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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经审查确认,下列单位依法具有实施行政许可权或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许可权,现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