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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提出“循环经济”一词,循环经济日益为世界各国所关注。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先进的经济形态,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达到循环经济这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与目标,建立一个日益完善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是可行的、更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环境资源所展现的不足
1.自然环境先天不足
我国的自然环境存在先天不足的弱点:65%的国土面积是山地或丘陵,33%的国土面积是干旱地区或荒漠地区,35%的国土面积常年受到土壤侵蚀和沙漠化的影响。在这种脆弱的环境下,由于人口的急剧增加,再加上人类不适当的活动,生态恶化范围在不断扩大,危害程度也在加剧。环境污染在加剧。全国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很大;酸雨污染突出;工业和生活废水排放总量突破了450亿吨,江河湖海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日益突出。总的来看,环境污染从点源污染扩展到面源污染,从城市污染扩展到乡镇污染,从江河污染扩一展到海域污染,从一般污染扩展到有毒有害污染,形成了各种污染的叠加和复合态势,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并加剧了资源消耗,制约经济的顺利发展。
2.人口增长对环境的压力
目前我国人口为13亿人,到2020年人日数量将增长到近15亿;同时,随着人均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粮食和其他商品需求会有大幅度的提高,这将给国家各方面特别是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压力。粮食生产量要由目前的4.3亿吨提高到6.2亿吨,近两亿吨的增幅将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的负荷,也将给生态系统的恢复特别是西部的恢复与重建造成困难。中国的农业资源,主要是土地和水源,因此我们只能走集约化的道路,走生态农业的发展之路;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起农民生产粮食和其它农副产品的积极性。为了保障粮食生产,还要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目前日益增多的非农占地。
3.城镇化发展产生的环境问题
2002年我国城镇人口达到5亿,城镇化水平为39.1%;预计到2020年城镇人日可能达到8亿,城镇化水平将达到55%左右。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污染环境的排放物将大量增加,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以及有害化学物质等污染将加大城市环境的压力;机动车急剧增加所造成的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将成为突出的环境问题;现在一些地区已初步形成了城市带,像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京津环渤海地区。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城市状况不好,污染比较严重。未来的15年中我们不能再加剧污染,而只能是改善环境质量。只要按照发展与环境统筹的方针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经济繁荣昌盛、环境清洁优美的新型城市也是可能的。
4.农业生态环境面临巨大挑战
目前我国自然生态退化处于严重时期。由于在干旱、半干旱和亞湿润干旱区内的不适当垦殖、过度放牧和粗放经营,导致了土地大量沙化和退化,自然生态环境恶化到相当严重的程度。目前,水土流失面积达350多万平方公里;草原退化面积达60%以上;沙化土地面积100多万平方公里,荒漠化面积每年正以340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随着“菜篮子”工程的推广,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正在高速发展,污水排放已成为重大污染源。据估计,到2010年前后,COD排放量将占到全国工业污水排放量的60%以上。同时,农村环境随着农业、畜禽养殖业和乡镇工业的发展,环境状况在变差,如果不加强管理、进行积极引导,前景令人担忧。我国农业是在资源利用率低效和物质能量高耗状态下运转的,结果导致了生态的严重恶化,走了一条高投人、高产出、高代价的道路。现在我们必须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目前行业经济发展模式自身所展现的不足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成一个“资源一产品一消费一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促使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的传统工业经济体系转轨到物质的合理使用和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体系,“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而没有真正的废弃物”,其特征是自然资源的低投人、高利用和废弃物的低排放,从而逐步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虽然人类对资源的利用效率在不断提高,不过潜力仍然很大。
相比而言,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由“资源一产品一消费一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形经济。在这种经济中,人们以越来越高的强度把地球上的物质和能源开采出来,在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又把污染和废物大量地排放到环境中去,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通过把资源持续不断地变成废物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导致了许多自然资源的短缺与枯竭,并酿成了灾难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后果。
从以上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依然是靠大量资源消耗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即高投人、低效益、重污染的模式。一方面,工业发展将增大资源和能源的需求量,显现除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繁荣景象;而另一方面,我们明显地看到,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繁荣景象的背后是以牺牲环境和资源的过度消耗作为代价的。当前我国工业化进程到了中期,这个时期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重工业发展占有很大比重,如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煤炭、化工、交通运输等,这些工业的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对环境污染严重。
“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就不可能持续进行。自然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人类社会发展的需求却不断增长,如果这两方面的关系处理不当,必然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可持续发展才能得到实现。”
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自身所展现出的不足
尽管在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清洁生产促进法》是环境立法方向的重大转变,指明了生产领域特别是工业生产领域的发展方向。尽管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2004年会也如期在上海闭幕。论坛原则上通过了《上海宣言》,200多位与会者在宣言中共同呼吁,各级人大和政府要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将循环经济评价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这些都显示出了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经济学家乃至社会公众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所作出的努力,但我们还应当看到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的大环境还远未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立法保障体系更是如此。
从我国循环经济总体立法体系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制订适应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促进法,也缺乏促进经济良性循环的综合性立法,同时更缺乏适应国情与行业特点的单项立法。虽然我国目前已有的部分法律法规对循环经济已有所涉及,但适用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一般性法律条文,此类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以说离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具体化、专门化的目标还相差甚远,调控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还远未形成。
在西方国家,循环经济已经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有些国家甚至以立法的方式加以推进。美国早在1976年就颁布实施了《资源保护回收法》;1990年丹麦通过了《废弃物处理和回收法》;1996年10月生效的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日本在1993年开始实施《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1996年实施《环境基本法》之下,于2000年又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等。与国际循环经济发展相对照的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存在大量空白。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形态,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否定,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是一项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为此,应当制订必要的法律制度,对实施循环经济加以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别要使用经济激励和约束手段,以推动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环境资源所展现的不足
1.自然环境先天不足
我国的自然环境存在先天不足的弱点:65%的国土面积是山地或丘陵,33%的国土面积是干旱地区或荒漠地区,35%的国土面积常年受到土壤侵蚀和沙漠化的影响。在这种脆弱的环境下,由于人口的急剧增加,再加上人类不适当的活动,生态恶化范围在不断扩大,危害程度也在加剧。环境污染在加剧。全国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很大;酸雨污染突出;工业和生活废水排放总量突破了450亿吨,江河湖海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日益突出。总的来看,环境污染从点源污染扩展到面源污染,从城市污染扩展到乡镇污染,从江河污染扩一展到海域污染,从一般污染扩展到有毒有害污染,形成了各种污染的叠加和复合态势,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并加剧了资源消耗,制约经济的顺利发展。
2.人口增长对环境的压力
目前我国人口为13亿人,到2020年人日数量将增长到近15亿;同时,随着人均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粮食和其他商品需求会有大幅度的提高,这将给国家各方面特别是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压力。粮食生产量要由目前的4.3亿吨提高到6.2亿吨,近两亿吨的增幅将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的负荷,也将给生态系统的恢复特别是西部的恢复与重建造成困难。中国的农业资源,主要是土地和水源,因此我们只能走集约化的道路,走生态农业的发展之路;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起农民生产粮食和其它农副产品的积极性。为了保障粮食生产,还要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目前日益增多的非农占地。
3.城镇化发展产生的环境问题
2002年我国城镇人口达到5亿,城镇化水平为39.1%;预计到2020年城镇人日可能达到8亿,城镇化水平将达到55%左右。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污染环境的排放物将大量增加,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以及有害化学物质等污染将加大城市环境的压力;机动车急剧增加所造成的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将成为突出的环境问题;现在一些地区已初步形成了城市带,像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京津环渤海地区。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城市状况不好,污染比较严重。未来的15年中我们不能再加剧污染,而只能是改善环境质量。只要按照发展与环境统筹的方针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经济繁荣昌盛、环境清洁优美的新型城市也是可能的。
4.农业生态环境面临巨大挑战
目前我国自然生态退化处于严重时期。由于在干旱、半干旱和亞湿润干旱区内的不适当垦殖、过度放牧和粗放经营,导致了土地大量沙化和退化,自然生态环境恶化到相当严重的程度。目前,水土流失面积达350多万平方公里;草原退化面积达60%以上;沙化土地面积100多万平方公里,荒漠化面积每年正以340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随着“菜篮子”工程的推广,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正在高速发展,污水排放已成为重大污染源。据估计,到2010年前后,COD排放量将占到全国工业污水排放量的60%以上。同时,农村环境随着农业、畜禽养殖业和乡镇工业的发展,环境状况在变差,如果不加强管理、进行积极引导,前景令人担忧。我国农业是在资源利用率低效和物质能量高耗状态下运转的,结果导致了生态的严重恶化,走了一条高投人、高产出、高代价的道路。现在我们必须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目前行业经济发展模式自身所展现的不足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成一个“资源一产品一消费一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促使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的传统工业经济体系转轨到物质的合理使用和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体系,“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而没有真正的废弃物”,其特征是自然资源的低投人、高利用和废弃物的低排放,从而逐步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虽然人类对资源的利用效率在不断提高,不过潜力仍然很大。
相比而言,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由“资源一产品一消费一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形经济。在这种经济中,人们以越来越高的强度把地球上的物质和能源开采出来,在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又把污染和废物大量地排放到环境中去,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通过把资源持续不断地变成废物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导致了许多自然资源的短缺与枯竭,并酿成了灾难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后果。
从以上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依然是靠大量资源消耗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即高投人、低效益、重污染的模式。一方面,工业发展将增大资源和能源的需求量,显现除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繁荣景象;而另一方面,我们明显地看到,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繁荣景象的背后是以牺牲环境和资源的过度消耗作为代价的。当前我国工业化进程到了中期,这个时期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重工业发展占有很大比重,如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煤炭、化工、交通运输等,这些工业的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对环境污染严重。
“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就不可能持续进行。自然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人类社会发展的需求却不断增长,如果这两方面的关系处理不当,必然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可持续发展才能得到实现。”
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自身所展现出的不足
尽管在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清洁生产促进法》是环境立法方向的重大转变,指明了生产领域特别是工业生产领域的发展方向。尽管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2004年会也如期在上海闭幕。论坛原则上通过了《上海宣言》,200多位与会者在宣言中共同呼吁,各级人大和政府要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将循环经济评价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这些都显示出了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经济学家乃至社会公众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所作出的努力,但我们还应当看到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的大环境还远未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立法保障体系更是如此。
从我国循环经济总体立法体系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制订适应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促进法,也缺乏促进经济良性循环的综合性立法,同时更缺乏适应国情与行业特点的单项立法。虽然我国目前已有的部分法律法规对循环经济已有所涉及,但适用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一般性法律条文,此类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以说离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具体化、专门化的目标还相差甚远,调控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还远未形成。
在西方国家,循环经济已经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有些国家甚至以立法的方式加以推进。美国早在1976年就颁布实施了《资源保护回收法》;1990年丹麦通过了《废弃物处理和回收法》;1996年10月生效的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日本在1993年开始实施《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1996年实施《环境基本法》之下,于2000年又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等。与国际循环经济发展相对照的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存在大量空白。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形态,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否定,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是一项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为此,应当制订必要的法律制度,对实施循环经济加以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别要使用经济激励和约束手段,以推动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