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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落实和完善国营工商企业利改税凡一九八三年应执行利改税而未实行的国营工商企业,都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的统一规定实行利改税。各地自定的形式上改而实际未改的办法,一九八四年起停止执行。在不突破财政部门核定留利总水平的前提下,企业主管部门可在少数企业之间适当调整不合理的留利比例,并报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