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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但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分析感情确已破裂在实际适用中的问题,对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感情确已破裂的完善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