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招投标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目的是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然而,我国串通招投标行为如顽瘤一般寄生于招投标之中.现行的《招投标法》囿于自身的局限性,无法有效治理招投标者之间的协议认定问题.时值我国《反垄断法》修改之际,应对垄断协议的认定进行相应完善,应担当起规制串通招投标行为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