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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冲突。从解释论出发,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应被定性为"契约的附停止条件",我国的天然孳息归属规则采用的是"结合主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仍应采"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63条于理有据、规定合理,仍可适用。当涉及第三人时,孳息的归属则需要具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