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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是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有的学者主张对其釆取“严格解释”模式;有的学者认为是补充责任。我认为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有法定的内容,即《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中法定的内容;也有约定的内容,即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在第三人侵权中,承运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承运人的违约责任,承运人的侵权责任和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三种责任竞合的方式。