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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司的准则成立来取代公司的审批成立,是我国公司立法的核心任务,也是改革登记管理制度,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需要。但是,《公司法》施行以来,笔者发现,一些主管部门仍然行使审批权来操作公司的设立,如:我县某镇一家镇办企业与另外两家股东拟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所申请的项目本来不需审批或许可,而在提交的文件中,确有两个不同的所谓“主管部门”分别在文件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据调查,为了盖这两枚章,投资者耗费了半个多月的时间。本文就上述问题谈谈我们的体会。。一、审批制度的弊端“审批’制是指企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