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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来进行的“三权分置”改革,将土地经营权从现有权利中分离出来,以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有效流转,但并未对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进行界定,现行的土地经营权呈现出明显的债权性质,此种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不足以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保护尽到完全的保护和救济,也不利于实现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