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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立法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循。供应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相关罚则进行了明确。但近年来,供应商因在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而导致中标无效且被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案例频频曝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