方面,人的因素起到决定作用。主要表现为:维护保养的实施和监督;操作人员对操作条件的判断;操作人员对紧急情况的正确判断及处置。如果建筑起重机械能够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则其安全性能必然会大为改观。
正是因为人的主观能动性,导致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一些不符合安全规程的行为,如何避免这些不安全行为的发生?我们也可以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利用科技手段,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灾害性事故的发生。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如何让这一科学论断,充分体现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上?通过技术开发,将建筑起重设备的机械安全装置变为数字化,通过软件开发,给每套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安全监控软件,所有安全管理装置及操作装置可集中在数控操作平台,通过传感器控制起重机械的工作状态。如在设定的时间内,维护保养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了规定的维护保养后,通过数控平台向监理单位进行申请使用,待监理单位核实后,建筑起重机械才可以继续使用,否则,起重机械在设定时间到达后,就自动断电停止运行。又如在违章操作或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的情况下,起重机械设备的控制系统能让起重机械不执行这些错误的指令等等。
通过积极开发和推广安全监控设备的智能化,一方面可以准确真实地记录机械的运行情况,作为监督部门管理、执法的依据,进而督促操作和指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隐患。
虽然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智能化的过程中,会导致设备成本的提高,但相对于安全生产和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处理、事故经济损失,我们可以看到,那些成本的提高是微不足道的了。
5、结束语
在我们日常的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中,除了熟悉法规及技术规范,还要对现状的一些现象、矛盾、困难要善于发现、总结,抓住问题的本质,对一些问题,要勇于探索思考,寻求解决方法和途径,通过行政手段,技术手段解决问题。这样我们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定能做得更好,也一定能将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控制在最低程度。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建筑安全整体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因其不但可以替代繁重的体力劳动,而且可以加快施工速度的优势,在现代建筑业中已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建筑工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据广东省2009年第一季度的安全生产统计数据分析,发生在外用电梯和井字架的死亡事故有3起3人,其中2起高处坠落,1起机具伤害,说明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仍比较薄弱,在人员上岗资格、设备备案登记、检测验收、日常使用和维修保养各方面应继续加强监管。如何改善这种状况,很值得我们这些一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者思考。
2.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建筑市场的开放,许多个人、各类型企业都能够根据自身的需求,自主购买和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从而导致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所有制形式打破了原来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模式,近十年来国有企业自有起重机械设备保有率呈快速下降的趋势,建筑起重机械所有制模式呈现多元化的格局。
随着推进建筑施工队伍专业化的政策推进,一大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公司成立,建筑起重机械市场租赁的行为日趋普遍,这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提供了多种起重机械设备的选择方式。但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也存在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的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在起重机械设备性能、安全使用和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隐患,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政府监管效率仍有待提高,社会监督体系仍有不完善的地方,从而导致起重机械事故伤害仍属建筑施工伤亡事故高发类别。
3、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颁发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建设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两个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的法规,法规的颁布有力地促进了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但历史和现状仍留给我们这些一线安全监督管理者不少棘手的问题:
(1)备案时技术资料不全的问题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颁布,在此之前购买、使用年限又不长的建筑起重机械,由于技术资料保管不善,无法完整提供规定要求的维修保养及历次安装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就将该设备淘汰或禁止使用。
(2)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号难以统一,备案编号标识不清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的跨区经营,有的设备在项目所在地购买并备案,完工后回到公司注册地后又在当地备案,使一台设备有两个或以上的备案号,由于保管不善,有的起重机械设备在现场机架上除了看到生产厂家信息,内置设备的铭牌外,很难在机身上发现其它与备案有关的标志了。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过程中事故多发的问题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施工组织混乱,不按方案施工,违章作业,使用不具备资格的安拆人员等,造成安装拆卸起重机械时安全事故高发。
(4)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选型、采购和验收管理把关不严问题
部分企业无专门的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和专业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缺乏科学的选型、采购和验收;现场验收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进场验收流于形式。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不认真、维护保养不落实、安全防范效果不明显。更甚者,部分经济落后区域,还出现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起重机械设备由非专业队伍、人员安装,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等情况。
(5)日常使用中缺乏维护保养的问题
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逐渐形成了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比“购买”更经济的观念,“重使用、轻管理” “人歇机不歇”的错误认识也随之产生。由于租赁来的起重机械设备不是自己的,只要能够满足自己施工使用需求就行,在施工企业中普遍产生了重使用、轻管理的错误观点,认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部门、维护保养人员可有可无,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造成管理部门、维护保养人员被削减。在日常过程中除非机械不能正常运转,否则是不会停机维护保养的。起重机械设备的超合理利用率,造成机械本身的结构疲劳, 安全隐患日益增多,且该类隐患不易发现。
(6)监理、行政监督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薄弱的问题
在建工程项目的增多,但工程项目监理部的起重机械设备专业监理人员短缺,加上现状建筑市场监理单位的从属地位,使监理人员很难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也难进行有效的制止。从一定程度上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的验收、使用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处于各种原因,对监督管理工作不落实,做老好人,对违规行为没有认真严格处罚,从而纵容了违规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7)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多发的问题
部分特种作业人员及使用人员素质较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又是“速成班”,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缺乏对其进行持续性的岗位知识和技能的再培训、再教育。导致操作人员及指挥人员安全作业意识差,普遍存在侥幸心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在使用中为了一时的方便,安全装置被人为拆除;实际操作中,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对应问题的解决方法探讨
(1)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相关企业、人员的退出机制的落实
虽然已经推行了市场准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但目前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多为市场的准入许可,市场退出的案例却是凤毛麟角。这就造成企业、人员普遍存在重申报准入,轻日常安全管理落实,认为日常安全管理投入能省就省,将就过去就行了,没必要搞的太好,真有事时,找人摆平就行了,抱有侥幸心理的企业和管理人员不在少数,这种状况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滞后,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因此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市场退出机制的落实, 防范企业、管理人员做老好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将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到足够的高度,使安全生产管理效果与企业的生存、管理人员的岗位挂钩。 (2)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对进入辖区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分类登记、实施备案准入制度,通过组织专业的评估小组,对建筑起重机械统一进行分类产权备案,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台账,在辖区内联网,争取早日建立全国联网管理平台。
在新旧制度的衔接过渡阶段,制定适合本地区状况的过渡措施,针对使用年限不长但资料不全的起重机械,通过实施安全评估,完善技术资料,对安全评估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给予备案,安全评估不合格的设备不予备案。对外地流入的、设备在转让时大多使用一段时间但无确切的累计的运转记录,无定期的检验报告、维修及技术改造记录的,按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不全,一律不予产权备案、出租和使用。通过这些措施,用最短的时间完成与规定的接轨,提高本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水平。
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准入门槛,制定市场准入的具体资格要求,将市场准入纳入行政管理范畴,将行业准入自律变为行政强制。
(3)落实统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编号及标识,逐步建立全国联网的备案平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号应和出厂时的编号关联,就像汽车的发动机号和牌照登记一样,实现建筑起重机械产品使用编号统一管理。
起重机械的相关规程规定:在起重机械易于观察的位置应固定产品标牌。但现场实际情况是:不少的建筑起重机械上无产品铭牌或铭牌不清,这对现场监督检查带来很大管理难度,如何判定该台机械是否为申报登记备案的那台设备?即使铭牌仍在,但由于标准节没有铭牌,到底该检查标准节是否与起重设备配套?还是同一厂家不同产品互换或施工单位自制?
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技术规范,统一起重机械出厂时的出厂编号,要求起重机械生产厂家将该编号标记于起重机械每一个可拆分的大构件中,如标准节,塔冒等,且该编号不可清除,并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如发现无铭牌、铭牌不清、伪造铭牌、更改铭牌的,该起重设备配件禁止使用。
国家还应尽快建立联网的起重机械备案服务平台,供生产厂家、产权单位、安装单位、检测单位、使用单位、监督单位等相关参与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各方在该平台上实施网上制造监申报、产权备案申报、使用告知申报、检测结果公示、日常维护情况记录等。授权给各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内审批申报事项。应用网络技术实施出厂编号、使用初始登记号配套锁定功能,防止重复登记,从而能让各起重机械参与各方能及时查询、了解起重机械的各种状况,更便于跟踪落实使用过程中的各项制度的落实和责任人,为各级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了一个对建筑起重机械从制造到使用直至报废全过程的动态的监督监管平台。
(4)加强监督管理,发挥落实监管单位的管理职权,利用行政手段严控安(拆)过程不良行为。
为减少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过程中事故发生的概率,要落实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中的检查、监督、验收制度,发挥监理单位的管理职能。
首要是加强监理单位自身队伍的素质建设,针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监理单位在报建时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建筑起重机械专门知识,能对安装拆卸方案进行专业审批,对安装拆卸单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现场审核并做好记录,坚决杜绝出现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过程中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不上岗,上岗没有的现象。监理工程师还应核对安装拆卸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流程,对安装拆卸过程中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给与有效制止,并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单位,有拒绝验收签字,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置权;同时,对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职责、包庇违章行为的,一经查实,行政主管部门须对相关人员、单位进行严厉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承接新任务。
作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拆卸告知的作业,对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严厉处罚,并记入各自不良行为记录。上级管理部门要组织督查组督查下级个各相关监督组的检查落实情况,对纵容包庇违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通过强有力的处罚手段,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不良行为的发生,并从制度上严格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而控制和避免安装拆卸过程事故的发生。
(5) 理顺租赁及使用单位的维护保养关系,确保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的落实
按规定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但实际上,使用单位使用租赁来的起重机械设备,受利益驱使,承租者只要求设备在租赁期内实现机械的最大使用价值,至于设备期后的使用价值与承租方无关,承租方自然不会投入更多的资源去延续机械设备的后续使用价值,在承租期内,使用单位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得过且过,从而给起重机械的使用留下隐患。而租赁企业有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专业人员,他们是设备的所有者,设备的完好率和工况直接影响他们后期经济利益的实现,他们有意愿和能力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
针对这种现状,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使用单位与租赁企业(产权单位)签订《委托保养协议》,按规定对设备提供维护保养,并将这一条件作为登记使用的必备条件执行,使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常态化、专业化。另一方面,要求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与起重机械的限制使用期限结合,有详细良好的维修保养纪录的起重机械可以申请延长使用年限,通过这些手段调动租赁企业维护保养的积极性,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6)利用新技术,防范违规操作及误操作,消除人的不安全因素
在保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方面,人的因素起到决定作用。主要表现为:维护保养的实施和监督;操作人员对操作条件的判断;操作人员对紧急情况的正确判断及处置。如果建筑起重机械能够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则其安全性能必然会大为改观。
正是因为人的主观能动性,导致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一些不符合安全规程的行为,如何避免这些不安全行为的发生?我们也可以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利用科技手段,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灾害性事故的发生。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如何让这一科学论断,充分体现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上?通过技术开发,将建筑起重设备的机械安全装置变为数字化,通过软件开发,给每套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安全监控软件,所有安全管理装置及操作装置可集中在数控操作平台,通过传感器控制起重机械的工作状态。如在设定的时间内,维护保养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了规定的维护保养后,通过数控平台向监理单位进行申请使用,待监理单位核实后,建筑起重机械才可以继续使用,否则,起重机械在设定时间到达后,就自动断电停止运行。又如在违章操作或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的情况下,起重机械设备的控制系统能让起重机械不执行这些错误的指令等等。
通过积极开发和推广安全监控设备的智能化,一方面可以准确真实地记录机械的运行情况,作为监督部门管理、执法的依据,进而督促操作和指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隐患。
虽然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智能化的过程中,会导致设备成本的提高,但相对于安全生产和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处理、事故经济损失,我们可以看到,那些成本的提高是微不足道的了。
5、结束语
在我们日常的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中,除了熟悉法规及技术规范,还要对现状的一些现象、矛盾、困难要善于发现、总结,抓住问题的本质,对一些问题,要勇于探索思考,寻求解决方法和途径,通过行政手段,技术手段解决问题。这样我们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定能做得更好,也一定能将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控制在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