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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石化行业大量存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手段方式偷逃消费税“变名销售”的行为,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并没有虚抵增值税税款的主观目的,也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客观后果.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了巨额消费税税款,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论处,司法实务中该行为构成此罪与彼罪的争议仍然存在并亟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