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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体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通过分析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找出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应对防治措施。
关键词:招投标市场 不正当竞争行为 分析 应对防止措施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实例
工程施工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是弄虚作假。如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如,某市纪检部门今年6月份查处的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在某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中,该公司为了在评标中提高分数,伪造经营业绩。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三是围标、陪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四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连三级企业都没有。如去年公开招标的某医院综合病房楼工程,中标单位是一级企业.几经转包,实际施工者仅是一名包工头,以个人名义与前一手转包的企业签订了一个简单的协议。该工程现因民工工资纠纷而被有关部门查处。继而发现存在工程转包问题.但该名接受转包的包工头早已逃之天天。五是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如行贿等)在工程建设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如,我市城郊某村的旧村改造工程,中标价仅为500多万元.但经过几次追加预算。实际成交的合同价为700多万元。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因分析
(一)现有法规体系不够严谨完善,存在有机可乘的空间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法规,《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给招标人弹性空间,法律法规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缺乏,对于竞争非常激烈招标投标市场,法律法规留下有机可乘的空间可能直接影响招标结果。
(二)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针对违规现象无强制性处理措施
近几年.为了加大工程建设反腐败力度,各級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往往比较缺乏,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由于监督部门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能受到削弱。现行的招标代理运作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招投标监管机制和管理人员素质有待于加强,评标及专家管理机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滋生的根源
工程建设中较大的利润空间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滋生的根源。较大的利润空间一方面驱使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择手段。另一方面为投标人不择手段竞标提供了资金来源。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
(一)加快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的建立进度,加大招投标市场的立法力度
招投标是一个竞争的过程,应该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投标的具体规发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 ,起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基础性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但是招投标的立法已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大招投标市场的立法力度势在必行,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必须对招投标市场的性质、功能、管理等问题进行明确。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
当前,标投标中违规行为形式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隐蔽性强,调查处理的难度加大,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工作面临严峻考验。因此要加大招标投标的公开力度,把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动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虽然《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加上地方保护等原因,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因此,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可以考虑加大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才能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规范招投标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改进信息发布制度,确保招标信息公开透明;改进资审人嗣办法,严格人围关;坚持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严格坚持科学合理的量化评标办法,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切实加强标底价格管理,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必须抓好招标控制价的“编、审、定”三个环节,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以现行工程造价管理政策为基本依据,不得在招标控制价编制中故意压价和高估冒算;控制价审查时,应和编制人员核实其编制中的失误,并予以调整;控制价审定备案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严格评标专家责任.建立评标定标专家人才库,尽量减少评标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加强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健康运行.推进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遏制串通投标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四)规范招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采取措施防止投标人串标
在招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环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而有效预防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
目前建设工程招标已经逐渐采用电子评标、暗标方式,评标委员会只对主管部门监管的数据库中的暗标进行打分,杜绝了可能出现的不公正行为。评标方法一般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由于投标报价是主要的竞争,一些投标方片面追求低标价,这就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因此评标时应综合考虑技术标、商务标,尤其应以技术标为核心,不应片面追求低价。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应避免专家凭借主观印象分,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使评分标准制定的更为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何红峰,招标投标法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2]曹雯雯,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实践研究[J].建筑经济.2008(2):53-54
由于体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通过分析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找出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应对防治措施。
关键词:招投标市场 不正当竞争行为 分析 应对防止措施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实例
工程施工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是弄虚作假。如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如,某市纪检部门今年6月份查处的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在某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中,该公司为了在评标中提高分数,伪造经营业绩。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三是围标、陪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四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连三级企业都没有。如去年公开招标的某医院综合病房楼工程,中标单位是一级企业.几经转包,实际施工者仅是一名包工头,以个人名义与前一手转包的企业签订了一个简单的协议。该工程现因民工工资纠纷而被有关部门查处。继而发现存在工程转包问题.但该名接受转包的包工头早已逃之天天。五是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如行贿等)在工程建设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如,我市城郊某村的旧村改造工程,中标价仅为500多万元.但经过几次追加预算。实际成交的合同价为700多万元。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因分析
(一)现有法规体系不够严谨完善,存在有机可乘的空间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法规,《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给招标人弹性空间,法律法规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缺乏,对于竞争非常激烈招标投标市场,法律法规留下有机可乘的空间可能直接影响招标结果。
(二)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针对违规现象无强制性处理措施
近几年.为了加大工程建设反腐败力度,各級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往往比较缺乏,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由于监督部门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能受到削弱。现行的招标代理运作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招投标监管机制和管理人员素质有待于加强,评标及专家管理机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滋生的根源
工程建设中较大的利润空间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滋生的根源。较大的利润空间一方面驱使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择手段。另一方面为投标人不择手段竞标提供了资金来源。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
(一)加快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的建立进度,加大招投标市场的立法力度
招投标是一个竞争的过程,应该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投标的具体规发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 ,起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基础性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但是招投标的立法已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大招投标市场的立法力度势在必行,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必须对招投标市场的性质、功能、管理等问题进行明确。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
当前,标投标中违规行为形式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隐蔽性强,调查处理的难度加大,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工作面临严峻考验。因此要加大招标投标的公开力度,把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动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虽然《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加上地方保护等原因,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因此,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可以考虑加大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才能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规范招投标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改进信息发布制度,确保招标信息公开透明;改进资审人嗣办法,严格人围关;坚持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严格坚持科学合理的量化评标办法,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切实加强标底价格管理,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必须抓好招标控制价的“编、审、定”三个环节,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以现行工程造价管理政策为基本依据,不得在招标控制价编制中故意压价和高估冒算;控制价审查时,应和编制人员核实其编制中的失误,并予以调整;控制价审定备案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严格评标专家责任.建立评标定标专家人才库,尽量减少评标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加强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健康运行.推进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遏制串通投标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四)规范招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采取措施防止投标人串标
在招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环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而有效预防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
目前建设工程招标已经逐渐采用电子评标、暗标方式,评标委员会只对主管部门监管的数据库中的暗标进行打分,杜绝了可能出现的不公正行为。评标方法一般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由于投标报价是主要的竞争,一些投标方片面追求低标价,这就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因此评标时应综合考虑技术标、商务标,尤其应以技术标为核心,不应片面追求低价。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应避免专家凭借主观印象分,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使评分标准制定的更为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何红峰,招标投标法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2]曹雯雯,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实践研究[J].建筑经济.2008(2):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