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深化国企改制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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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冲击。作为亚洲新兴经济体的中国也无法“独善其身”,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也受到不小的冲击。通过国有企业改制促进经济实力提升,成为我国国有企业应对此次金融危机的一种必然抉择。
  [关键词]金融危机;国企改制;抉择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6-0093-02
  
  一、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
  2007年4月,美国第二大次级房贷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的破产就暴露了次级抵押债券的风险。从2007年8月开始,美联储做出反应,向金融体系注入流动性以增加市场信心,美国股市也得以在高位维持,形势看来似乎不是很坏。然而,2008年8月,美国房贷两大巨头——房利美和房地美股价暴跌,持有“两房”债券的金融机构大面积亏损。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被迫接管“两房”,以表明政府应对危机的决心。但接踵而来的是:总资产高达1.5万亿美元的世界两大顶级投行雷曼兄弟和美林相继爆出问题,前者被迫申请破产保护,后者被美国银行收购;总资产高达1万亿美元的全球最大保险商美国国际集团(AIG)也难以为继;美国政府在选择接管AIG以稳定市场的同时却对其他金融机构“爱莫能助”。
  这场发端于美国至今仍未见底,被称为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以出人意料的迅猛之势愈演愈烈席卷全球,到今天已从局部上升和演变成为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危机从发达国家传导到新兴市场国家,从金融领域扩散到实体经济领域,给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全球化大背景下,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也不可能置身事外“独善其身”。为此,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应对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
  中国政府在反危机中采取新经济刺激对策的同时,需要反思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弊端,更积极主动地布局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社会改革,开创一条新的发展道路。如何通过改革保证经济刺激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保民生的多重目标,怎样深化国企改革、共克时艰,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
  
  二、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
  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多种理解: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
  改变企业形态,即改变规范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的企业法律形式。例如,按照企业法规范的企业转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可有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形式变化通常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
  更广义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如改变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这些方面的变化未必是狭义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素,但它往往是企业改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是进行企业改制时,尤其是以激励效应为主要目标的改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必要性
  1.国企改制是正确处理政企关系的关键金融危机迫使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问题很多,但是最关键的问题是正确处理政企关系。这是一个困扰国有企业改制始终的问题,也是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政企关系是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之间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政企关系的正确处理最终还是要通过行政法律规范、理顺行政法律关系的方式来解决。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政企分开问题,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必须理顺两大关系:
  一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伴随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始终的一个基本法律问题。毫无疑问,我们需要让国有企业摆脱政府的控制和直接干预,实现政企分离,让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但是,事实证明,这一过程的完成不能通过政策化、行政化的方式实现。我们应当把政企分开放置到一个法律的环境下进行分析,把政企关系还原成行政法律问题。政企分开最终实现仍然需要依靠法律的介入来完成。但政企分开的实现并不是国企改制中政府和企业关系的最终理顺。从法律的角度看,政企分开只是问题的一半。我们说,政企不仅要实现一定法律上的分立,而且要实现政企法治化的合理结合。因为国有企业改制和改制后的国有企业的有效运作,都离不开政府这一行政性力量的合理干预和推进。可是我们所需要的干预并不是无原则的干涉,相反,政府和企业的结合是一种行政法律规范下的合理、有度、有效的相互作用关系。
  二是政府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角色的法律定位关系。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同时充当着国家资产代理人,这也是国有企业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就是实现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和作为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角色分立的过程。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对此问题在理论上有重大的突破,提出了全新的国有资产分级所有的管理模式,为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指明了方向。但是分立过程的最终完成仍然需要回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通过创设、理顺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资产代表机关的行政性,甚至是宪法性关系的方式最终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当是独立、自主、具有平等权利的经济实体,是商品生产和商品经营的承担者,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其他主体(如政府)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或讨价还价,共同决定他们之间的互利有偿、互相制约的关系。
  2.国企改制能最大程度地满足企业职工的个人利益和情感需求
  国企改制,能最大程度的满足企业职工改制后的个人利益和情感方面的需要。国企改制是承认“土地、资本、劳动、企业家才能”的跨越,因此,必须是理性的,这一理性既要符合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即制度化的要求。同时,制度也应尽可能地与人们的利益、情感相一致。“当前的问题是要看清在改革经济机构的时候,伦理起什么样的作用,或者一般地说在创立新的经济体制,不得不改变旧的、传统的经济关系的时候,经济伦理一般在经济体制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个人的生产活动总是根据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一定的方式,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来进行,这样也就形成了人们一定的伦理观”。斯密认为:“社会福利是依照至少企求他们自己的幸福,其次企求他们的家庭幸福,朋友幸福,更进一步企求祖国的幸福,最后企求他国的臣民或人类的幸福。这个顺序来实现这样,一切都必须从关心自己本身开始。
  国企改制,如果我们做不到全部,至少我们要做到大多数人能幸福。其方法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即改制企业经全体职工投票选择后,按职工各自对是否改制的偏好进行抉择。但无论结果如何,总有少数职工要违背自己意愿作出让度,且是无条件的。但是“当一个少数派团体感到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当他把某个单独的问题看得具有生死攸关的 意义,因而,它的观点或许应当受到高度重视时,百分之五十一的原则也不能向我们发出信号。”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当企业大多数职工选择了改制,那么,投了反对票的职工是否也必须承认这一现实而成为新体制下的员工呢?至少目前他们别无选择。
  3.国企改制,实现多元化投资主体推动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导方针的第一条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这一方针思想昭示我们:国有企业改制,核心是解决所有制问题。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从这一诊断出发,可以引出三点思考:其一,国企改制的目标方向是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其二,所有制形式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国企改制,调整所有制结构,其目的就在于实现国有企业的“三年两目标”,使企业的生产力潜能获得更大的释放,企业的经济效益获得更多的提高。其三,调整所有制,实际上是生产关系的变革。这是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时代背景而做出的战略抉择。国有资本退出若干阵地,引入社会多元投资主体,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发展生产力。“退”是为了进,或者说,“退”,本质上是更好地进。这是江泽民同志根据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发展。
  4.国企改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及应对危机的客观要求
  企业改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改制的目的是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应突出抓好以下工作。其一,树立大局意识。地方政府部门,企业领导人要正确理解企业改制的意义所在,准确把握企业改制的内涵,强化大局意识和风险意识,正确处理企业改制与保全金融债务的关系,从实际出发,有条件有选择地逐步推进企业机制的转换。其二,政府对企业改制的支持和推动应当体现在政策扶持与引导上,要坚决纠正规定指标、划定范围、集中改制、突击破产、一窝蜂逃避债务的运动式错误做法;搞企业集团不能“拉郎配”,特别是集资转股,债务转股,一定要按自愿的原则进行,以避免企业改制得不到法律支持,在政府、改制企业、债权单位之间形成新的纠纷,造成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规范改制行为。
  总之,金融危机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改制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企业改制的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严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关,严禁漏审、漏核以及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债务处理、工商登记等关键环节管理和规范,杜绝行政干预,让“民主决策”参与企业改制,发挥集体力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当前的金融危机走出危机。
  [参 考 文 献]
  〔1〕惠承龙.国企改制与加强党的领导〔J〕.山东社会科学,2001,(05):24.
  〔2〕徐明华.中小国企改制问题、原因及对策〔J〕.经济学家,2002,(06):23-29.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Z〕.2003-11-25.
  〔4〕章小兵.国企改制成效不明显的原因与对策〔J〕.现代管理科学,2004,(09):118-119.
  〔5〕周少华.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国企改制〔N〕.湖南日报,200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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