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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0年8月2日8:28分,在离开马塔萨斯港的奥里诺科河上,Global Mariner(简称GM)与Atlantic Crusader(简称AC)发生相撞。
关键词:货船;相撞案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43-01
作者简介:仇璐(1992-),女,汉族,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海商法。
原告GM是一艘刚刚启航的电动齿轮货船,右转从奥里诺科河的上游向下游驶去。被告AC案发当时是在下游处于停泊状态,稍许晃动。原告提出两船的碰撞是由于被告未能控制本船的摇晃,被告提出自己的锚位很安全,原告本应看到自己的船并做好一系列避开措施。双方都控诉对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当天天气晴朗,没什么实质性的风的影响。碰撞发生之前位置分别是这样的:在两艘拖轮拖带和一名引航员指引下,GM开始右转启航,此时另一艘船舶Illapel在距离泊位2.5缆绳处抛锚,正横着GM船。AC船在GM的下游方半英里处,同时也在Illapel船船尾的5缆绳处。碰撞发生的结果是原告GM在很短的几分钟沉入水中,无人员伤亡。
一、争议焦点
(一)AC的泊位是否危险?GM认为AC停在狭窄河道的繁忙泊位中,这就带来了一种风险AC船会晃动并且可能被拖到河道中央,离开了泊位,这种错误的停泊行为是非常危险的。AC认为自己当时的泊位很安全,对于当时的较快的水流速度来讲,本船的晃动是合乎情理的,并且也没有被拖拉离开泊位,一直在泊位无任何危险。
(二)AC在控制船舶晃动方面是否有错?GM提出AC有责任来控制自己船舶的晃动,但AC未能做到:1)船长未给出任何关于控制船舶晃动的指示;2)AC未能停泊在空旷的泊位上;3)AC未在这方面操作方向盘和引擎机器。AC认为在控制船舶晃动上,自己已采取了相关措施,如果过度使用方向盘来控制,情况将会更糟。
(三)究竟什么原因导致了碰撞?GM认为AC多次重新抛锚,导致锚位发生偏移,并且多次重新抛锚后船体发生晃动,AC也未能控制好这种晃动,加上AC船停泊在狭窄的泊位中增加了偏移风险。所以是AC船未使用宽阔泊位和对方向盘和机器操作不当(未能控制好船体摇晃)是碰撞发生的根本原因,AC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或者绝大部分责任。AC认为GM错在未能避开可见的AC,GM的行为使得不管AC怎样控制船体晃动或者在宽阔泊位停泊都无法避免这场碰撞。
二、法官判决
首先,法官认为AC的泊位是安全的。尽管AC在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被发现多次重新抛锚,似乎造成了锚位的不安全。但是AC每次重新抛锚前都观察了港口附近的情况,且GM没有提出任何确凿的证据来证明AC泊位的危险性。大家都知道AC的泊位距离Illapel只有900米,如果AC泊位不安全,那么Illapel的泊位有很大可能也是不安全的。
法官认为GM控诉的AC在控制船舶晃动的错误上前两点是正确的,第三点是不正确的,即:船长未给出任何关于控制船舶晃动的指示和AC未能停泊在空旷的泊位上是正确的,而第三条说AC未将机器设备投入使用来控制船体摇晃不正确。
对于GM在了望和评估方面是否有过错,法官给出的答案是存在过错。首先,船长在他的日志里写道如果他意识到AC在晃动,那么他会与引航员共同商议解决措施,很明显船长与引航员并未讨论,GM所称的发现到AC的晃动便不成立。第二,一旦GM仔细做好了望和评估,那么在做转弯前,他仍有机会选择返回上游而不是撞向下游的AC。GM在进行启航的一系列操作时未考虑到是否会对AC造成碰撞危险,这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七条对于“碰撞危险”的有关规定。
对于最重要的一个问题,GM在出发时的操作是否有错,法官观点如下:1)GM在转弯时存在过失,距离河道下游太远而距离Illapel太近,转弯时速度过快,对于使用机器引擎的反常决定等。2)结果就是GM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遇上AC。这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关于安全速度的相关规定。
法官虽然认可了GM在启航操作时存在过失,但他否认了GM在开始接近AC时的后续操作上存在过失。在那时,一场碰撞已经在所难免,GM怎么操作对碰撞已经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影响。当时AC的不停变换动作被GM观察到,GM船长误认为他在启动船舶而不是抛锚,而引航员认为他在拖拉锚。在这种背景下,船长的直觉反应是停止机器运转,这是可以理解的。在8:27分碰撞即将到来的时刻,大家都是很慌乱的,很难批评船长当时为了减少碰撞影响的一系列举动。不管此时船长是发布指令全速向前还是立即右转,这场灾难都是要发生的,所以对于GM后续操作的批评是不正确的。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到底什么导致了碰撞,法官将矛头指向GM。法官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原则:“最后避碰规则”。“最后避碰规则”的含义是:如果X方与碰撞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即使Y方有过错,也是X方承担全部责任。AC方是否要与GM分担责任的关键就在于如果AC控制了晃动,碰撞是否会依然发生。法官赞同了AC的观点,即使是AC使用宽阔泊位,控制好晃动,GM仍然会撞上AC,所以AC的过错与碰撞不存在因果关系,GM应对碰撞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败诉。
[ 参 考 文 献 ]
[1]钟成雄.船舶碰撞与应急处置[Z].万方,2007.
[2]毛含露.论中国船舶的责任主体[D].北京师范大学,2011.
[3]王钧.船舶碰撞货损理赔分析[J].集装箱化,2011.
关键词:货船;相撞案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43-01
作者简介:仇璐(1992-),女,汉族,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海商法。
原告GM是一艘刚刚启航的电动齿轮货船,右转从奥里诺科河的上游向下游驶去。被告AC案发当时是在下游处于停泊状态,稍许晃动。原告提出两船的碰撞是由于被告未能控制本船的摇晃,被告提出自己的锚位很安全,原告本应看到自己的船并做好一系列避开措施。双方都控诉对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当天天气晴朗,没什么实质性的风的影响。碰撞发生之前位置分别是这样的:在两艘拖轮拖带和一名引航员指引下,GM开始右转启航,此时另一艘船舶Illapel在距离泊位2.5缆绳处抛锚,正横着GM船。AC船在GM的下游方半英里处,同时也在Illapel船船尾的5缆绳处。碰撞发生的结果是原告GM在很短的几分钟沉入水中,无人员伤亡。
一、争议焦点
(一)AC的泊位是否危险?GM认为AC停在狭窄河道的繁忙泊位中,这就带来了一种风险AC船会晃动并且可能被拖到河道中央,离开了泊位,这种错误的停泊行为是非常危险的。AC认为自己当时的泊位很安全,对于当时的较快的水流速度来讲,本船的晃动是合乎情理的,并且也没有被拖拉离开泊位,一直在泊位无任何危险。
(二)AC在控制船舶晃动方面是否有错?GM提出AC有责任来控制自己船舶的晃动,但AC未能做到:1)船长未给出任何关于控制船舶晃动的指示;2)AC未能停泊在空旷的泊位上;3)AC未在这方面操作方向盘和引擎机器。AC认为在控制船舶晃动上,自己已采取了相关措施,如果过度使用方向盘来控制,情况将会更糟。
(三)究竟什么原因导致了碰撞?GM认为AC多次重新抛锚,导致锚位发生偏移,并且多次重新抛锚后船体发生晃动,AC也未能控制好这种晃动,加上AC船停泊在狭窄的泊位中增加了偏移风险。所以是AC船未使用宽阔泊位和对方向盘和机器操作不当(未能控制好船体摇晃)是碰撞发生的根本原因,AC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或者绝大部分责任。AC认为GM错在未能避开可见的AC,GM的行为使得不管AC怎样控制船体晃动或者在宽阔泊位停泊都无法避免这场碰撞。
二、法官判决
首先,法官认为AC的泊位是安全的。尽管AC在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被发现多次重新抛锚,似乎造成了锚位的不安全。但是AC每次重新抛锚前都观察了港口附近的情况,且GM没有提出任何确凿的证据来证明AC泊位的危险性。大家都知道AC的泊位距离Illapel只有900米,如果AC泊位不安全,那么Illapel的泊位有很大可能也是不安全的。
法官认为GM控诉的AC在控制船舶晃动的错误上前两点是正确的,第三点是不正确的,即:船长未给出任何关于控制船舶晃动的指示和AC未能停泊在空旷的泊位上是正确的,而第三条说AC未将机器设备投入使用来控制船体摇晃不正确。
对于GM在了望和评估方面是否有过错,法官给出的答案是存在过错。首先,船长在他的日志里写道如果他意识到AC在晃动,那么他会与引航员共同商议解决措施,很明显船长与引航员并未讨论,GM所称的发现到AC的晃动便不成立。第二,一旦GM仔细做好了望和评估,那么在做转弯前,他仍有机会选择返回上游而不是撞向下游的AC。GM在进行启航的一系列操作时未考虑到是否会对AC造成碰撞危险,这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七条对于“碰撞危险”的有关规定。
对于最重要的一个问题,GM在出发时的操作是否有错,法官观点如下:1)GM在转弯时存在过失,距离河道下游太远而距离Illapel太近,转弯时速度过快,对于使用机器引擎的反常决定等。2)结果就是GM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遇上AC。这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关于安全速度的相关规定。
法官虽然认可了GM在启航操作时存在过失,但他否认了GM在开始接近AC时的后续操作上存在过失。在那时,一场碰撞已经在所难免,GM怎么操作对碰撞已经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影响。当时AC的不停变换动作被GM观察到,GM船长误认为他在启动船舶而不是抛锚,而引航员认为他在拖拉锚。在这种背景下,船长的直觉反应是停止机器运转,这是可以理解的。在8:27分碰撞即将到来的时刻,大家都是很慌乱的,很难批评船长当时为了减少碰撞影响的一系列举动。不管此时船长是发布指令全速向前还是立即右转,这场灾难都是要发生的,所以对于GM后续操作的批评是不正确的。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到底什么导致了碰撞,法官将矛头指向GM。法官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原则:“最后避碰规则”。“最后避碰规则”的含义是:如果X方与碰撞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即使Y方有过错,也是X方承担全部责任。AC方是否要与GM分担责任的关键就在于如果AC控制了晃动,碰撞是否会依然发生。法官赞同了AC的观点,即使是AC使用宽阔泊位,控制好晃动,GM仍然会撞上AC,所以AC的过错与碰撞不存在因果关系,GM应对碰撞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败诉。
[ 参 考 文 献 ]
[1]钟成雄.船舶碰撞与应急处置[Z].万方,2007.
[2]毛含露.论中国船舶的责任主体[D].北京师范大学,2011.
[3]王钧.船舶碰撞货损理赔分析[J].集装箱化,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