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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更是明确提出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一决定的实施,是顺应人民群众对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的时代之举,将为检察机关开展检察业务注入新鲜血液,带来新气象、新希望,检察事业将迎来大繁荣、大发展的机遇。希望与困难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在面临新机遇的同时,检察工作也面临新挑战。下面,笔者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浅谈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一、对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理解及其时代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其中的论述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表明党中央下了大力气解决司法体制问题,更加重视改革的顶层设计。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设置和行政区划设置高度重合,检察院人财物高度依赖地方,使得检察各项业务工作容易受到地方干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以致形成了备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推动省以下检察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并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备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切断检察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同地方的关联,地方检察院的人财物不再依赖地方,这对于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办案是重大促进,有利于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稳步前进。
如何理解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今后各级检察院的工资、办公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财政负责。追缴的赃款赃物,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上交国库。同时,人财物统一管理并不等同于垂直管理,而且与垂直管理的内涵差别巨大。垂直管理意味着上下级机构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统一管理主要涉及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问题。
二、监所检察工作的介绍和现状
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业务职能机构之一,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惩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工作重点是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监所检察部门新增八项新的职责: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刑法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社区矫正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财产刑和没收违法所得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等。
监所检察部门素来有“小检察院”之称,监所检察业务点多面广,业务繁多,什么内容都有所涉及,但是很多内容往往只有概括性规定,缺乏细致措施,对具体业务的开展缺乏指导意义,也导致各项业务难以有效开展,不能充分发挥监所检察部门职能。正是由于相关法律的模糊性、缺位以及地方管理制约,监所检察工作开展起来缺乏力度和权威性。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查办职务犯罪难度较大,一直以来都是监所检察工作难以突破的“顽疾”。
三、人财物统一管理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实施,对检察机关工作带来机遇与挑战,对监所检察工作也是如此。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实施,有助于监所检察部门独立公正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不受地方干扰;有利于提升监所检察部门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群众和其他单位人员的法律信仰和敬畏,化工作“被动”为“主动”;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全省统一工资标准,有利于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干警福利待遇,提高干警工作积极性。在看到机遇的同时,我们也该意识到挑战的存在。
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体现了国家和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希望,改革实行,检察机关势必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监所检察工作也将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以后工作必将更严格、更标准、更规范。
针对人财物统一管理对监所工作带来的影响,笔者以为监所检察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机遇和挑战。
1、要加强政治学习,增强执法者的使命感。从事监所检察的干警要从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从“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标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监所检察当作一项使命完成好,尽职尽责地维护法律在刑罚执行环节能得到公正、公平实施。
2、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督能力。监所检察部门业务涉及到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监督对象具有特殊性,监督内容具有广泛性,这都要求从事监所检察的干警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检察干警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熟练掌握与日常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到精通“两法”,熟知“两细则”、“一规定”,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解决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3、要拓宽监所检察工作思路。在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熟练掌握业务知识的基础上,从事监所检察工作的干警还必须具备熟练的工作技巧,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提高法律监督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事监所检察工作的干警要经常深入到在押人员生活、生产、学习三大场所现场办公,及时了解和发现监管场所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随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依法实施监督,从而准确有效地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4、审时度势,适时开展专项检察。监所检察工作任务重,监督范围广。监督起来有时会顾此失彼,这就需要监所检察干警善于研究监督规律,增强对监管场所可能发生问题的预见性,根据监管活动形势变化来确定开展专项检察。如监管场所开展教育整顿期间,我们就应结合整顿情况,以保障被监管人员的权益为重点,发现和纠正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以此推动整体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力,净化监管场所执法环境。
(作者单位: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一、对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理解及其时代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其中的论述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表明党中央下了大力气解决司法体制问题,更加重视改革的顶层设计。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设置和行政区划设置高度重合,检察院人财物高度依赖地方,使得检察各项业务工作容易受到地方干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以致形成了备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推动省以下检察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并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备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切断检察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同地方的关联,地方检察院的人财物不再依赖地方,这对于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办案是重大促进,有利于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稳步前进。
如何理解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今后各级检察院的工资、办公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财政负责。追缴的赃款赃物,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上交国库。同时,人财物统一管理并不等同于垂直管理,而且与垂直管理的内涵差别巨大。垂直管理意味着上下级机构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统一管理主要涉及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问题。
二、监所检察工作的介绍和现状
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业务职能机构之一,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惩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工作重点是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监所检察部门新增八项新的职责: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刑法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社区矫正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财产刑和没收违法所得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等。
监所检察部门素来有“小检察院”之称,监所检察业务点多面广,业务繁多,什么内容都有所涉及,但是很多内容往往只有概括性规定,缺乏细致措施,对具体业务的开展缺乏指导意义,也导致各项业务难以有效开展,不能充分发挥监所检察部门职能。正是由于相关法律的模糊性、缺位以及地方管理制约,监所检察工作开展起来缺乏力度和权威性。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查办职务犯罪难度较大,一直以来都是监所检察工作难以突破的“顽疾”。
三、人财物统一管理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实施,对检察机关工作带来机遇与挑战,对监所检察工作也是如此。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实施,有助于监所检察部门独立公正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不受地方干扰;有利于提升监所检察部门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群众和其他单位人员的法律信仰和敬畏,化工作“被动”为“主动”;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全省统一工资标准,有利于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干警福利待遇,提高干警工作积极性。在看到机遇的同时,我们也该意识到挑战的存在。
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体现了国家和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希望,改革实行,检察机关势必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监所检察工作也将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以后工作必将更严格、更标准、更规范。
针对人财物统一管理对监所工作带来的影响,笔者以为监所检察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机遇和挑战。
1、要加强政治学习,增强执法者的使命感。从事监所检察的干警要从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从“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标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监所检察当作一项使命完成好,尽职尽责地维护法律在刑罚执行环节能得到公正、公平实施。
2、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督能力。监所检察部门业务涉及到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监督对象具有特殊性,监督内容具有广泛性,这都要求从事监所检察的干警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检察干警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熟练掌握与日常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到精通“两法”,熟知“两细则”、“一规定”,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解决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3、要拓宽监所检察工作思路。在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熟练掌握业务知识的基础上,从事监所检察工作的干警还必须具备熟练的工作技巧,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提高法律监督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事监所检察工作的干警要经常深入到在押人员生活、生产、学习三大场所现场办公,及时了解和发现监管场所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随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依法实施监督,从而准确有效地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4、审时度势,适时开展专项检察。监所检察工作任务重,监督范围广。监督起来有时会顾此失彼,这就需要监所检察干警善于研究监督规律,增强对监管场所可能发生问题的预见性,根据监管活动形势变化来确定开展专项检察。如监管场所开展教育整顿期间,我们就应结合整顿情况,以保障被监管人员的权益为重点,发现和纠正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以此推动整体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力,净化监管场所执法环境。
(作者单位: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